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继承权纠纷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继承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李__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李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被告:李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判令二被告返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全部财产,即所有遗产的三分之一(全部遗产清单附后);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李xx,于2010年12月21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间,各种家具七件,皮袄一件及其他一些衣物和被褥。被告李_______、李_______兄弟二人,拉拢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泼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没有继承权”为由,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将原告父亲遗留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变卖,然后分掉。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给,还多次咒骂原告,并殴打了原告。
原告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在结婚后的7年里,每年送给父亲500元生活费。不仅如此,在父亲患病的一年多时间里,给父亲买的食品、药物,总计有800元。在父亲病重的一个月时间里,整日住在父亲家,伺候父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和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兄弟姐妹”同属一个继承顺序,有平等的继承权。据此,原告曾多次请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及乡政府协助解决这继承纠纷,但由于当地封建思想比较严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轻女”和族权思想的影响,对此纠纷一直没有取得处理结果。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妇女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判处李________、李_______二人归还原告应当继承的合法财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我对父亲李_______尽到了赡养义务,我的姑姑李_______可以证实。她住在______省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村;
2、我没有继承到应得的财产,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骂、殴打,有被告李______的邻居郭_______可以证实;
3、二被告将李______遗留的四间房屋卖掉,有买房人朱_______可以证实,他住在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乡_____村。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附:1、该起诉状副本2份;
2、李______遗产清单1份。
原告:李xx
xx年月x月x日
第二篇:物业纠纷起诉状
物业纠纷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一
原告: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告: 年龄: 性别:
家庭住址:北京市 区 区 幢 号
联系电话:
案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购买了 区 区 幢 号房屋一套,于 年 月 日与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交接手续,并入住。
被告在领受房屋并入住后也就享受到了原告对名佳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自 年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达 年之久,被告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原告的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 小区的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 起诉书副本一份
2、 证据材料五份
证据目录
证据一:
名称: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证明内容:北京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格管理 园小区
时间: 年 月 日
证据二:
名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证明内容: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对 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时间:
证据三:
名称:协议书
证明内容:双方的协议约定由北京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 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及双方约定的物业收费价格。
时间:
证据四:
名称:住户登记表
证明内容: 在 小区居住
时间:
证据五:
名称:名佳花园 区 号楼 室欠费明细表
证明内容: 欠费金额
时间:
物业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二
原告:南京**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号。
法定代表人: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951988780。
被告一:谢**,男,19**年04月**日生,
身份证号:32052419**20414***,
地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18295****。
被告二:胡*(系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女,19**年12月**日生,
身份证号:36031119**75121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二楼。
联系电话:13813380****。
被告三:邓**(系南京市秦淮区**宾馆业主),男,19**年**月24日生,
身份证号:32010319**112495**,
经营场所:南京秦淮区大明路**号。
联系电话:1380516****。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物业服务费:75788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截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判令三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底的停车费:50400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截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判令三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滞纳金:227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日,原告与南京市碧水云天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被告二是南京秦淮区大明路136号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业主,被告三与被告二(共同经营或者被告三借用被告二的南京市秦淮区**茶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原告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经营蓝湾咖啡和宾馆等业务,被告二、被告三享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
自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二、被告三拖欠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被告二、被告三非但不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二、被告三均置之不理。
被告一是被告二、被告三经营场所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一作为小区业主,依法负有与被告二、被告三连带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影响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资金运转和小区的建设,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众多业主的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南京**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