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女性怀孕了,就会跟动物保持距离!那么准妈妈如何与宠物安全共处呢?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1、风疹病毒:感染上风疹病毒,许多人会无症状,可一旦感染,特别是妊娠头三个月,会引起流产,甚至胎儿畸形。在潜伏期,有的患者会出现嗓子痛、发烧、咳嗽、头疼及关节肌肉疼等症状。
2、巨细胞病毒:是一种特殊的DNA疱诊病毒,感染后可能引起胎儿精神痴呆,在育龄女性中检出率相当高。
3、弓形体感染:如果感染了弓形虫,TORCH的检验报告上会有显示:
表示显示感染过,现在没有关系,如果显示正在感染,则不能怀孕。弓形虫主要存在于动物身上,某些生肉中也存在。
4、单纯疱疹病毒感染:会增加胎儿宫内感染和新生儿疱疹病毒感染率。同时,该病毒和生殖道肿瘤有密切关系。
无论你是否养有宠物,为慎重起见,在TORCH检查和其它检查都合格后再怀孕,而且要注意,怀孕前后,不要再和你的宠物接吻、接触宠物粪便及分泌物。
1.每年给宠物注射疫苗,定期给宠物驱虫,经常给宠物洗澡保持卫生;
宠物疫苗程序鉴于疫苗的注射有一个范围界定,故兽医或者说每个医院都会有不同注射习惯,但是都是在免疫图谱形成的范围内严格执行的。
狗:
小狗45~49天龄即可开始注射疫苗
疫苗程序:
45天-6月龄的小狗连续注射三次六联,每次间隔2~3周
6月龄以上的狗连续注射二次六联,每次间隔2~3周
一般最后一次注射六联时另外注射狂犬疫苗一次。
头一年免疫做完,以后每年注射一次。
免疫图谱有效期为360-365天
猫:
3月龄以上连续注射二次三联,每次间隔2~3周
一般最后一次注射三联时另外注射狂犬疫苗一次。
头一年免疫做完,以后每年注射一次。
2.不要让宠物在外面捕食,以免吃了被感染的老鼠或鸟类,或者吃了被污染的食物;
3.不要喂生食给宠物,给它们盛食物的碗要每天清洗,并且不要和其他物品放在一起。
4.不要和宠物过分亲密接触,小心不要被宠物抓伤、咬伤,抚摸过宠物后一定要记得洗手;
5.宠物的便便应该每天最少清理一次,为了避免感染弓形虫,准妈妈应避免直接接触宠物的便便,可以让家中的其他人清理,或者戴手套清理,事后仔细洗净双手。
第二篇:如何写安全协议书
夏令营安全责任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夏令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安全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保障活动期间的饮食安全和饮食卫生,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食物和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2.保障活动期间的住宿安全和住宿卫生。
3.保障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所用车辆、司机符合交通法规的各项安全要求。
4.保障活动期间的组织实施安全,活动器材、用品等符合安全要求,明确提醒营员注意安全。
5.保障活动期间的医疗救护工作,对突发伤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或提供治疗条件。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在甲方指定地点和区域活动,不掉队,认真听取各项操作指导,并按规定进行。无论何时、何地、何事,严禁单独行动,如果离开指定范围,自愿承担责任,并请示营长同意。儿童至少有一成人同行,归队时立即销假。
2.活动中不得有任何危及他人或自身安全的行为。不在危险的地方攀爬和拍照留影,不私自玩水、玩火等。
3.不食用非甲方提供的食品。注意饮食卫生。注意乘车安全,不随意在车内走动,不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窗外。
4.晚上按时就寝,不留宿外人,不在规定区域外住宿。儿童不携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财物。
5.不得隐瞒自己的病史及自身的生理变化。如身体有任何不适或其它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后果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其它责任
甲方为乙方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符合保险理赔标准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甲方不另承担责任。非甲方组织不当、或乙方自发、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生病、受伤以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同乙方所参加的营期,从乙方报到时生效,离营时自动失效。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期间,责任由乙方自负。
五、本协议随预报名通知一起发布,乙方报名即视为自动认可,报到时正式签署。乙方未满18周岁者,应由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代签。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有效,各执一份。未满18周岁单独参营者,开营前甲方将此协议快递给乙方,乙方签名后一份留存,一份回寄给甲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特殊学生安全协议书【二】
为了确保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
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签定本安全协议书。
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签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和学生的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一、学校责任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
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的,或者管理混乱,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疾病,但为采
取必要的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
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
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
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
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及监护人责任范围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及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
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
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其他责任范围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
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免责范围
㈠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须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4.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6.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的体育竞赛运动中发生以外伤害的;
7.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以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学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或者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乘坐‘三无’车辆造成伤害事故的;
10.学校明令禁止的、学生私自下塘下河洗澡造成以外伤害事故的;
11.擅自到校内的一已设立的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地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12.学生该住校而自行在校外住宿者,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的;
13.学生未按学校统一规定(指定)地点就餐,在其他地方就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4.学校屡次教育不改,学生自行违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15.学生在校期间,因癫痫病及其它并发症引发的任何事故,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老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17.学生在校用餐期间,凡因食物引起他身体不适或出现病发的情况,学校和老师、食堂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㈡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不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期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
五、说明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已投保的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想保险公司申请索陪。
4.本协议书未涉及之外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为准。
5.本协议书以第一次签定为准,直至该生(升学、转学)离校终止协议。
学校 达川美好外国语校 学生监护人签字:
校长签字: 向守法 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