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时间:2023.7.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加大卫生重大项目建设监管力度,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对《江西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及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存查。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条 工程招标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报省卫生厅审核,在进行招标或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时须邀请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室派员参加监督,并将评标结果或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和驻厅监察室存查。

  第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努力把造价控制在总概算以内,严格控制投资支出。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负责,省卫生厅对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违章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超概算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检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记录,特别是发现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超概算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施工队伍和质检部门正式提出,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及时向省卫生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条 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把好材料(包括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质量关,严防以次充好。重要的材料和设备做到先考察再订货后验收。

  建设单位的物资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物资验收工作,出入库要有凭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清查盘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盘点核算,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包括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工程竣工整个基本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如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工程结算的管理。既要防止高估冒算,又要避免漏项。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合同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正确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坚决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盲目付款的现象。

  建设单位对于超概算的项目要分清原因,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超支,不能付款;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支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属于政策性原因超支的,按有关规定审核,调整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 工程进度管理。建立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按月调度制。每月5日前,建设单位要将上月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计划建成时间、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省卫生厅将根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通报。

  建立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统计报表制度。年度终了,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的要求,定期编制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编制说明,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并报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第八条 竣工验收管理。建设项目建成后,需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验收,并邀请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结)算。竣工决(结)算经本单位内审后,报省卫生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本单位的项目建设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内部监管程序。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承偌书》及安全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对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经过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提交职工大会审议表决。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并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中央和(或)省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从投资意向、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程建设程序依次进行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经本单位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报省卫生厅审定。中央和(或)省级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或省规定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须报经省卫生厅初审后,专文送省发改委审批。重大或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还须报省卫生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七条 由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行筹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上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突破。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预算内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报省卫生厅安排进行竣工决算审查,投入较大的公益性项目还应报省财政厅进行决算审查。全部由建设单位自行筹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安徽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将其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条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廉政责任与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重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和出库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宗材料和甲方供应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变更、经济洽商、施工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两人以上签署)等资料,编制或审查施工单位的补充预算,计算施工工作量,严格按照实际进度付款,杜绝仅凭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进度表盲目付款。

  第二十七条 凡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预算超支部分,不予付款;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应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按有关规定经审核调整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制度。每个项目的填报起至时间为自省卫生厅批准次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如属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则从省发改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次月起填报。

  第四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及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设立专帐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核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做好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建财务人员要经常接受财务、基建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预决算、工程定额、合同管理、招投标、标准化管理程序和关键控制措施,降低财务风险,控制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基建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基本建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财会部门保管的与之有关的凭证、帐簿、报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本单位的建设应进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内部监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招标发包、逃避管理或串通投标、私下交易、贿赂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工程质量优异且投资控制在概算之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奖励。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符合代建制要求的项目应积极实行代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卫生厅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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