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业务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指专项用于院机关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管理费实行“额度控制、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核定
第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统一由综合计划局从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再从各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中提取,也不再从下达给办公厅的基本事业费中安排。
第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按照“基本管理费”和“专项管理费”分别核定,其中“基本管理费”按照编制人数,以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定;“专项管理费” 根据管理工作需求,参照近年来实际发生数额,按年度一次核定,包干使用。各部门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
第五条 对于设有管理业务类专项经费的部门,在“基本管理费”以外,不再核定“专项管理费”。其专项管理费的支出,仍从原设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根据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下年度工作安排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本部门下年度管理费预算(包括根据主管院领导批准的下年度会议计划编制的会议预算)。
第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管理费预算时,需编写预算说明,说明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人员状况、大额开支项目情况以及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等。
第八条 各部门管理费预算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院办公厅。综合计划局会同院办公厅审核后提出年度一次性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额度建议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下达部门,并由办公厅纳入院机关下年度预算。
第九条 管理费一经批准,应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原则上,院财政不再追加机关各部门的管理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品与图书资料购置、报刊订阅、文件印刷、办公设备耗材购置与维修等;
(二)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三)各类评审、论证、验收工作支出;
(四)规划、计划编制与管理政策研究支出;
(五)专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如引进人才招聘广告费、展览会参展经费等;
(六)借调、兼职人员劳务费支出;
(七)专家委员会、刊物等支持经费及参加社团组织的有关费用;
(八)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更新;
(九)按规定可报销的通讯费、特殊邮资费;
(十)业务交往费(支出标准控制在业务管理费总额的1.5%以内);
(十一)其它必须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办公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按《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办公厅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其费用在领用部门的管理费中划转。
第十二条 院机关公共费用,如水电费、邮电费(不含配额外的移动通讯设备运行费、特殊邮资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费、取暖费等,由办公厅统一支付,不在各部门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管理费不得用于机关正式编制人员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个人福利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费以机关各部门为单位进行核算,原则上“一局一本(指标控制本)”,统一管理。各部门必须合理把握用款进度,保证年度各阶段资金的需要。
第十五条 院办公厅按季度编制各部门的管理费支出情况报表,通报各部门,并及时分析各部门管理费支出情况,做好预算执行的监控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管理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院办公厅财务审核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管理细则,报办公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办法》(计字[1999]2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为了规范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一、为了规范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加强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和制度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操作层面的业务文件。
职业卫生方面重要事项应当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的,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规则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职业健康司制定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不得与之相冲突。
四、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类别包括法规咨询、监管办法和信息通告三类。
五、法规咨询(拼音缩写FZ),是职业健康司起草的,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工作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和说明。
六、监管办法(拼音缩写JB),是职业健康司起草的,对贯彻落实有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方针政策所作的指导说明和办理程序。
七、信息通告(拼音缩写XT),是职业健康司起草的,对有关职业卫生工作信息进行通报的文件。
八、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草案完成后,职业健康司应当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省级安全监管局、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草案,职业健康司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九、职业健康司根据各方意见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进行修改后,由职业健康司司长签发,并由职业健康司统一编号。
十、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签发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应当及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公布。
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印发后,同时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
十一、职业卫生业务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见附件。
十二、职业健康司应当定期对职业卫生业务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十三、本办法由职业健康司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