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保障职工大病医疗,妥善解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十堰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一、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因患疾病,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统一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从参保人员的工资和退休(职)金中全年一次性代扣,在每年一季度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未按时缴纳的,由医保中心先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
四、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参保职工,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医保中心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向商业保险再投保途径,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参保人员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参保职工个人支付20%。患特大病,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每满一年,增加5万元的支付限额。救助标准为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办法。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在10日内由参保职工或单位专管人员持参保患者本人的医保IC卡、专用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一日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特检特治和转诊审批表等有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医疗救助是通过医疗机构针对贫困人口的患病者实施的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为。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必须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三条 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其中参保单位缴纳36无,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36元。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以后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第五条 参保人员根据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时间,享受不同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当年,大病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每增加一年缴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除上述规定外,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第八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大病疗救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中途停止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后又恢复缴纳的,足额补缴欠费后按起始支付比例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中止。
第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将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及支付比例。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