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种子植物的胚珠经受精后长成的结构,一般有种皮、胚和胚乳等组成。胚是种子中最主要的部分,萌发后长成新的个体。胚乳含有营养物质。种子是裸子植物、被子植物特有的繁殖体,由胚珠经过传粉受精形成。
皖种管〔2017〕2号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切实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种子企业: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种子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具体措施,是实现可追溯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打击不法行为的必要环节,也是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行使权利与义务的最好体现,更是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和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的重要抓手。为了加快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实施,切实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根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种种函〔2016〕1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督促种子企业尽快完成备案工作
我省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进展缓慢,在全国排名靠后,同周边省份存在一定差距,这种现象与种业大省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安徽种业的对外形象。主要原因是我省种子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认识不到位,贯彻落实《种子法》及配套规章不扎实,适应现代种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变化能力弱,大多数种子公司没有履行备案工作,致使相关联的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销售者无法备案。全省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履职尽责,指导督促种子企业尽快完成辖区内的备案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种子经营主体开展宣传普及工作,确保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充分了解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务必抓早抓好。
二、明确任务,熟练掌握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操作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主体是企业,备案分为四种类型,即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不再分装零售。农业部种子局为了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发了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包括APP备案(手机终端)和PC备案(电脑终端),明确今后备案管理以网上备案为主(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不需再交纸质材料),网下备案为辅(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督促其提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具体操作程序为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商)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持老证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需分别先导入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系统中通过添加许可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并告知其下属分支机构、委托生产者和委托代销商,三种类型的备案者拿到流水号后,登陆中国种业信息网,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中注册用户(注意:注册时企业名称和持证企业给的流水号对应的企业名称要一致),完成备案工作。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备案,不需要流水号,直接登录中国种业信息网注册,完成备案。
三、加强管理,贯彻落实好备案相关规定和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部在网上操作,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一要组织培训,强化理论指导和操作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以训代会的形式,举办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传授有关法律知识和操作技术,进一步提高种子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操作熟练程度,使备案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了解、会用,工作起来得心应手,操作自如;二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冬季种子企业督查、春秋季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基地核查等专项行动中,将四种类型备案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和零售经销等主体全部依法及时完成备案,今年农业部将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种子管理总站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三是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案件。对四种备案类型全面加强监管,尤其是外省种子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要落实备案制,抓紧督促企业备案,委托生产者、委托销售商、零售经营商可以从重点地区和大型集贸市场经营主体开始,全面推进,实行备案全覆盖,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促使其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7年1月11日
第二篇:福建省关于做好20xx年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目前全球种子市场总价值量约500多亿美元,其中60%是商业种,约300多亿美元,与全球农化产品商业价值量相当;40%是自留种,约 200亿美元左右。总用种量(包括自留种)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基本稳定在1200亿公斤以内,主要集中在亚洲和独联体国家,分别为384亿公斤和 373亿公斤,各占总用种量的32.3%和31.4%,其次是欧洲和美洲。
闽农厅办〔2017〕4号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种〔2017〕1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度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与内容
(一)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检查企业领证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是否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其他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情况等。
(二)非持证的四类备案主体。
四类备案主体包括持证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门店。
检查4类备案主体的依法依规备案情况,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情况,以及销售门店的销售台帐建立情况等。
二、工作分工
(一)分级检查持证企业。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发证的种子企业。根据农业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农业部发证企业列入省级检查对象。
(二)属地检查四类备案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的4类备案主体;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由设区市农业局负责监督检查。
三、时间安排
按照不同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特点,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一)春季:省、市、县各级按照工作分工,重点检查杂交水稻种子的持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门店(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二)夏季:由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市、区)重点检查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秋季:省、市、县各级按照工作分工,重点检查蔬菜种子的持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门店(受持证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其他作物种子的检查时间,按照工作分工,由检查机关根据种子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履行种子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形成检查和执法合力,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双随机”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闽农政〔2016〕239号)的规定,结合种子生产经营特点,精心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持证企业,抽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于4类备案主体,抽查覆盖面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定合理确定;对于近年来各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以及被举报、投诉的持证企业和4类备案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覆盖面不低于70%。
(三)营造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落实“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持续营造打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检查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做到公正规范、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