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时间:2023.10.6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下面为大家推荐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

  一、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

  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后,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

  2、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

  3、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

  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其他有关规定:

  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

  2、工作人员亡故后,配偶再婚,其配偶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应予取消,其子女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享受;如果其配偶的新夫(妻)没有固定收入、无供养能力且无子女赡养的,其配偶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工作人员亡故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工作,没有工作的一方应由有工作的一方负责供养,不能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4、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了一定数额补偿费的,其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6、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8、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9、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亡故者原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由市、县(区)政府人事局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相关办法【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帮助遗属解决生活困难。

  二、发放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其他

  (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第二篇: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补助条件【1】

  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2008年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08年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8月31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补助对象要求

  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以下是遗属补助对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2】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我省从2005年建立省属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亲(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亲(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从2012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四)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四、办理程序: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放。发放单位要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社局备案。

  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3】

  一、遗属困难补助费发放有哪些程序

  1、职工去世后,由其符合供养的直系亲属向逝者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初审,根据有关政策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附遗属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书面材料报送组织人事部劳资福利科;

  3、组织人事部对上报表格、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4、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确定供养标准后通知财务处执行;

  5、享受供养的遗属去世后,应即时通知劳资福利科;

  6、享受供养的遗属每年必须向劳资福利科提供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本人生存证明(每年2月28日前)或遗属已年满18周岁仍在继续学习(不包括军队院校)的证明(每年7月31日前),否则停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二、遗属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动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2)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3)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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