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基地所需的各类人才,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征收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三、征收办法
由政府集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每年四月底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企业自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开具、使用基金(费)电子缴库凭证,并及时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解缴至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经费使用
(一)政府集中统筹的0.5%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市属高职、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含在苏部、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办的上述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为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技术业务素质,加快我市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安排一定的政府统筹的职教经费用于职业培训以及劳动预备制教育、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五、本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六、苏州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有关业务工作。
第二篇:最新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条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