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时间:2023.10.25

  导语: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民族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发展民族教育必须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妨碍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采取特殊措施,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财政、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七条 回族聚居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管理,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回族聚居的市、县、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九条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中回族学生所占的比例设立回民中学、小学。设立回民小学,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回民中学,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回民中学、小学,应当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回民中学、小学,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回民中学可以跨学区招收回族学生。县级回民中学应当面向本行政区域择优招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回族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回民中学和回民小学。寄宿制回民中学、小学中的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助学金。助学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寄宿制回民中学、小学应当对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特困生减免杂费、书本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回民中学、小学的建设,使其在校舍建设、教学设备、师资水平、经费安排等方面高于自治区规定的同类学校的标准,逐步实现办学条件的现代化。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寄宿制回民中学,应当逐步达到自治区重点中学的水平。

  第十三条 回民中学、小学应当重视回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开展民族文化艺术和传统体育等活动,增进学生对少数民族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四条 依托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举办的以升学预备教育为主的民族高中部、班,可以在回族聚居地区择优招生。

  第十五条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采取降低分数段,资助贫困学生等措施,切块下达指标,提高回族学生初中升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使其逐步与当地回族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的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降低分数段录取的照顾。逐步提高大、中专院校招收回族学生的比例,使回族考生录取的比例接近全区回族人口比例。

  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展高等学校民族预科教育,加大投入,逐步改善民族预科部、班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民族预科部、班的招生规模应当随着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

  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部、班的结业生,可以参加当年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能考取自治区外高等院校的,由自治区内高等院校录取。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师范院校和有关高等院校师范专业,应当在回族聚居地区定额定向招生。

  定向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女考生。

  定向生毕业后,应当分配到定向地区从事教学工作,并执行自治区关于教师服务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回族聚居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

  要加强回族女教师的培养、培训。回民中学、小学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回族女教师。

  自治区依托高等院校举办回族女子师范部、班。回族女子师范部、班的毕业生应当分配到回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工作。

  采取重点培养、进修提高、挂职锻炼等形式,培养选拔一批在回族聚居地区工作的回族女校长。

  第二十条 在回族聚居的贫困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编制部门应当足额核编民族聚居的边远、贫困地区回族中学、小学的教师编制。

  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当增加南部山区回民中学、小学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在回族聚居的边远、贫困地区乡、镇以下中学、小学的汉族教师在该类地区任教五年以上的,其子女升学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组织优秀教师到回族聚居的贫困乡、镇学校支援教育工作。参加支援教育工作的教师除享受有关的待遇外,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回族聚居的贫困乡、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回族聚居地区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成人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回族聚居地区的扫除文盲工作,积极开展文化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的人口素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尊重少数民族教师和学生的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方便和照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民族教育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不得顶替正常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回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低、巩固率低和辍学严重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专门用于解决寄宿制回民中学、小学生助学金和贫困学生失学问题。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在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发展民族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支援民族教育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女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形式的民族学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对口或者定点支援贫困地区的民族教育。

  鼓励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民族教育。

  鼓励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捐资助学,充分发挥其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民族研究机构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探索发展民族教育的有效途径,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民族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在民族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自愿捐资助学,支持民族教育发展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民族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四条规定,利用宗教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克扣、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全文)


  导语:民族教育是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55个少数民族实施的教育,是中国整个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南宁市民族教育事业,维护少数民族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和在少数民族聚居与散、杂居的地区(以下总称民族地区)实施的初等和中等教育。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教育事业及其基本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育实行优先照顾、重点扶持的政策。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族教育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教育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族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及时推广科研成果、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民族地区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壮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壮汉双语教学。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注重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城市中小学校对贫困、边远的民

  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条件的群众自费送子女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求学就读。

  第二章 义务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使适龄少数民族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民族地区的小学、初中学生的辍学率应当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指标以内。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寄宿制学校。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置有安全、独立的学生宿舍与符合要求的其他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 民族地区学校的校舍、场地建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杂费和课本费,对寄宿生的住宿费、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健全发展职业教育的协调领导机构,制定促进职业教

  育发展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市辖各县应当根据本县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至少办好一所自治区级的示范性民族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六条 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应当以高中阶段为重点,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使受教育者掌握一至二门职业技术。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市、县中等职业学校之间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民族中等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市辖各县民族职业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扩大面向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招生规模;对市辖各县(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其就业提供帮助。

  鼓励和支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与中心城市职业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办好校办产业和实习基地,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习

  基地以及为师生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同发达地区企业联合办学或者应发达地区企业的要求,为其培养专门技术人才。

  第四章  民族学校和民族班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一至二所民族高中。

  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市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班。

  市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办民族小学、民族初中。

  民族乡应当设立民族小学、民族初中。

  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主要实行寄宿制和助学金制。

  第二十一条 市、县民族高中和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民族班主要面向民族地区招收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市属民族高中、民族班面向市辖各县(区)招生,各县民族高中面向本县招生。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

  免学费、杂费,免书费,免寄宿费并发给生活补贴。学生在校期间适当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的建设。

  市属民族高中应当达到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标准,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达到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

  县属民族高中应当达到自治区一级学校的标准、民族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达到自治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标准。

  第五章 师  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求。

  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教师职数配置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县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民族地区学校校长、教师每三年至少安排一个月以上的培训或者脱产进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民族地区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应当略高于其他普通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的中级、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应当高于正常分配指标的20%。

  第二十八条 凡在贫困、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民族学校和民族班任教并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在岗教师,给予增加浮动

  工资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和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生活补

  贴。对在实施壮汉双语教学的学校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当给予岗位补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教师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边远的民族

  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任教的教师,其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享受本条例规定给予

  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二条 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障。

  民族教育事业费和民族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以财政拨款为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扶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国家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的一定比例;

  (三)市、县(区)教育费附加的一定比例;

  (四)其他资金。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

  第三十四条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下列事项:

  (一)改善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学生的适当补贴;

  (三)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

  市级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扶持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截留和挪用上级下拨的民族教育经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民族班学生的生活、学习补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班减免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和补贴

  的生活费,由市、县(区)财政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在校生的人均公用

  经费高于其他普通学校的15%。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捐赠。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到民族地区兴办民办中小学校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

  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等部门,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和效

  益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和民族学校、民族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贡献突出的;

  (二)长期从事民族教育工作,贡献突出的;

  (三)在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民族地区捐资助学表现突出的;

  (五)教育对口支援,为受援方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民族教育事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阻挠中等职业学校跨县(区)招生或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使用民族教

  育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贫困、边远的民族地区的划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推荐: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我们又迎来了三八妇女节,在这里,让我衷心地向所有的女性,尤其是女老师们说…

20xx年最新新东方四级写作班背诵范文大全

20xx年新东方英语习作背诵范文大全1、留学Nowadays,goingabroadforstudiesisenjoyingastrikingpopularityamongadolescents.Importa…

各种范文大全 带链接

各种范文都有,到时不用找了。(值得收藏,CTRL+单击找到链接)工作总结单位总结个人总结半年总结述职报告工作汇报调研报告工作计划实习报告考察报告工作报告总结月工作总结班主任总结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工作总结个人总结半…

个人年度考核 范文大全

个人年度考核范文大全年度个人考核范文大全(公务员、失业单位、司法系统、农业局、护士、教师)目录1、公务员年度个人考核2、事业单位年度个人考核3、司法系统年度个人考核4、农业局干部年度个人考核5、护士年度个人考核…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师,现任XX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xx年x月至19xx年,在XX市青年时装厂工作;19xx…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个人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散文|实用工具|高校大全|风景图片|手抄报|黑板报|美食菜谱入党申请书入团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非主流手机图片手机待机图片彩信图片教学…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自查报告|情况报告|事迹材料|申报材料|实习报告|述职报告|述廉报告|…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浅。现在我就对这一个月…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免费版-phisky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

20xx年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

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转眼间,20xx年已经过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将一年来工程部的工作情况做一总结汇报。一、进度控制按照年初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主体工程应在10月底完成,实际截止到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成,砌体工…

范文(9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