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消息,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按照地域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摸底统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函[2017]314号
为加强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全面摸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空管〔2017〕24号)有关部署,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起,每年按照地域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开展摸底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在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汇总、报送填报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的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信息汇总和登记落实工作,将加盖公章的摸底统计情况纸质版一份(电子版发邮箱)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明年起报送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方式:
部装备工业司:张永杰010-68205645/66013708(传真)
zhangyongjie@miit.gov.cn
金 伟010-68200503/18801136122
附件1:
附件2:
填写说明
一、本次统计针对目前国内外从事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包括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民用无人机配套产品研制单位不在此次统计范围内。
二、本次统计针对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信息、产品信息进行分别统计,包括已停售、在售和在研的无人机产品信息,部分企业若同时生产军品和民品,仅统计民品部分。
三、具体填写内容说明:
(一)关于信息报送表1:
1. “报送单位名称”“主管领导姓名及职务”分别填写地方民用航空工业主管单位名称,对应的副主任/副厅长或其他领导;
2. “责任部门”“联系人”填写负责民用无人机统计登记等事项的处室名称及此项工作处室联系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关于信息报送表2:
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和企业代号;
2. “单位性质”如果属合资企业,请注明中方股份比例;
3. “生产地址”填写实际生产无人机产品的工厂地址;
4. “经营范围”填写企业包括无人机系统生产在内的全部经营活动范围;
5. “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填写企业包括无人机及其他所有产品和服务在内的总的销售收入;
6. “在售产品种类数量”“在研产品种类数量”“其他产品种类数量”分别填写在售或在研的无人机产品种类数量,以及已停售且市场在用的产品种类数量等;
7. “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关于信息报送表3:
1. “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全称及市场上的简称;
2. “类别”填写“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等类别;
3. “应用领域”填写个人娱乐消费及农林植保、电力巡线、石油巡管、航拍测绘等具体的专业作业领域;
4. “产品状态”填写在售、在研或已停售等状态;
5. “导航制式”填写GPS导航、北斗导航或其他具体导航方式;
6. “测距方式”填写激光、雷达、超声波、气压计等方式;
7. “所使用的频率”填写所使用的传输频率及控制频率等;
8. “身份识别标识”填写有无身份识别标识及方式和内容;
9. “电子围栏功能”填写所有无电子围栏功能及采用的电子围栏方式(如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限制在视距内飞行、限制飞行区域等)和电子围栏地图来源;
10. “操作方式”填写手机直接操作、遥控器操作或遥控站/台操作;
11. “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填写是否具备感知和主动避障、自动悬停返回、一键迫降等功能,有无应答装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无人机是否联网、能否在线监控飞行等;
12. “最大燃料装载量”填写最大载油/气量(L)或最大电池容量(mAh);
13. “联网方式”填写飞控系统芯片连接网络的方式,包括移动网络或WIFI等;
14. “总销量/国内(架)”“2016年销量/国内(架)”“2016年销售收入/国内(元)”分别填写企业生产的相应无人机整体销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
15. “主要销往国家”填写销往国家名称及销售数量所占比例;
16. 其余按产品实际性能数据填写。
四、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多个产品请分别填写,延伸型及扩展型产品原则上与基本型视同一个产品型号。
五、各单位应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要求:
(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电子版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纸质填报信息必须每页都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照片,要求近距离左视图(多旋翼无人机另外提供俯视图)5寸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打印生产企业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电子版照片分辨率800×600,2M以下,JPG格式,名称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
第二篇: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保监财险〔2017〕16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的有关要求,我会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公司产品管控水平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梳理财产保险公司在用备案产品,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竞争有序、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落实“保险业姓保”的总体要求。
二、整治范围
财产保险公司所有在用的备案产品,包括: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运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以及其他保险备案产品。
三、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整治重点
(一)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二)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风险定价等原则。
(三)产品开发是否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危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是否存在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的情况。
(四)产品开发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
(五)产品名称是否清晰明了,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是否使用了易引起歧义或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是否存在曲解保险责任、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六)产品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
(七)保险费率厘定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
(八)是否根据市场情况、保险消费者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密切跟踪、及时评估保险条款合法合规性和适应性,是否对存在问题的保险条款及时修订,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停止销售。
(九)是否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十)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
(十一)产品开发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自查(7月1日至7月31日)。
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公司备案产品的具体情况。自查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首要任务,以完善公司产品管控为工作方向,以风险隐患突出、违法违规问题高发的产品为重点,务求不留死角,充分暴露和发现问题。
(二)整改清理(8月1日至8月31日)。
1.整改问题产品:各财产保险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按照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注销、修改等方式积极做好整改,及时纠正各类问题产品,确保公司产品的合规性。
2.清理僵尸产品:对于虽然自查未发现问题但公司长期没有使用、没有出单且已有替代产品或今后不准备使用的“僵尸”产品,通过“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对产品进行注销,增强公司产品的有效性。
3.完善产品管理: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查找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总体质量和管理水平,夯实发展基础。
(三)监管检查(9月15日至10月31日)。
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对公司自查认真、整改彻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监管检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司班子成员牵头、安排专人负责工作的开展,按时、保质完成问题产品整改和“僵尸”产品清理工作。
(二)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整治工作情况。各公司应撰写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采用EXCEL格式,见附件1、2、3)。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公司备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类型和原因的分析,问题产品整改情况,“僵尸”产品清理情况,下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的计划措施等。报告和表格应于2017年9月15前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三)着眼长远,完善产品管理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近期保监会关于加强风险防控、整治市场乱象的工作部署,充分利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认真总结以往产品管理的经验教训,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加强产品研究分析,不断完善产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产品管理水平。
联系人:白雪琪
联系电话:010-66286218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查表
2.财产保险公司自查发现问题备案产品清单
3.财产保险公司清理僵尸备案产品清单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