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文,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2017年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文 :篇一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2017年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文 :篇二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第二篇:20xx关于变更抚养权起诉状范文
导语: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变更抚养权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篇一】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子某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经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婚生子某某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被告把小孩托付给父母,自己对小孩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问,现小孩已进入入托年龄,被告因外面欠有巨额债务,外出躲债,且经常有人上门要债,影响小孩的成长。原告离婚后未再婚,有稳定的工作,能够抚养好儿子,且愿意抚养儿子。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1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某某法院
具状人:某某
2016年5月24日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篇二】
原告:孔卫清,女,1973年11月2日生 汉族 河南鹤壁市人。住所地:鹤壁市福田二区238号楼3单元501 无固定职业 联系电话:13603927709
被告:侯振勇,男,1974年8月7日生 汉族 河南鹤壁市人。住所地:鹤壁市人防家属院 临街楼3楼西户 无固定职业 联系电话:2175966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女儿侯雨菲由原告抚养。
2、 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女儿抚养费500元整。
3、 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与1998年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9日由法院判决了离婚。离婚后,女儿判由父亲侯振勇抚养,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为了更好地照顾青春期的女儿,请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此 致
具状人:
淇滨区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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