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

时间:20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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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总赖于研究方法是否恰当。语义分析方法从哲学领域引入法学研究,并成为新分析法学派极力倡导的一种研究方法。如何应用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学研究服务需不断探索。

  关键词:语义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方法

  语言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真正工具和中介。而以往人们只是考察和认识世界,并没有考察语言是什么, 没有考察语言对人们考察世界和认识世界有什么功能和作用, 没有考察语言何以能描述客观世界或主观认识①。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总依赖于研究方法是否合理恰当,法学研究也不例外。

  1.什么是语义分析方法

  所谓语义分析, 是指人们对语言的所指(语言所指称的对象)、能指(语言能够指称的对象)、含义(语言包含的内容)、意义(语言表达出来的思想、信息及人们在大脑中形成的印象等)进行的分析。由于人类的局限性和语言表达自身的局限性,人们对特定对象的所指、能指以及传递的意义之间永远无法完全达成一致。语义分析的过程就是要通过对给定语言来说明这一语言的句子如何被理解和解释,以及说明它们与宇宙中的客观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语义分析与意义理论是联系在一起的②。确定和表达指称是对理论进行语义分析的方法论核心③。

  语义分析方法,亦称语言分析方法, 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 而澄清语义混乱, 求得真知的一种实证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言学哲学, 即语义分析哲学。语义分析方法的运用、就是要从科学语言的严密性上, 使所有概念、术语、定义、范畴和规律受到严格的语义限定, 从语言系统的内在结构上满足理论目的的要求, 从而使得一切随心所欲的思辨断言被避免, 并诉诸于合理的、有效的和逻辑的必然陈述。

  2.语义分析方法的哲学基础--语言学哲学

  随着20世纪西方哲学研究中的语言转向和现代科学语言学的日益发展, 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们对语言学的哲学基础问题给予极大的关注, 由此产生了语言学哲学这一哲学研究分支。语义分析方法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奥地利哲学家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在其所著的《逻辑哲学论》中,对语言进行了分析,称之为一幅构成现实的事实之图式的人类事业。他宣称,哲学就是对语言的批判,其目的乃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不弄清语言的意义, 就没有资格讨论哲学"。

  3.语义分析方法的确立--新分析实证法学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 语言学哲学盛行不久, 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就把它引入法学研究, 并创立了语义分析法学。1953年哈特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时, 发表就职演说《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在这篇演说中, 哈特指出, 几乎每一个法律、法学的词语都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 而是依其被使用的语境环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重意义,只有弄清这些语境, 才能确定它们的意义。哈特的就职演说标志着语义分析哲学正式进入法学领域, 成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 并引导了一场新的法学运动--新分析法学④。

  英国的格兰维尔和美国的沃特・普鲁珀特都强调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格兰维尔在法律语义学的研究中,广泛而详尽地论述了语词的模凌两可和许多法律术语的感情特征。普鲁珀特认为,语言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他宣称,规范和规则从其本身来说就是含糊的,而且法院中的普通诉讼程序的核心并不是规则,而是语言的使用或辩术。他对法律的语义学认识导致他把正义定义为:寻找某种能够在多种相互冲突的前提中帮助作出选择的语言指南⑤。

  4.语义分析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必要性

  首先,语义分析方法是澄清思想、消除无意义的争论并保证思想交流的有效性和对话的逻辑一致性的重要工具。在法律领域中,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本身都伴随着语言的操作过程,如不能合理地对法律用语进行解释,或者法律本身就是语义含糊和前后矛盾的,那么,法律就难以承受起自己的使命,不能充分地保护它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有效地制裁它应当制裁的行为。其次,在重大的法学争论中, 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 争论的焦点往往是由概念的歧义引起的。如关于"原始社会有没有法" 的争论, 有的学者把"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这一公认的内涵转换为"法是由社会公共权力保障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 ,而引起没有实质意义的争论。再次,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诫人们,"在科学上, 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⑥在法学研究的方法中, 语义分析方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 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 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 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 定义偏好"现象。

  5使用语义分析方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5.1注意区别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

  研究讨论某个法律问题时,或者在阅读某个法律或者法学论著时,要注意立法者或者论著者说使用的重要词语的含义,日常用语通常是一些常识性的概念,它是我们理解和交流的基础。法律语言相对于一般用语的可以有三种不同:相同;扩大;缩小。这就需要注意区分词语的通常意义和规范意义。

  以刑法条文规定为例,如"幼女"的通常意义指年龄幼小、尚未进入青春期的小姑娘,规范意义则指不满14周岁的小姑娘;"故意"的通常意义是"有意识地做某事",其刑法意义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些词语的刑法意义从其通常意义而来,但比通常意义更为准确,具有更多的规范内容。对于具有特定刑法意义的词语,解释时应该使用其刑法意义,但其刑法意义仍然应当以其通常意义为依据,不能超越词语的通常意义,不能逾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5.2注意其他研究方法的结合使用,防止一元化

  在充分认识语义分析方法的独特作用, 并把它创造性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语义分析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工具, 而是有诸多局限。

  首先, 如果把法学研究的任务归结于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等于否定了法的理论对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性解释的重要性。运用语义分析方法, 澄清语义混乱, 是为了扫除认识道路上语言干扰与障碍, 更有效地开展法学研究。但把语义分析作为方法论并宣布" 法学就在于此"是片面的。其次, 纯粹的语义分析方法如象西方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理解和实际操作的那样只是一种纯语言的分析技术, 而实际上语言是思想和文化传统, 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把语言放进特定的思想文化传统之中, 与构成文化的认知系统、评价系统、心态系统、行为模式系统结合起来,对其系统的分析, 才能真正解决语言的内涵和意义, 澄清语言混乱所引起的思想混乱。最后, 在法学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是由于误解语言而产生的, 有很多问题,往往是由阶级立场、价值取向、理论参照系的对立而引起的。语义分析一般来说只能发现、找出某些问题之所在,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注释:

  ①谢维营,刘晓雪. 语义分析何以成为哲学方法[J].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第6期.

  ②郭春贵. 语义分析方法的本质[J].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0年第2期.

  ③郭春贵. 语义分析方法论的核心及其战略转向[J].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2009.3.17第5版.

  ④张文显,于莹. 法学研究中的语义分析方法[J]. 法学,1991年第10期.

  ⑤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第三卷,第122页


第二篇:浅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论文


  作为当下一项重要的法学研究工具,经济分析方法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刑事诉讼法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研究当中。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经济分析方法主要集中于“成本—利益”理论及边际理论上,贯穿于对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几个方面。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应意识到其应用前提是建立在将社会个体假定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础上。因此,正确界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和实现途径是当下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重中之重。

  一、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益最大化机制驱使人的社会行为

  在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理性社会形势下,人的社会行为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倾向,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重要运作机制。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欲望与需求,因此,个体必然会以自身诉求为出发点,对拥有的社会资源加以合理配置与利用,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经济学上来说,作为“经济人”或“理性人”,个体普遍会以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值的比例作为行为活动准则,努力追求以最少的资源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功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学、市场行为学,而且适用于犯罪、婚姻、教育等人类的所有社会行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核心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而个体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客观特征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当中具有独特的切入点。无论是以权力操纵、权力扩张为主因的刑事犯罪,还是以权利保障、维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活动终归落脚于功利主义,回归于经济分析方法。

  (二)刑事诉讼法学建设追求效用最大化

  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活动也建立在效能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参与制度建构的专家或学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因此,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离不开经济分析方法的支撑,这主要体现在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力四个方面。

  其一,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启用等相关内容中都涉及到直接成本、错误成本、伦理成本或成本—效益关系等经济学概念。从经济分析的视角对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其二,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制度、证据证明制度等相关内容基于经济分析视角,例如, “我国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成本巨大且未必有价值”的结论就来源于对“犯罪者成本”“惩罚成本”等经济学概念的辩证分析。其三,对“侦查主体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来自于经济分析,并将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契合点做为最具诉讼效率的临界点。再如,对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成本、惩罚成本与刑讯逼供的犯罪收益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刑讯逼供罪成本,降低其犯罪效益”的结论。其四,关于诉讼权利的研究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行使分析当中,以经济分析方法从风险规避、风险偏好、风险中型等三个概念来研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沉默权的选择态度。

  (三)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追求高能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基于国家主持的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决定了诉讼制度建设、诉讼执法等环节需要国家投入一定的建设成本与运作成本。虽然加大成本投入通常会达到提高诉讼收益的效果,但缺乏“经济性”的司法构建不是最理想的。一方面,特定时期和空间内可供国家调配利用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无度地将资源投入到制度建设当中。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大多具有情节重大性,对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影响深远,且通常潜藏于社会,对法律规制具有逃避行,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同样巨大,如果盲目地提高成本势必会加剧国家负担。因此,刑事司法资源具有鲜明的稀缺性和易耗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与执行等过程势必会追求以最小的诉讼资源实现最大的诉讼产值。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是个体层面的要求,也是国家资源调配和国家制度建设层面的必然。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分析方法局限性难以适应刑事诉讼法特殊性的需求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一些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例时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依托经济学理论寻求到高效能的诉讼解决途径,但这是建立在早期学者将刑事法律问题抽象为经济问题基础上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涌现出来,单纯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的特殊性需求。

  其一,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限制性,在理性和自由的选择方面时常受到外界影响。以经济分析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相关问题的前提是认定每个社会个体是经济学范畴的“理性人”或“经济人”,其行为活动都具有理性和功利主义。事实上,这种假定只能适用于私法范畴。并不能通用于身处公法的刑事诉讼一方主体当事人。其原因在于,理性和自由选择虽然为私法的制定和施行奠定了基础,但对公法而言却往往是遥不可及的。许多刑事犯罪活动发生于非理性选择的情势之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个体,在理智情境下都会清醒地意识到犯罪效益与犯罪成本之间的巨大差额,这说明外界的多元压力或逼迫往往是造成刑事犯罪的主因,行为主体的非理性活动也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解释。

  其二,诉讼效率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唯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的侧重点在于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效能,这对以解决多种社会纠纷的法律目的而言无疑存在片面性,这是因为在诸多情境下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和争议性往往高于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价值体系中,追求净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往往建立在满足正义和公理的基础上。换言之,效率职能是正义、自由、平等的附属价值、次要价值。

  (二)分析理论的片面性滞后于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的经济分析

  纵览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等内容中的应用, 分析视角大多集中于“成本——收益”理论或边际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在分析某项行为活动的可行性时应用较多,是判定某刑事诉讼程序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辩诉交易制度中对利润空间的分析就是来源于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分析。边际理论则主要应用到个体行为的分析中,通过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研究推出结论。这一理论对刑事诉讼法学而言,能够确定某项刑事诉讼环节的最佳资源投入量,用于分析侦查资源、审判资源、起诉资源等在什么时候能够实现诉讼产值的最大化。反映到具体应用中,如警察在侦查案件时通常先选择那些证据明显、说服力大、成本低的证据,而随着案件的推进和取证范围的扩大,取证的难度会增加,证据收集的边际成本就会随之增大。反观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经济分析方法,除上述两种理论外还存在“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这对进一步分析刑事诉讼法学奠定了更全面的基础。一方面,国家机关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从建立到完善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利益分配的此消彼长,将帕累托最优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引入其中具有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充满了多个角色的博弈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博弈、证人与当事人的博弈、向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博弈等,彼此之间交错复杂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在博弈论的阐释下会更加明晰。贝叶斯定理则是指,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某件事的概率来推算这件事未来发生的概率。

  (三)忽视法律人员传统分析思想方法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影响

  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通常是将经济模型或理论直接置于某项制度或行为的分析当中,缺乏对经济分析法可行性、适用性的深度研讨。经济分析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以及社会个体、人的行为等都是理性的,具备自由选择权利的。只有基于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概念和原则才能利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事实上,法律官员在建构或执行刑事诉讼法时除了效率还会受到传统和分析手法的影响。在执法人员观念中存在已久的传统意识会支配其法律行为。特别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学中的传统约束和规范并不属于经济学范畴,这意味着完全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例如,道德、文化、信仰、伦理等影响因素在经济学领域并没有相对应的概念或准则,这些非经济动因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就无法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一方面,经济分析方法具有不确定性,而个人利益正不断趋于复杂性和多元化特征。物质性收益只是个人利益的一部分,多数“理性人”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的指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这些含蓄的利益要素在不确定的经济分析方法面前很难得到全面而精准的阐释。另一方面,非理性的社会个体客观存在于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在情感、伦理、道德、宗教等多元因素的影响下,许多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理性化特征,如果单纯以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其行为动机就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三、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路径

  (一)基于刑事诉讼法学需求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理念与模型

  当前,经济分析方法虽然已经在私法领域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研究策略,但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却显得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如若贸然将经济分析的模型或公式直接应用到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权利的分析当中就会显得突兀而不具操作性。其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化的经济分析方法只能停留于简单的案例剖析层面,并不能真正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领地。因此,在建构经济分析方法的理念与模型时应遵循按部就班、步步为营的策略,结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求制定科学、系统的理论建构体系[3]。首先,准确全面地理解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益最大化”的内涵与要求。“理性人”以及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而这里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单指物质收益,还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文化等非物质的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确定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畴时应根据刑事诉讼活动的现实需求融入对应的经济学理论。其次,经济分析模型的介绍与引入要建立在对经济理论的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已在前文论及,而如何使之应用到所有法律领域是当下应思索的问题。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理论基础的可行性与使用环境,并在深入论证后提出经济模型的完善策略。

  (二)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理论基础视野并加快立法实践过程

  马克斯韦伯提出法律保障是以经济利益为直接服务对象的,这决定经济利益对法律建设的重要影响作用。因此,许多学者在利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问题时习惯于将经济利益结果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建设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其结果则是法律价值取向及制度选择的偏激化。我们固然要承认功利主义对多数“理性人”或“经济人”社会行为支配性作用的合理性,但是也要意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个体和国家利益的维权属性。显然,当下以成本—利益理论为主的经济分析方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建设需求。因此,拓宽经济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并推进立法实践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借鉴国外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成功经验,将“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博弈论”“贝叶斯定理”等理论纳入经济分析方法的基础体系。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刑事诉讼法活动中涉及的多方博弈和利益纠葛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多数人的利益,推进国家和社会进步。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并不存在第三方利益未受损失的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建设过程中遵循一方利益损失小于其他方利益增进总和的改进就是有效的, 这一理论对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经济分析方法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实践当中,主要体现在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培养和对法律实践中经济导向价值当中。一方面,从“理性人”的角度对法律人员的经济分析意识加以培育,使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从经济分析视角入手综合考虑多方利益的博弈关系。

  (三)综合传统非经济性观念完善经济分析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理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更要关注非经济性传统观念对刑事诉讼法建设的影响。

  首先,精准把握刑事诉讼法服务于民众利益的立法准则。经济分析方法在研究刑事诉讼法时通常会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正义、平等、公平等正当性。重新认识到经济利益相对于公平、正义的附属价值意义是极为必要的。在国家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正义价值在公法活动中体现出正当性要求。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辩证看待经济分析方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能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正义价值的寻索。

  其次,要综合考虑传统价值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的人情、伦理、道德等价值要素结合起来,寻求两者的契合点[5]。经济分析方法对理性人的假设是一种理想状态,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略非经济性观念的重要影响。以证人不出庭作证为例,我们通常将其行为动机定性为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事实上,传统价值体系中的情感、伦理、道德等因素也是其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大义灭亲的行为虽然符合正义的需求,但不可否认其对伦理而言存在的痛楚。因此,在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时要综合考虑好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

  四、结语

  尽管经济分析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于将所有人假定为“经济人”的“理想状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难以完全满足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需求。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忽视其对提高法律建设效率和法律执行效能的重要价值,而是要以宽容的心态,以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姿态,以创新创造意识不断寻求经济分析方法在解决所有法律领域相关问题的落脚点,进而探索、尝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现路径,这对降低我国刑事诉讼法运作成本,完善制度建设,提高指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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