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在关联公司中,控制公司管理者的控制权限不局限于本公司,转而扩大到整个关联公司组织整体。控制人往往出于整体考虑,将生产经营、人事安排等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为实现总体战略,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人事调配较为普遍。
借调,一般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另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借调期间,劳动者劳动关系、薪资福利仍属借出单位,并享有借出单位提供的员工应享有待遇;个别情况下,如借调合同约定,其薪金与福利依用人单位调整;或由用人单位将薪酬支付给借出单位进行发放;或由用人单位与借出单位协商解决。
我国 《劳动合同法》对借调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只是强调借调期间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作相应变更。
如果母公司指向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完成任务后就回母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建议一切都不变,仍有原单位工资上保险,可考虑两公司间签订一个借调协议或由母公司发一个借调通知,明确关系。
借调关系涉及借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当事人,通常三方签订借调合同。借调关系其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与用工分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借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通过借调合同明确责任、义务。
【案例1】刘某主张,其于2012年7月6日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刘某与B公司已签订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A公司系B公司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人;刘某入职A公司前在B公司工作。《员工离职表》载有刘某签字及A公司的公章,并载有A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徐某等人签字,其中显示刘某于2013年4月30日正式离职。
刘某于2013年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认为,一是刘某入职A公司前系B公司员工,其与B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刘某未就其已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举证,双方劳动合同应未解除。二是B公司系A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刘某在A公司工作.A公司可基于借调和派驻关系对其进行管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三是A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刘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虽为刘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收入证明》等并接受了刘某的辞职,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上述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某与B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并与A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综上,鉴于认定刘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2007年5月,方某开始为某软件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方某与吉林市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6月,方某与吉林市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以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要求软件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软件公司认为,方某的用人单位是吉林市某公司,软件公司与其是借用关系。为了证明这一点,除了上述的《劳动合同书》,软件公司还提交了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的《职工工资表》,均加盖吉林市某公司的公章,且制表处、审核处、批准处均有签名;加盖吉林市某公司公章的《方X同志政审证明》;软件公司与吉林市某公司的借用协议,表明软件公司因工作需要,向吉林市某公司借用方某。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在借用关系中,劳动者涉及两个单位:借用单位与被借用单位。在借用关系中,劳动者实际只在借用单位工作(提供劳动),该工作是对被借用单位履行的义务。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方某与软件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驳回方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案方某实质上主张,其与吉林市某公司之间实际上并无劳动关系,是软件公司“作假”而致。这一现象,在实践中是存在的:明明是甲公司的人,却由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来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一些法律责任。法律对这种情形,只能在形式上进行遏制。如果能证明确实如此,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么在法律上只能认定劳动者与乙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借调的滥用:用人单位利用借调行为达到用人目的,而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有用工主体责任全部推至借出单位,而借出单位因与劳动者多为形式上劳动合同关系。借出单位名存实虚,且借出单位企业实力往往远低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与单位自有员工差距较大,也往往形成明显的同工不同酬。
那么借调本身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呢?
【案例3】2007年3月16日,俞某进入上海K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汽车公司”)处工作,担任售后信息员。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2010年6月,K汽车公司开具了工作调令函,称因工作需要,将俞某调至上海K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F汽车公司)配件部担任记账员工作。K汽车公司与KF汽车公司均系独立法人,K汽车公司的股东为KF汽车公司。2010年7月2日,K汽车公司向俞某邮寄一份书面通知,称:“K汽车公司俞某,现因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你原从事的岗位予以撤销,现公司通知你即日起到KF汽车公司人事部报到。”俞某未至KF汽车公司工作。此后,俞某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K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诉争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K汽车公司将俞某调至其股东单位KF汽车公司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K汽车公司与KF汽车公司虽然均为独立法人,能够分别进行人事管理行为,但不容否认的是,KF汽车公司是K汽车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直接控制人,在K汽车公司的员工招聘、录用、薪酬、解聘等人事管理上具有一定的控制性。而一般意义上独立法人之间在人事、财务、物资上均无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因此,K汽车公司与KF汽车公司之间调动人员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一般情形下独立法人之间的调动。
俞某入职时填写的《求职人员登记表》是以K集团为抬头的,其入职后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亦是以K集团的名义制定的,俞某在K汽车公司担任售后信息员职务,以俞某的认知能力、知识水平和已获取信息,俞某应当知道K汽车公司和KF汽车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K汽车公司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致函俞某,第一次开具的是工作调令函,内容是将俞某调至KF汽车公司担任记账员工作;第二次开具的是通知,内容为要求其到KF汽车公司人事部报到。在致函期间K汽车公司仍按月支付俞某工资,可以看出K汽车公司要求俞某继续提供劳动,并没有解除与俞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达成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意,也包括单方做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何种情形,均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是否有解除的意思表示是解除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解除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劳动关系终止情形的本质特征。在K汽车公司并无与俞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解除行为并不成立,所谓“实质解除”的概念亦不存在。因此,二审判决K汽车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母公司想正式派员工到子公司长期工作或从一个子公司调到另一个子公司长期工作,建议把原来的合同解除,该由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为子公司的员工。
【案例4】A和B系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两个子公司,王某自2001年入职于A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因集团公司业务调整,将王某所在项目组整体并入B公司。王某在经与A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拒绝被调动至B公司,遂被A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A公司称王某系从该公司转出至B公司而并非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主体单方变更劳动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又因A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依据,因此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第二篇: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书
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书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为期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五、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款物清偿一览表》)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仍应遵守原协议的约定。
七、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党团关系、计划生育的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处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协议书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yjbys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