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论述

时间:20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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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上升,其原因在于电动自行车缺乏专门的法律监管,路权配置不合理,交警部门执法不力,骑行者交通违章行为严重,有必要颁行《电动自行车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依法而治,加大电动自行车专用道建设,加大对骑行者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便利骑行者,建设绿色环保交通网,又保障骑行者和行人的安全。

  论文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立法 分类分道 监管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将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技术要求是,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之一,电动自行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动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并因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缺点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的优点

  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比,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充电方便。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经济、环保、速度快,节省体力和时间,而有利于民众精力充沛和结余时间投入生产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工薪阶层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来说,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有些行业,如送牛奶的、送快递的、快餐业,甚至把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许多行业和普通民众来说,电动自行车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和生活必备品。

  从国家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出行成为公共交通的补充,有效缓解了机动车交通拥堵的压力,构成国家交通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没有电动自行车,大家都去买汽车,则马路就更是停车场了,或者是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拥挤不堪。就保护环境来看,电动自行车无疑是最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电动自行车出行是绿色出行,电动自行车消费和充电无疑也是促进消费,促进了电动自行车生产和经销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电力和电网经营行业的发展。因而电动自行车行业要大力发展,要鼓励市民和民众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不便,尤其是对穷人来说,禁止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无异于禁止穷人上路,禁止电动自行车的做法不可取。

  (二)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问题和原因

  电动自行车之所以引发争议,主要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

  1.电动自行车缺乏法律规范,缺乏科学的标准。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滞后,现有的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级次很低,连行政规章都很少,更不用说是行政法规和法律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冲突,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上存在矛盾之处,以至于电动自行车是列入自行车还是归类为电动摩托车都存在模糊之处,给某些厂家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留下了空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亟需修订。电动自行车的归类模糊,也给民众带来了担忧,电动自行车如列入机动车管理,则民众骑电动自行车岂不是要考驾照和交保险了?无证驾驶、酒驾岂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2.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经销者生产和销售超标或者超速的电动自行车,有些使用者私自或者叫维修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是现在有些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根本不生产时速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有些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达到或者超过50公里,以至于一些电动自行车速度堪比摩托车和小汽车,以此来满足一部分行业和人群对高速电动车的需求。

  3.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电动自行车专用道。许多城市电动自行车车道和人行道混用,电动自行车和人力自行车混道,甚至有些城市,尤其是小城镇,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行人就一条道通行。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提升,小轿车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占用了更多的车道和空间,挤压了电动自行车的车道和空间。公共基础实施的建设跟不上民众交通工具发展的速度,给民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风险。

  4.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存在诸多缺陷,没有专门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现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规则都比较分散,交通规则不健全。小轿车、摩托车、大卡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常常违反交通规则,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也常无视现有的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等比比皆是。交警等执法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法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小轿车等机动车司机常横冲直撞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自行车更是举步维艰,电动车骑行者不得不左顾右盼,小心翼翼,行人更是步步惊心。

  二、电动自行车的法律监管对策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使电动自行车监管有法可依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的定义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普通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两轮轻便摩托车是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对电动摩托车标准实施的过渡期提出了要求。从这些规定看,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2009年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电动两轮摩托车以时速、质量、电动车输出功率为标准分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两种,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不仅模糊而且明显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因此要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便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相统一。


第二篇:浅析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构建论文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含义及特征

  (一)影子银行的含义

  由于影子银行是新兴名字,全世界对其研究尚不完善,对其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我国影子银行由于具有特殊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发达的金融体系下的影子银行概念也并不完全吻合。影子银行能够实现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完成的业务,它们通常利用各种金融工具来把借贷者和投资者通过资本市场连接起来。影子银行在我国大体可定义为能完成有传统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而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一种新型的银行系统。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且规模巨大不容忽视,由于中国金融国情的特殊性,影子银行具有如下显性特征:

  1.资金来源有限

  由于影子银行的业务模式为借短贷长,所以其存在普遍的期限错配特征。由于影子银行的资本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从货币市场筹集的短期资金;资产期限较长,所以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则不得不抛售未到期资产,或者以更高的成本向市场融资,这样就会陷入流动性风险。

  2.产品复杂,证券化程度较高

  我国影子银行往往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产品设计,把银行贷款证券化,再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实现融资“倍增”,其高度的证券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融资模式。

  3.经营活动不透明,缺失监管

  我国影子银行大多为场外柜台交易,缺乏信息披露,经营活动不透明,没有完善的披露制度,政府金融主管机关也较少对其实行监管。

  4.我国影子银行活动的杠杆率相对较低

  高杠杆率是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引起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但在我国,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监管部门对于杠杆率的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为私募股权基金发放并购贷款。但我国仍然存在高杠杆操作的影子银行类型,例如一些金融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但是都是属于刚起步探索阶段,没有完全开放和大规模推行。因而使得我国影子银行活动表现出了杠杆率相对较低的特殊特征,同样的我国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其风险主要聚集点为监管套利的相关风险,而非高杠杆操作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点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

  5.风险性高

  影子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但其信用创造过程充满了“金融摩擦”,不但加重了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隔离和不对称,也加重了金融市场与最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陡增。一旦影子银行机构出现信用违约,就会导致比商业银行破产更为严重的负面效应。与其他系统性风险的形成过程类似,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必然会经历传染、失衡和总量冲击的过程。与此同时,缺乏监管的高杠杆操作,加之不透明运作机制,必然导致其风险呈“几何式”增加,市场脆弱性也随之增大。

  二、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1.立法主体和级别

  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票据公司和民间借贷等。但是对于这些形式的影子银行我们目前都没有运用高级别的立法主体进行立法保护,大部分是一些规章制度,且效力较低,执行起来很少能起到效果。所以综合来看,关于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立法主体和级别较低是其一个主要问题。

  2.法律监管对象和范围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但监管仅浮于表面,仅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起表明立场的作用。另外,我国法律监管立场不确定,这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这也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问题频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资金方面考虑到风险因素,仍然偏重向大型国有企业。因而中小企业只好选择那些交易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的民间借贷机构寻求资金支持。银监会为了有效扭转这种局面,颁布了《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通过规定要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方式从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保护。通过以上各种方式的支持,我国小微企业的贷款问题虽然正在逐步解决,但是仍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这也导致民间融资势必要纳入我国法律的监管中。

  3.法律监管手段

  从监管手段上来说,大部分的法律缺少规定法律后果。在我国法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中,主要还是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方式,由于对公司的董事会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太过信任,直接导致行业的系统风险成为监管的真空状态。并且我国还呈现出另外一种特殊现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地方都有自己不同的管理办法。从承担责任的形式上,我国的处罚方式主要是行政罚款,有些法律法律由于主要是以行政罚款为主,有些法律法律规由于颁布较早不符合时代行情,罚款数额仅不足万元,如《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等。

  (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1.我国一直以“重微观、轻宏观”为监管理念,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内部存在弊端,这直接导致我国无法形成宏观审慎的视野去实行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我国一直采取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不同监管机构相互独立,无权干预其他监管机构的经营范围。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易发生只注重单个经济实体利益,而缺乏宏观审慎的视野去对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市场稳定进行监控。由于我国的特殊管理体制,使得我国根本没有一个凌驾于“一行三会”之上担当系统监管和监管协作的实体机构,因而我国应该积极进行改革,力求能够建立凌驾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监管职能部门来对监测系统风险进行审慎的监管,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互助。

  2.政府对于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严重制约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我国影子银行相对于国外来说总体规模小,杠杆低、种类少,因而风险也远远低于国际影子银行体系。但由于我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不到位,过分高估了其风险,进而采取了过度严格的金融管制,严格限制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缺乏活力。因而我国在监管过程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干预但是应该适度,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要全面的取缔、遏制影子银行的发展,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正功能,降低影子银行的负面效应,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

  3. 缺乏对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金融效率的提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点注重强调金融稳定,忽视提高金融效率。在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之间很多时候选择前者而放弃后者。我国政府过度的采取行政手段对影子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忽视了市场竞争和金融效率的作用。此外,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设置消费者保护机制。虽然重新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立法范畴,但仍然缺乏配套的相关措施以及详细的纠纷处理程序,对我国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我国目前也没有一个专门保护机构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并且随着金融混业化的推进,目前监管部门职能不清,主体不明,这些问题更加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具有信息不透明的特点,给我国监管机构监管带来很大困难。由于影子银行这种特征,导致我国在监管过程中无法获取充分的数据支撑,监管当局很难全面详细的知晓影子银行的发展概况从而识别其风险。因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让影子银行进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这样才能使监管当局正确知悉、鉴别和分析影子银行的现实问题,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而减少监管盲区的存在,更好地发现和控制系统性风险。同时我国也应尽快建立中一个完整、全面的数据系统,这样能够将银信理财产品、衍生市场、表外业务、民间金融的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统计,之后可由监管机构予及时披露,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完善影子银行的动态风险预警和监测体系,从而能够针对性的制定适宜的监管措施,及时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

  一国金融系统稳定性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系统风险防御能力,要想提高一国风险防御能力则应建立良好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我国目前由于缺乏对影子银行整体资产与风险规模的清晰计量,因此缺乏完善的监测手段。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乃至国际关于影子银行风险监测的改革方案,同时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的建立起我国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我国的风险防御能力。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宏观与微观监控两方面实现动态结合从而对我国影子银行进行质与量的监管。具体来说,笔者提出以下运行流程建议:第一,在宏观上监管机构应该全面掌握影子银行体系的总体规模、风险大小、资金流量等数据信息;第二,在微观上监管机构应该对那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影子银行进行重点监测,有效识别其风险,及时对外公布风险预警信息,实现对影子银行的动态发展状况进行追踪;第三,监管当局在充分掌握上述信息后,应及时评估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情况,在分析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程度,针对性的制定出相应的监管措施;最后,我国监管机构还应有效提升金融风险监测水平与统计数据分析的准确性,为金融体系的检测指标提供更加全面的检测指标,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评估框架,对金融检测指标进行针对的的动态调整。

  3.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

  我国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发挥着重要的主体作用。我国影子银行由于缺少监管,存在众多问题,极易引起系统性风险,如果其将风险传递到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则会危及到我国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由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关系密切,风现在两者之间极易传递,因而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制度,防止风险在两者之间传递与蔓延。笔者对如何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资金隔离。影子银行资金流转过程中应该分别设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不同的资金账户,将账户进行分离管理,严格控制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像影子银行系统流动;第二,人员隔离。我国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只能从事商业银行常规的业务,对于其中的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应该设立专门人员进行负责,并且要对专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有效防止商业银行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融资便利;第三,业务隔离。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参与民间金融等影子银行活动,有效预防商业银行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隐蔽转移。

  4.加强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

  我国目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行政监管为主要方式,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晚,市场主体管理经验不足,这些均导致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将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法律、制度监管的重要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为影子银行监管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影子银行行业自律与内控:第一,建立全国性影子银行自律组织,以民间力量为主导、政府部门监管为辅助共同协调配合;第二,加强各影子银行主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我国监管机构应完善现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同时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监管职权,组织行业协会合作交流,行业协会应制定严格的行业行为规则,形成自律的道德规范;第三,新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主要负责监督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行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主持调查、调解、支持起诉,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等。

  四、结语

  近年来影子银行在中国迅速发展且规模强大,对我国的金融经济有着巨大影响。所以笔者在充分阅读现有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特征进行归纳,并深刻总结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从而得出我国必须进行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构建,具体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但由于笔者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实践经验尚有不足,自身学识和水平能力有限,因而本文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尚处在较低层次,提出的建议可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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