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做好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活动由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及各系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答辩小组)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各答辩小组由3~5人(单数)组成。
三、答辩活动程序如下:
(一)论文指导教师于答辩会前两周内依照系制定的论文成绩评定标准,给出除答辩成绩之外的分数以及拟就的评语交答辫小组负责人;论文在答辩小组内传阅,同时指定1~2名小组成员作为每份论文的重点提问人,由其对论文及初评成绩和评语做重点审查并提出质询的重点问题2-3个(题目在答辫会前保密),问题仅限于论文所涉及的学术问题,论文指导教师不应兼为本论文的重点提问人。
(二)每年5月份的第一周举行答辩会,每个答辩小组占用一天时间分别进行各自的答辩活动。到会答辩小组成员不足半数时,答辩会展期举行,否则无效。
(三)答辩会议程为:
1、主持人宣布答辩会开始;宣布经答辩委员会审定的答辩小组名单;宣布会议规则。
2、每个答辩人用5-10分钟时间介绍自己论文选题的意义、论文的主要内容,对本论题的研究情况以及自己的贡献作出说明,对论文作必要的补充或其他说明。
3、答辩小组向答辩人提出质询的重点问题。
4、答辩人经15分钟时间的准备后回答提问,答辩小组成员在答辩人回答问题之后或回答过程中继续就有关向题发问,请答辩人辩答。每位答辩人辩答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
5、与会的每一位答辩人均完成辩答后,答辩人、旁听人退场,答辩小组评定成绩。评定方式可以是集体讨论式的,取协商后的一致性意见逐项打分;也可以投票方式由小组成员逐项记分,依汇总的平均值取分,其中指导教师与重点提问人的意见每人按2票计分。成绩评定后修改完善评语。
6、答辩会结束。
(四)答辩小组在答辩会结束1周之内将论文及成绩与坪语连同答辩会记录一并送答辩委员会审核。
(五)答辩委员会在接到论文及有关文件材料2周之内召开会议,审查并确认论文成绩及评语并及时将其公开。
四、答辩会一律公开举行,允许其他师生旁听。
五、答辩人本人必须出席答辩会;不得不作解释地拒绝回答问题;不得以录音或请他人代答等方式进行答辩;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藐视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否则其论文按不及格处理。
六、答辩人对自己论文的成绩有异议,可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答辩委员会必须予以解释说明,或实事求是地改正成绩。
第二篇:关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