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坚持依法办事和以人为本,保护与改造并举,公平与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划零为整、组合成群、成片拆迁、市场运作”等方式实施危旧房改造,形成了“阳光拆迁”、“扶困救助”、“多轮驱动”为特点的旧城改造模式,取得明显效果。表现在:一是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目前**市二环以内,低洼棚户区被拆迁居民户均住房面积由改造前的28平方米提高到80 平方米,住房成套率由35.6%提高到100%,城市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8平方米。二是城市建设进度加快。过去需要几年完成的拆迁项目,现在只要几个月时间。**市纺专三瓦窑校区改造在58天内有267户签订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6.74%。三是拆迁纠纷明显减少。**市受理拆迁来信来访数量,2007年比2006年下降53%,2008年比2007年又下降43%,今年上半年同比下降51.3%。
一、增加公众参与,推行模拟拆迁。
**市推行“模拟拆迁”。即由实施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先对拟实施拆迁改造区域的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当同意拆迁改造户数达该区域总户数90%以上的,实施单位与住户协商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模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签订模拟拆迁协议的住户在实施期限内达到该区域总户数85%以上,且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达总面积85%以上的,由实施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如果逾期签订模拟拆迁协议户数不足总户数85%的,终止模拟拆迁,不再对该片区实施拆迁。**市锦江区龙舟路1号院南光厂宿舍区拆迁,作为模拟拆迁的首个试点,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就全面完成了375户居民的搬迁工作。
二、帮扶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针对经济与住房都困难的“双困户”,**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其基本居住条件。一是保底安置,分段结算。对于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 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 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 平方米的,由被拆迂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二是帮贫助弱,残疾人享“优惠”。被拆迁人为残疾人,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比照规定标准增加20%的奖励。三是廉租补贴,优先申请。对于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入,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办公室审查批准后,一次性发放5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四是引入银行按揭,增强房款支付力。对于欲购买的二手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拆迁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可为其提供申请住房贷款抵押担保。五是入学、转学方便,免转校费。市教育局与市房管局联合出台政策,规定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的小学、初中生入(转)学问题,各城区各中小学一律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注改善民生,让群众得实惠。
一是产权调换享面积补差优惠。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产权调换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差价,免收被拆迁人应交公摊面积补差款。二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1.5个月增至6个月,对50 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均按50 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由1.5个月增至3个月。搬家补助费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三是增设物管费补贴。针对拆迁安置房普遍是电梯公寓,被拆迁人因缴纳物管费而使生活成本增高的事实, 要求对被拆迂人按90 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5年、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物管费补贴。四是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满足多元化居住需求。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住宅在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基础上给予30%的购房补贴,非住宅给予20%的购房补贴。
四、完善拆迁法规,规范拆迁评估。
为解决**市中心城区各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住户相互攀比等问题,**市先后制定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迂估价机构抽签程序规定》、《**市城市房屋拆迂阳光操作规程》等12个配套文件,从拆迁安置、评估异议处理、评估机构抽签、评标专家管理、阳光操作等方面,统一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范拆迁评估管理,从政策和制度层面,避免同一工程前后标准不一致,杜绝“前紧后松”现象,堵塞了拆迁补偿暗箱操作的漏洞,增加了工作透明度,遏制了少数钉子户“多闹多得”不良倾向的漫延。
五、创新改造方式,坚持多轮驱动。
**市在危旧房改造中,坚持多措并举,多轮驱动。一是整体拆迁改造。对于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拆除改造,且具有一定开发价值的危旧房,由区政府通过市场化招商引资方式实施整体拆迁改造。二是原址改造重建。对于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房屋,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采取部分拆迁的方式,实施原地改造重建,打造具有**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景观或街区景点,传承历史文化。三是自主搬迁。对于需要改造的企事业单位房屋及零星地块,由房屋产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自筹资金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及其整合相邻地块内危旧房一并实施拆迁改造,或由单位房屋产权人与开发企业联合投资实施原址重建。
六、突出科学规划,坚持六个结合。
**市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利用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着力于增强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注重“六个结合”。即:与重要干道两侧及重要接点的功能提升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及综合整治相结合;与政府组织成片企业生活区改造和单位自行实施改造相结合;与文化保护和街区特色景点打造相结合;与妥善处理危旧房改造遗留问题相结合。通过拆迁改造,**市先后腾退出价值13.39亿元、近500亩土地用于城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为城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了良好条件。
第二篇: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存在一定问题,现将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的调查报告如下:
一、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和进展
全市现有农村中小学958所,在校学生人数27.6万人,其中:中学生9.8万人,小学生17.8万人,全市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65.6万平方米。
危房改造情况。据2001年危改初期统计,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面积9.7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6.0%;其中:D类危房 6.3万平方米(所谓“D类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属危房中程度最重的一类,此类房屋必须立即拆除),C类危房2.9万平方米(C类危房指房屋局部出现险情,维修后尚可继续使用),B类危房0.5万平方米(B类危房指房屋个别构件出现险情,可继续使用,但需抓紧维修)。自2001年实施“危改”工程以来,全市已改造或拆除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8.3万平方米,新建农村中小学校舍12.2万平方米;已改造C、B类危房4.5万平方米。基本消除了2001年统计的D类中小学危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危房的产生。截止2004年10月,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剩余危房面积3.1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1.9%;其中:D类危房2.7万平方米;C、B类危房0.4万平方米。
自危改工程实施以来,我市争取中央、省资金 1148万元,国债资金621万元,市投入及配套资金2545万元,县(市)区以下自筹资金4575万元,其中县(市)区以下债务投资2194万元。
二、中小学危房形成的原因
2001年国家实施危改工程以前,我市即实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调剂一点,群众献工献料捐一点,学校自筹一点,解决了一大批校舍危房;2001年以后,国家、省重视危房改造工程,以及2003年政策调整,原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投入变为由政府投入,加大了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使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取得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中小学危房边改造边有新的不断产生,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的任务还很艰巨。
中小学危房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危房改造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一直没有走出低水平突击改造和重建,一段时期后又集中出现危房的恶性循环,缺乏良性运行机制。二是由于多年来中小学校舍紧缺,且没有稳定的建设及维护资金来源,致使部分校舍得不到正常维护,超期服役,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学危房数量。三是中小学危房的定期普查、科学鉴定、动态预警和滚动解决措施不够得力,校舍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三无”(无勘察设计、无规范标准、无施工资质)工程不少,使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太低,建设过程中即存在质量隐患。四是由于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中小学校舍的损害程度比较严重,加上自然老化作用,使部分校舍未达到使用年限即成为危房。
三、危房改造工作的几点做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年初对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普查结果,截止2000年底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直辖市)及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之外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农村中小学各类危、破校舍8400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的9.6%;其中:D类危房5700万平方米,C类危房2000万平方米,B类危房700万平方米。
大量危房的存在,不仅严重威胁着广大师生的安全,而且也制约着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为保证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改善基础教育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国务院决定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安排10亿元,共30亿元,从2001年起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基本消除现存中小学危房。2003年8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的启动已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被广大人民群众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我市在危房改造工程中,与教育布局调整相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做法如下:
一是在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循四项原则,(1)中小学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合乡并镇相结合;(2)坚持一次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3)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布局调整不搞“一刀切”,危房改造不搞“花架子”和“锦上添花”,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确保校舍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4)实行项目管理。中央和省“工程”专款优先用于解决现存农村中小学危房中最危险的D类危房。
二是统筹规划,设立机构,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普查摸底,根据省危改办的要求和安排,2001年6月,我市自下而上对全市中小学危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逐校填报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表》,逐级建立了危房改造项目数据库,作为实施危改工程主要依据。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危改 工程项目。市政府成立了鞍山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危改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各县(市)区危改工作,并对中小学危改项目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市政府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等文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健全,保证了危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危改办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消除现存D类危房,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危房的产生,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有效机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在实施危房改造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计委等部门一方面已经建立并落实了以协调、交流、服务为内容的例会制度,各部门有分工、有合作,责任明确;另一方面实行责任管理,明确市、县(市)、区是危改的第一责任主体,市长、县长、区长是危改第一责任人,以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三是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危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县(市)区两级分级分担负责的原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充分利用国家的专款,制定好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计划(配套资金要先到位)。建设规模超过现存D类危房面积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自筹,重点改造县城以下农村中小学危房。市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允许农民用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各县(市)区的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按工程进度实行危改项目直接拨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挤占、挪用、截留危改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市将在下批指标中收回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建章立制,实行目标管理。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县区能够抓好“工程”的立项、审核、建设、监理、评估验收等各个环节。首先是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危房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与核实,依照《危房房屋鉴定标准》进行坚定;其次是对存在危房的学校,由学校据实填报《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书》,并上报县区教育局,由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再次是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对工程实行质量管理与监督。首先是各县区能够通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等级、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其次是施工单位的选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再次是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督),项目竣工后,由城建、设计、勘察、监理及项目学校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平稳安全,进展顺利,但因种种原因,“工程”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和改进。
一是县以下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按省要求,市、县政府必须按省里规定数额落实配套资金,但从调查了解情况看,市级配套资金全额到位,县以下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而是将配套责任落实到乡、村,引发了教育负债。
二是撤并学校问题严重。由于关系布局调整和新校选址等问题,有些村与村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筹措改建资金,处于建不成又撤不掉的困境。
三是现有中小学危房难以同时改造,师生安全受到威胁。我市现有D级危房3.1万平方米,涉及中小学生1万人左右,对此市危改办多次召开会议和下发通知,禁止学生在D类危房上课,但调查发现,有的乡(镇)因危房面积较大,涉及学生多,无法妥善安排上课,部分学校仍在使用D类危房,师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五、今后工作的初步设想
一是各部门加大合作力度,确保项目专款专用,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同时,保证中小学校舍正常维修,保证当年出现危房当年消灭,现存危房逐步改造完成。
二是与地方政府、人民群众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争取支持,解决从D类危房中撤出的师生上课问题,确保危房改造期间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不受影响,保证教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