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财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高效、廉洁、务实的财务运行体制,实现校社联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社联的经费是指由学校拨付的学生活动经费、合法的社会赞助或捐赠。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兼任校社联财务会计,负责管理本会经费。
第四条 校社联经费支出,应提前向办公室提交详细的预算申请表,所需物品填写清楚,申请表必须有本会主席团成员的签字。
第五条 因公先行垫付经费的,事后应向办公室提交详细的报销申请表及相关报销凭证,所报帐目的有效凭证为正规发票、含有公章的收据,收条等一律不报,申请表必须有本会主席团成员的签字。
第六条 发票题间必须写明“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字样,发票不得有任何涂改,票据应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发票上不易写明的需另附清单,不得填写“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否则不予报销,票据背面注明经手人的签字。
第七条 如无特殊情况,在经费支出一周内需上交发票,以便及时汇总,无故延期不交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报销私人费用,否则一经查实,报主席团严肃处理,成员间相互监督,凡包庇、默许者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校社联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分配,主席团审批监督。
第十条 经费预算申请由校社联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对经费支出和报销情况进行账目登记,主席团将不定期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分立“日常帐目”和“活动(含会议)帐目”帐本,各项费用报销分别记入相应帐目,每个项目单独立帐,互不交叉。
第十二条 办公室每月月底整理一次财务,记总发票,统一登记,严格审查,并在每月最后一次部长会议上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称“校社联”)。
第二条 校社联的印章由本会主席指定办公室专人管理和监印。管理(监印)人如因事外出,由本会主席另行指定专人管理,用印地点原则上在校社联办公室。
第三条 严格审批手续。使用校社联印章必须经本会办公室审核,并报本会主席批准。
第四条 用印必须登记。使用校社联印章要进行统一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时间、事由、份数、审批人,用印单位和用印人姓名等。
第五条 校社联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校社联名义发布的文件;
2.校社联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以校社联名义上报的材料(如各种申请、请示、报告等)以及出具的有关证明;
4.由校社联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5.按照规定确需加盖校社联印章的其他材料(如证书、介绍信、个人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印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
第七条 盖章的文本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清晰、正确、无涂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印章。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印。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程序规范,管理细致,确保安全,严格纪律,注意保密。印泥要经常保持清洁,以保证盖印质量。
第十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篇:河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决定实施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的“学生饮用奶计划”。为使这项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生饮用奶”,是指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灭菌牛奶。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积极慎重,逐步推广。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
第四条 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畜牧局、农垦局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鲜奶生产、加工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畜牧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食品处。各市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生产企业
第六条 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饲养规范,卫生防疫体系健全;
(二)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
(五)有完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六)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七条 凡申报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提供企业有关情况材料,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初审,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批准。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认定,按照农业部等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农垦发(2001)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及其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不得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净含量偏差符合国家规定。在包装盒(袋)上印刷统一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及规范,按照农业部农垦发(2000)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使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水平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四章 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可先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学校,批准加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行列,随着奶业发展和学校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的安排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省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须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推荐后,方可参加学校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饮用奶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用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学生饮用要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省经济贸易部门取消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撤销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通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当地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学校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企业产品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由教育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