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大学生都要经历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毕业论文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毕业生们能否顺利毕业,所以还是要认真对待的。下面YJBYS提供法律毕业论文一篇,欢迎大家阅读思考!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犯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区别,行为人通过夸张投资项目的手段向他人吸收大量资金进行投资,对于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定性,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评析,以期探讨出正确区分二者的关键。
【关键词】夸大项目;吸收资金;高利息
一、案情简介
2010年以来,于某以投资“城惠农”国家级菜篮子工程、电力工程、酒楼、柬埔寨林场等项目为由,以每月4%-10%的高利润回报向吴某等人进行为期30天至60天的短期融资,吴某在初期获取高额回报后,接受于某提议,以吴某名义在南安以月息3%-5%不等的高利率向蔡某、吕某等四十多名群众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5万元。于某将从吴某处筹得款项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部分用于在天津地区投资商业房产、酒楼、砖厂等项目及个人挥霍,后因长期借款资金链断裂,2012年起已无法偿还南安地区群众借款。公安机关对于某、吴某等人的账户进行侦查取证发现,于某从吴某处吸收的人民币四亿余元中,有两亿余元用于归还吴某等人高额利息。
二、分歧意见
讨论本案过程中,对于某、吴某的行为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和吴某二者都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于某主观上存在长期占有所吸收来的资金的意图,在客观上虚构各种投资项目进行高息融资,吸收得来的资金大多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及个人挥霍,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吴某在本案中与于某系共同犯罪,也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于某虚构众多投资项目诱骗吴某进行投资,后来更诱使吴某在南安地区为其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所得钱款并未依承诺进行真实投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而吴某在这场交易中,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应另行考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于某和吴某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某使用夸大手法向吴某等人进行短期高息融资,后又通过吴某在南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破坏了社会金融信贷管理秩序,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对于某、吴某二人的行为均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本案中于某与吴某事先商讨,由吴某在南安地区吸收存款以及带南安地区部分群众到天津考察具体项目,于某虽有夸大成份,但这种夸大系商业运作过程中的常见行为。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司营业资料及相关证人证言来看,于某在天津及河北地区确有投资搅拌站、科技公司、酒楼等项目,于某对这些投资项目虽有夸大情节,却并非完全虚构,只是规模和收益并不如预期。于某从吴某处吸收到的人民币四亿多元资金,其中有两亿多元系用于向吴某等人支付高额利息,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债养债的模式,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一系列资金无法收回,整个借款环就此坍塌,根据现有情况无法认定于某在通过吴某在南安地区吸收公众资金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
其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求其犯罪对象系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本案中吴某吸收资金并没有特定的指向,而是只要能够吸收资金,无论是从谁那里吸收均符合其主观意愿。虽然其吸收资金的对象初期以其熟识的亲友为主,但随后吸收存款的对象逐渐由熟人圈扩大到社会,许多被害人系在社会上听说借款给吴某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后主动找到吴某出借资金,而吴某在与这部分被害人并不熟识的情况下依然不加区分地吸收资金,因此对于吴某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于某通过吴某在南安地区以高额利息、短平快投资高利润回报等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其负责寻找投资项目,利润分配由双方根据每次投资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在这种情况下,于某与吴某系共同犯罪,二者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其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在于金融信贷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结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结合全案始末来看,于某与吴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该种行为的危害后果直接表现为被害人存款的亏损流失,实质上是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而这种侵犯必将侵犯到整个金融信贷秩序,其导致的后果也恰恰正是社会金融信贷秩序的混乱,而非仅仅是公私财产权。
四、处理结果
2013年7月26日,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二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文献:
[1]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高铭喧.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第二篇:浅议如何加强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面对即将毕业的大学,写毕业论文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些同学为了撰写论文惶惶不可终日,忙到最后交到导师手里审查后,直接被打回。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经济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论文关键词]投资项目 财务管理 收益 安全
[论文摘要]随着公司对外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项目的日益增多、投资领域的日益延伸,加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将成为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及时回收投资收益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根据2009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核心理念“保增长、调结构”,结合南京市提出的“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及集团“打造成多元化、区域性、立体式的企业航母”的总体战略,公司将定位由投资经营服务型企业向投资收益型企业转变,力争成为集团二级投融资平台。截至目前,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累计达到3.2亿元,年投资收益约4000万元,投资范围涵盖房地产、金融、能源和创意文化产业,投资方式以参股为主,控股为辅。
在“十二五”期间,公司将依靠自身力量努力打造“交通投资”品牌,力争早日实现稳定、丰厚的投资收益,为集团“十二五”期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充性资金。期间,公司每年对外股权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累计对外投资预计将达到4亿元,预计综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5%。
公司投资领域已涉及地产(住宅与商业)、金融、能源和文化传媒等领域。“十二五”期间,公司将继续深化对上述领域的投资,进一步进入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地产领域的保障房项目、金融领域的基金投资项目。
随着公司对外投资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项目的日益增多、投资领域的日益延伸,加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和安全将成为公司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下面就如何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和及时回收投资收益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按照财务标准对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归类、跟踪和监控
对外投资项目的收益可以有会计收益与财务收益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会计上看来,只要账面收入大于账面成本,即意味着收益的取得。而在财务上则首先要求实际的现金流入量大于现金流出量,即现金净流量大于零;考虑到时间价值因素,不仅要求现金净流量大于零,更要求现金流入量的现值大于现金流出量的现值,即净现值大于零;考虑到机会成本因素,不仅要求净现值大于零,同时还必须大于机会成本。
公司应根据财务标准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和实时跟踪,按照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收益财务标准,及时对已投资项目采取加大投入、保持现状、及时清理退出等措施保证公司投资项目的质量,也保障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控制和促进公司投资活动的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外派监事会财务监督工作
1、加强以财务为核心的全程监督
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参加相关会议、开展调研、查阅报表、实施质询、专访谈话等方式对企业重大的财务情况、资产运作、资产质量及经营者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基本环节,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1)以重大决策为重点开展事前监督。在企业决策前,监事会可对有关决策项目提前介入并调研论证,着重从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角度进行判断,向决策层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企业决策时,监事会可以对企业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以重大经营活动为重点开展事中监督。外派监事会要紧扣企业中心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确定检查目标和检查工作方案,有选择地对企业重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经营活动深入了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以企业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事后监督。外派监事会要对企业财务运作、投资担保、经营效益、资产运营、利润和薪酬分配等重点问题进行审查,对已发生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规范运行。
2、加强对企业内控有效性的监督
强化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能,必须加强对管理环境和管理机制的监控,尤其要加强对企业内控有效性监督,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有效性的评估,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在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性、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有效性,督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人员管理
财务上对人的管理,即对外派投资企业做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完善的制度都是人制定的,而它的执行与实施效果完全是依赖于人的素质与能力而定。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务管理人员,就无法满足公司对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需要。对人员的管理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严格的选聘标准
财务人员良好的素质是公司向投资企业派出财务经理和出纳以保障公司利益的关键。
2、实行专职制度
对于向投资企业派出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建议实行专职制度,便于更好地掌握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实行定期汇报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部务会议,专门汇报交流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及管理心得,其中重要的财务信息应及时汇成文件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以利于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
4、实行定期培训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为尽决跟上这种变化,公司财务部门需要不断地培训。定期培训制度一是适应会计制度的变革,随时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了解,以适应国际化的步伐,三是加强对科技动态与财会专业的发展等相关业务的了解,比如,已进行过包括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企业价值评价、内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比较、网络与会计、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异同系列专题培训。力求使派往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拥有较高的财务前瞻性及较综合的财务管理能力。
5、实行外派人员:重绩效考核制度
公司对于外派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等财务人员,除了参加投资企业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外,更主要是要参加公司对外派人员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