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8.6

  导语:为加强我部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文档格式,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系指由交通部立项并列入部科技进步年度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合同管理、验收、鉴定(评审)等环节。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的提出,应能为交通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符合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 项目申报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部科技项目申请书》;

  2. 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下达《交通部科技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通过审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写《交通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可直接进行《交通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3. 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交通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 通过可行性报告审查的项目,经研究同意立项后,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书》,并列入部科技进步项目年度计划;

  5. 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及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对于部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研究、开发性质科技工作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审查项目申请书;

  2. 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3. 审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书》;

  4. 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5. 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编制项目经费拨款计划,会同部财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

  6. 会同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

  7. 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第九条 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省、区(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部业务主管司(局);

  2. 负责组织所辖地区或主管业务范围的有关单位,申报交通部科技项目;

  3. 负责对项目研究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4. 协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

  5. 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第十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 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的具体实施单位;

  2. 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制定研究大纲和保证措施,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4. 根据完成项目合同的需要,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5. 按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6. 按要求编制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等报告;

  7. 负责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准备,按要求提交验收、鉴定(评审)材料;

  8. 负责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1. 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邀请,参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审查、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2. 在参加项目审查、验收或鉴定(评审)过程中提出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继续执行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合同条款提出调整或解除合同时,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部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1. 与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2. 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3. 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4. 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的。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合同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该单位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其他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致使项目执行受到影响,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暂停其承担其它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性拨款、地方拨款、贷款和单位自筹等方面;鼓励交通行业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开发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试验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经财政部批准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由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据预算和项目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五章 验收、鉴定(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评价项目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同时申请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原则:

  1. 项目验收指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对项目管理、技术成果、经费使用、时间进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

  2.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指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

  3. 验收、鉴定(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 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5. 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主要依据为:《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科技成果推广验收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

  1.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交通部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2. 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验收申请单位;

  3.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颁发验收文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管理

  1. 项目验收组成员由7至15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共同组成;

  2. 参加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验收的客观公正性;

  3. 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文档资料,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4. 组织验收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的验收和鉴定(评审)可同时进行。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和部有关鉴定(评审)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鉴定(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由部设立的科技专项,根据该专项的特定管理要求,可依据本办法指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加强我部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部科技项目管理程序和文档格式,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面向社会、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与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项目的提出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第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审、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一) 在每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单位按规定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

  (二) 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对科技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审,确定科技项目及主要研究内容等。

  (三) 对于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有关科技项目招标办法进行招标;其他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报部组织评审;

  (四) 通过招标或可行性报告评审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或合同)(见附件三),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列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计划。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或合同)对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聘请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预算计划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经费拨款计划,由部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四)。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任务书(或合同)中的目标、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任务书(或合同);

  (一) 科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二) 科技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科技项目无法执行;

  (三)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第十二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其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部拨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任务书(或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科技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部将暂停经费安排,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列入交通部科学技术项目执行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见附件五),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不予验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由熟悉和了解相关专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十九条 验收组的专家应认真阅读科技项目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条 验收组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见附件六)。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 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 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部拨经费,部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部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申请验收的科技项目应经过成果鉴定(评审)。科技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执行。对交通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经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可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二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 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科技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和国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动态;

  (三) 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相对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交通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成果必须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应及时公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项目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快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1]6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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