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的委托,今天我就今年以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的情况做个说明,并对下个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进行布置。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工作文件
根据国务院7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国家卫生计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福建省XX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6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实施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起草了《福建省XX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已于9月24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即将正式公布。
(二)编制采购目录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编制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在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共同配合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的具体指导下,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药学和医学专家,对采集的非基本药物备选目录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遴选原则》进行遴选,形成了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称《省级采购目录》),并于8月11日对外公示,目前该目录已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公布的省级采购目录品种为2655个。
(三)确定最高限价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做好《省级采购目录》药品最高限价采集和测算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广泛收集全国XX年1月1日以来的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并以基准品的方式确定最高限价。基准品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进行确定。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机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同一竞价组只取一个基准品,不同竞价组,选取不同基准品。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采购价格不得突破政策的日均费用标准。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特点
XX年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与以往工作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
二是统一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和基准代表品的限价,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是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合理区分药品竞价层次,切实提高药品竞价成效。
四是调整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评审方法,先看商务标、后看经济技术标,有效控制药品虚高价格。
五是实行中标药品“一品一产家”的规定,保证中标区域实现单一货源,增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成效。
六是确定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遴选质优生产厂家的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供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七是对大型基础输液品种按照“统一定价、定点生产、网上交易、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供应。
八是推动药品配送模式的变革,实行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率。
三、各地开展工作注意事项
目前我省《实施方案》及《省级采购目录》即将正式公布,这意味着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和区域采购目录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我省医改工作的推动作用
首先,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改革工作,尤权书记、苏省长、李红副省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许多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都是在省委专题会或省长专题会上讨论决定的。
其次,医改工作持续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改革已列为今年我省公立医院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在我省出台的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方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对我们来说,这项工作既是规定动作,也是必选动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家用心谋划。
再者,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相继出台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础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XX]14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XX]14号)等文件,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X年版)》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希望通过惯彻落实这些新出台的政策,能有助于各设区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稳步地推动各地医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实施办法及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机构,尽快地出台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并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各地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临床用药习惯等情况,确定本区域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为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XX]98号)要求,对纳入《省级采购目录》的本省产药品品种尽量予以保护,同类产品中有本省产品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三)依托省级采购平台强化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工作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为了充分发挥交易与监管的双重职能,今年省政府加大了对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力度。要求各设区市必须依托升级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各社区市不要再自行另建采购平台了。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为各地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对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监管。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不得进行备案或标外采购。这样做不但有助于规范采购行为,而且还有助于药品采购数据实现部门和区域共享,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作用,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和药占比,有效降低人民群众医药费用的负担。
四、下个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
《实施方案》公布后,将首先启动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设区市地也要积极有序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初步计划安排如下:
10月:举办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骨干培训班;启动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接受企业报名并进行资质审核。
11月:各地完成实施办法的制定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要求中旬前完成),确定各地开展集中采购时间表,陆续公布各区域采购目录。
12月:各地根据工作时间表,开展区域议价和采购工作。
在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将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阳光采购工作。
各设区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们将和大家一道共同探讨,研究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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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合同范本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厂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鷄.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鷅.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鷆.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鷄.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鷅.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鷆.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鷇.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鷈.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鷉.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
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代理人持招标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招标代理机构:(章)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标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