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正常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的一、二类保健对象(离休人员除外,下同)。
第三条 保健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
第四条 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按2000年公费医疗定额标准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8%的筹集费用后综合确定,以后每年按一定比例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贴费用的筹集:由享受医疗补贴人员的单位按季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医疗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单列预算安排。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负担。
第六条 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用的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使用。其余费用作为调剂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补助解决保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部分特需医疗费用和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的自付部分。
第七条 一、二类保健对象就医时,以下费用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接诊医院单独记帐,在每季末月下旬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一)保健对象在规定的干部保健病房住院,超基本医疗规定的床位标准以上的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部分,当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一类保健对象全额报销,二类保健对象报销80%;
(三)对一类保健对象,根据病情需要,确需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八条 保健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一律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健服务待遇按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健康查体费用仍由原渠道列支。
第九条 保健对象的个人医疗帐户卡不得转借给亲属和他人使用。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医疗补贴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最新城乡医疗补贴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健康权,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60号)的精神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
第二章救助对象及方式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我市境内,持有我市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
(三)城市低保户;
(四)百岁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鼓励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五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农村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民政部门减半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按规定享受普补和特补外,个人应缴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酌情资助缴纳个人应缴费用。
(二)住院医疗救助。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每次住院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年内多次住院的,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年救助标准。民政部门对住院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审定、及时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金不设起助线、不限定住院医疗救助病种。
(三)门诊医疗救助。对部分城乡低保户的日常门诊用药,由市民政部门每年核发限额《医疗救助证(卡)》,城乡低保户凭《医疗救助证(卡)》到指定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用药或定点药店购药。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民政部门再定期与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进行结算。农村五保户及其他需长期院外治疗的慢性病和重病医疗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金。
(四)临时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自负费用过高,或经住院医疗救助后费用缺口仍特别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对其核补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金,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临时医疗救助规定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