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xx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7.19

  20日早间,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收购工作中首次提出了打造品牌的概念,并对国有企业在收购过程中的市场化做出明确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能盈利”的原则,在经营中创造效益。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2017年坚持并完善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油菜籽市场化收购。现就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是主要的口粮和油料品种,做好收购工作,对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同志亲自部署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协作,明确分工,形成合力,统筹推进。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指导收购工作,随时了解掌握新情况、活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二、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

  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收购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相关措施。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有收购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要抓紧做好仓容准备,摸清仓容和分布情况,抓好腾仓并库、调销减库、仓容建设和维修改造。积极落实库存粮食消化相关措施,分品种、分品质、分年份精准施策,缓解库存压力。充分利用社会仓容,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及早组织开展质检、计量、统计、会计、保管等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农发行要充分发挥收购资金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各地粮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农发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兑付农民售粮款。

  三、积极开展市场化粮油收购

  各地要充分利用支持订单收购、加工收购、打造品牌等措施,鼓励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粮食收购,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生产,增加优质绿色粮食供给,进一步活跃市场、促进流通。利用产销协作平台,强化粮食产销衔接,组织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源,加强政府对粮源调度、运力保障的协调,缓解产区收购压力,保障销区市场供应。要充分发挥地方储备轮换对粮食收购的促进作用。积极探索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市场化粮油购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能盈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自营收购,早收粮、多收粮、多储粮,在经营中创造效益。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探索建立包括订单生产、烘干清理、收储加工、质量检测、营销促销和信息服务等在内的一体化粮食产后服务网络,切实解决粮食收获后储存难、保质难等实际问题。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油菜籽市场化收购,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引导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四、切实抓好政策性粮食收购

  2017年,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18元、130元、136元和150元(三等)。有关省份和中储粮公司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规定,严格执行小麦、稻谷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落实“四个共同”,抓好组织实施。要提前做好预案启动准备工作,统筹粮源分布合理确定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化,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时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后启动预案。各收购网点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切实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积极开展便民服务。要严格把好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关,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有关规定,强化库存监管,确保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农发行按照预案要求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省份,不符合最低收购价政策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处置费用可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地方政策性粮食收储。

  五、切实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各地要督促指导粮食收购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为农服务力度,建立中央、地方粮企协调机制,加强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开展便民服务。依法依规加大对执行粮食收购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发生压级压价、拖欠农民售粮款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确保政策落实不出偏差、不打折扣,确保中央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涉粮案件,必须严厉查处,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要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粮食收购质量和储粮安全。

  六、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监测

  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民适时适价售粮。主动回应社会和媒体关切,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为收购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与农业、统计、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做好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测报工作,随时了解和掌握粮食产量和质量安全等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粮食收购进度和价格监测预警,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发布粮食生产、质量和收购进展、市场价格等信息,为农民售粮和企业经营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有关收购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

  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作为、综合施策、勇于担当,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收购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7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篇: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昨天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各地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粮食(含油菜籽,下同)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将全面展开,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周密制定检查方案,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对策措施,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特别制定检查工作预案,切实履行好收购监督检查职责,严防发生“打白条”、卖粮难和“转圈粮”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开展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一)抓住重点,保障兴粮惠农政策落实。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政策性收购,检查工作要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有无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有无拒收农民交售的合格粮食;是否向农民“打白条”;是否计量不准确克扣农民;是否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次充好”,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转圈粮”、买卖“人情粮”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隐患,抓住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监管。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在近年的托市收购中,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市场化收购,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严厉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

  (二)压实责任,确保粮食收购安全。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方面的监管主体作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 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要求,共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共同对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政策。作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主体的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央及地方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的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在收购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务必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三)创新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扎实开展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严格履行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在收购高峰期,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对因工作不力影响粮食收购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在开展检查时,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严格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在夏粮和秋粮收购结束后,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

  国家粮食局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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