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时间:2023.8.6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1

  xxxx年2月23日,被告刘xxx驾驶鲁Axxx号SUV轿车,行至济南市xxx?路路边停车开门时,发生交通事故,至使孙xxx受伤,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区大队济公交认字【2011】第0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x负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孙xxx当即送往山东省xxx医院治疗, 3月23日出院,住院29天。

  经司法伤残鉴定,评为十级伤残。

  现就孙xxx各项损失陈述如下:

  一、医疗费:29380.2元

  因相关费用被告缴付,所以相关发票被告持有。

  二、误工费:19653.08元

  自车祸之日,至现在,误工时间7个月, 根据20xx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计算。

  三、护理费:8053.93元

  孙xxx住院期间4天为一级护理

  14天为二级护理

  11天为三级护理

  18天护理按2人计算,11天护理按一人计算。

  期间经xxx家政公司雇佣护工1人(共17个半天),护理费用收据1035元。

  其余护理人员误工等费用不再一一计算,只是根据护工相关工资标准(5元/小时)计算共5775元。

  孙xxx出院后回老家休养至今,护理按1人计算,护理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共119天,按照20xx年农村年人均纯收入6990元计算,合计2278.93元

  护理费用合计8053.93元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80元

  根据<<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日补助20元。

  住院29天,共580元

  五、营养费:2002.92元

  因孙xxx身体受重创,开颅手术,住院期间大夫嘱咐加强营养,特别是手术后至出院期间,大夫明确指示每天保证一个海参,利于其大脑创伤的快速愈合。

  出院后,其病例医嘱也特别注明“加强营养”。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20xx年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807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3118元。

  从住院到定残日按5个月计算,按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计算是2002.92,如果按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50%计算5465.83元

  六、交通费 702.5元

  2月23日接到电话通知手术急需签字,打车到xxx医院,其父亲在老家雇车到济南,以及其出院时回老家雇车费用。

  其他费用为其母亲,姐姐,哥哥在其住院期间来济南,以及在家人在济南为其送饭、处理事故等极少的部分费用。

  有相关的票据。

  七、住宿费1140元

  住院期间,应该按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本着节约,不给事主增加负担的原则,孙xxx近亲属在附近一小旅馆住宿,有相关的票据。

  八、伤残赔偿金39892元(伤残十级)

  根据本人申请,经司法鉴定,孙xxx为十级伤残。

  根据20xx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

  20年10%计算,共39892元

  九、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受害者属大龄青年,原身体一般,经此次事故,婚姻问题又增加了一个不利因素,经此创伤本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请法院酌情判定。

  十、其他损失4000元(包括财产损失以及受害人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十一、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伤残鉴定费、律师费等与本案有关的费用(目前3930元),有相关票据。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19334.63元。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2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xx市xx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xx市xx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x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第二篇: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交通事故往往会有生命危险,因此一定要注意,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希望大家出入平安!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1】

  答辩人:刘某,男,汉族,成年,住湖南省华容县 。

  因吴明慧诉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刘某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适用的赔偿标准应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依据予以计算。

  2009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明确规定2009年5月30日零时至2010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些标准执行。

  二、原告诉请中如下数据有误。

  1、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来看,计算误工时间最长只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其次,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显示每月工资标准20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及扣税证明,对是否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及工资标准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工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事故发后单位扣发其工资,即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应得不到支持。

  2、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明慧受伤后,答辩人立即从医院聘请了专业护理人员精心护理。

  原告出院时都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无需再行护理,因些护理费不应支持。

  3、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住在医院,陪护人员是答辩人从医院聘请的护理人员,此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费用,原告诉请交通费2000元,明显过高。

  4、营养费。

  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生活费及护理人员生活费均由答辩人刘某承担并支付完毕。

  医院出院证明也没有说明应用那些食物,食疗多长时间,因此,原告诉请营养费应不予支持。

  5、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本案中,原告残疾赔偿金应为19732.86×20×20%=78931元。

  6、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本案中,原告父亲为退休职工,有固定收入来源,理应不需要支付扶养费且赔偿标准应为15527.97元每年,

  7、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4000元比较适宜。

  8、后续治疗费, 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不存在后续治疗问题。

  不应予以支持。

  三、答辩人与原告在饭店用餐后出于好意让原告免费同车前往酒店,答辩人车为私人非营动车辆,在司法实践中称“好意同乘”,恳请法庭比照公平原则,酌情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非营运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使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规定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2】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

  因刘××诉廖××(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2008]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

  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的超速驾驶,刘××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相撞时,刘××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

  据此充分表明,当廖××发现刘××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

  假如刘××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因此,200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

  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

  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刘××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2008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在发现刘××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和廖××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刘××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三、刘××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详述如下:

  1、对刘××主张的78467.40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主张的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主张的8720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主张的5250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2000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2000元和支付杨××2000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1250元,均为50元/天.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0元(50元/日.人×65日)。

  5、刘××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730.40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的月均收入为1907元。

  另,2007年12月19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于该日上班途中的7点30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刘××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6、刘××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提供的广西××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刘××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刘××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刘××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刘××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刘××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刘××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刘××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刘××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

  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刘××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刘××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刘××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

  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刘××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刘××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刘××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

  因此,刘××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1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

  根据刘××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2008]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刘××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

  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刘××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

  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见答辩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刘××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2000元痕迹检验费、200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见答辩人证据5、6、7],刘××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刘××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四、答辩人无须向刘××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刘××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刘××经治疗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辩人无须赔偿刘××精神抚慰金。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交公司

  诉讼代理人:××律师

  20××年××月××日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3】

  答辩人: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投保情况等无异议。

  二、本案答辩人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时,仍处于保险期内,并且答辩人所驾车的车辆具有合格的行驶证、答辩人具有驾驶证,驾驶行为完全合法。

  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付。

  三、答辩人为救治原告垫付了16615.89元,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给答辩人。

  首先,为救治答辩人,原告直接向医院交付押金为15500元,xx(原告的外甥女婿)给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从答辩人手中取走了15500元的押金条。

  其次,入住时,因需挂号、检查等答辩人还为原告垫付了1115.89元的医疗费,该笔费用未计算在住院费用清单内,医疗费票据由答辩人保管。

  希望法院将上述答辩人垫付的16615.89元直接判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答辩人。

  四、答辩人对原告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实。

  1、残疾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是1930年6月3日出生,今年已经83岁了,依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计算5年。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系城镇人口,也无法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且工作一年以上。

  综上,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五年计算,即7154元×5年×10%=3577元。

  2、营养费:没有医院加强营养的医嘱,不予认可。

  3、护理费: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误工证明、收入证明,不予认可。

  4、交通费过高,请求法院酌情支持。

  以上答辩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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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上诉人的三点上诉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原审法院认定…

反诉答辩状

反诉答辩状答辩人(本诉原告):黎仕武,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社区。电话:131xxxxxxxx1,189xxxxxxxx。被答辩人…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兴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

民事答辩状范文20xx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

民事答辩状范文参考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审判员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

民事诉讼答辩状格式及写作要求、范文

民事答辩状一民事答辩状说明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

行二、行政上诉状、行政答辩状、再审申诉书-决战到底

行政上诉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上诉人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份行政上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

申诉再审民事答辩状答辩人19xx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联系电话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人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变更抚养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答辩如下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发布日期20xx0914文章来源互联网在律师在线咨询中了解到不同意离婚的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之民事起诉状所作应紧紧围绕民事起诉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理由谈出其不成立的...

答辩状(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