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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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网络言论作为言论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使其兼具传统意义上的言论和网络的双重特性。网络言论的这些特点使公民在行使其权利时易发生权利的滥用,这主要以侵权为表现形式。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权益的侵害。本文主要从网络言论的现状作为出发点,试图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其特点有较深入的分析,只有在对网络言论自由概念有了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客观地认识网络言论自由及其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 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 网络 权利冲突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自从有了网络人们便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人们可以在各种BBS、论坛上畅所欲言,无所顾忌。然而,网络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它给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无意或者有意间导致了对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及权利造成侵害。于是就有人认为,对于网络言论要严加限制,不能让网民随便发言,否则就会侵犯别人的权利。针对这种看法,笔者不禁有了疑问,让人既爱又恨网络言论自由到底是什么?是否需要对其限制?该如何限制?本文将从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入手,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及限制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自由,它不仅是一个哲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而且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所说的自由是“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具体到本文的网络言论自由概念上,是指人通过网络工具(或途径)表达自己观点或看法的权利。在弄清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之前,笔者就一组概念进行厘定,即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的概念辨析。有人认为,表达自由就是指的言论自由,两个概念是可以互换的;且一般人经常对这二者混同使用 。但是二者还是存在区别的,笔者认为尤其在进行学术讨论时应将二者进行严格界定。

  首先,我们来看表达自由的概念,在英文中用freedom of express表示。有人认为它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任何他人或组织干涉 限制或侵犯的权利 。”这种意义上的表达自由不但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出版自由,游行自由结社自由等。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认为表达自由中的“表达”形式是多样化的,“不限于由语言、文字形成的言论,还包括象征性语言……以及其他某些表达内心意愿的行为等等 ”。这两个定义说明,言论只是表达方式的一种,而不是全部。

  其次,我们来看言论自由的概念,其用英文表示为freedom of speech。它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的权利。比如说话,在纸上写文章等都是形式言论自由的表现。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言论自由定义为“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 。”

  从以上定义对比可以看出,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二者有重合的部分,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主要形式和基础,是所有其他形式的表达自由不可分离的核心和母体 。”且表达自由的范围要大于言论自由,表达的形式多于言论的形式,言论自由包含于表达自由。

  在弄清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概念之后,具体到本文的主题,即我们在使用概念时是用网络言论自由好,还是用网络表达自由合适?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用网络言论自由较为合适些。这是因为,前面分析到,表达自由不但包括言论、出版等自由,还包括游行集会等自由,而公民能通过网络这一途径行使地表达自由,仅包括与语言、文字等形式相关的自由;对于游行集会等表达自由,公民则无法在网上行使。若简单地使用“网络表达自由”这一概念,则会出现概念与概念所体现的内容不相符的情况,所以本文采用“网络言论自由”这一称法,使得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与所述内容相匹配,不至于使之范围过宽而不利于讨论。

  因此,本文所称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网络这一途径使用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自己观点或者看法的自由 。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对公民意识的提高、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等有非常重要作用。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特殊形式,网络这一工具使其具有了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所不具备的作用或者功能(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虽然有此功能作用,但是网络言论自由能将这一功能或作用发挥第更好)。比如,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传播迅速性等特点使得言论的影响范围不易控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年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我国的网民规模已达到3.84亿 ,由此可见网络公民的言论对社会、国家、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而网络言论的这些特点有好也有坏,本文所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就是指其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

  1.网络言论自由的消极影响

  网络言论自由的消极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个体权益的影响,另一个是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1)网络言论自由会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人肉搜索,就是人们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可以通过他人的人力来找人、找物、回答问题等网友之间的互动活动。这一活动作为一种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表达在网民的网络生活中比较常见,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搜索时很少注意对他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这就使得人肉搜索经常伴随着对其他公民权益的侵害,这主要表现为对他人名誉权及隐私权造成侵害。在2009年5月份发生的“杭州七十码事件”中,有网友称肇事者胡斌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找了一个替身,并出示各种证据证明这名替身的存在,一时间网络舆论压力直指杭州公检法司等机关,网友们也开始人肉搜索这个替身……事实最终证明替身是不存在的,是有人捏造的,而网友们的人肉搜索给所谓的“替身”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作为法律上的人,每个公民的自由都是相等的,若某人的自由多一分,则其他人的自由就少一分。

  (2)网络言论自由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公民比较关注官员贪腐、公权力的行使等问题,个别人利用人们对这些问题关注编造一些虚假信息,鼓动人们的情绪,进而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近些年来,网络群体性的事件频发,在一些事件中,问题本身并不严重,但是事件通过网络被扩大化了,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2011年3月11日,日本由于大地震而发生核泄漏,核辐射影响周边各国,网络上传食用碘盐可以预防核辐射,于是国内民众开始疯狂抢购碘盐,商贩也借机囤积碘盐以期谋取暴利,一度造成国内大小超市碘盐脱销,这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秩序。在类似的事件中,网络言论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2.网络言论自由的积极影响

  (1)网络言论自由可以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监督,遏制贪腐

  由于受官僚作风及“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公权力在行使时很少受到约束,有时甚至肆无忌惮,城管暴力的执法、地方政府暴力拆迁等现象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人大机关作为权力监督机关其对行政权的约束是有限的,而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不公、贪腐等现象,这又使得行政权的另一个约束力不起作用或者起的作用不大。这两个权力制约力量的式微,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与强大。2009年的“周久耕事件”,2011年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天价酒事件,等等。这些都是通过网络言论反腐的结果。前面提到我国现在网民的数量是庞大的,这些网民在网络上言论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政府在决策时不得不考虑到网络上的民意,这样公民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这个途径进行互动,使得公权力的行使更加谨慎,进而减少公权力的滥用,以及遏制贪腐现象。

  (2)网络言论自由可以释放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目前我国权力滥用、贪腐贪腐等问题严重,人们对这些现象深恶痛绝。老百姓积蓄了大量的怨气,如果不及时释放出去,很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召公对周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比多,民亦如之 。”如何能排除人们心中的怨气及不满,除了对贪腐进行惩治,及对公权力国家机关进行制度改革之外,网络言论的自由是目前释放社会压力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方法。而事实上确实如此,网络言论自由使得民意得以自由表达,排解不满情绪,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民主

  民主的主旨是自由、平等。在没有网络的时候,公民发表言论所波及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观点看法也无法进行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往往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权利的不对称;而网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允许各种声音的存在,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人们可以平等地、自由地交流信息、探讨问题、发表对政府行为的观点看法;“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这些自由的言论无论对公民来说还是对政府来说都是有益的,网络言论的这种平等、自由精神就是民主的,这对于没有网络的时代无疑是一种进步。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及限制

  人们经常把网络比作一把“双刃剑”,既有好的一面,又坏的一面,网络言论亦是如此。从网络言论自由的消极影响及其积极影响可以看出,我们既需要对其加以限制又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笔者认为,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和保护是相对的,不能仅仅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否则会影响和限制其积极作用的发挥。那么如何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呢?笔者认为,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和保护是相对的,若限制的过多了,公权力部门就会借法律知名打压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这就不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了。对于公民等私主体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而对于政府等国家机关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也就是说,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就是要谨慎的对网络言论加以限制。

  因此,对于网络言论的限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从技术层面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针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民族歧视等言论,通过过滤等技术使这些言论得到限制。

  其次,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使得公民认识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是有可能侵犯别人权益的,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最后是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即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言论的限制没有系统的立法,有人认为全国人大应该制定一部系统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言论,笔者认为,系统的立法是没有必要的。这是因为,网络言论自由属于宪法中言论自由,并且若因网络言论而引起的纠纷,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可由我国的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依次解决,仅需对这些完善相关的网络言论的就可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我们不能因为一有新事物、新问题的出现就想到制定新的法律,应该尽可能的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第二篇: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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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关键词 网络 言论自由 法律规制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著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

  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

  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三)网络公开性导致高度传播性

  网络的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传播速度极快,某些热点网贴,,在几十分钟甚至几分钟内,浏览量可达几十万人次。言论一旦经网络公开,将以几何级速度向外传播,瞬间传播到全世界。

  (四)辨识的间接和滞后导致其真伪难辨

  在浩瀚的网络信息中,谁能吸引眼球谁就能名利双收。利益的巨大诱惑使许多人恣意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捏造、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对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需要时间来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进行印证,这就给网络谣言的存在和散布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有的虚假言论常常都有很强的迷惑性,在得不到足够的真实信息时,人们常常会信以为真。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更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方面还是空白。

  (一)缺乏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正式提出“网络侵权”的概念,对其进行规范,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监管义务。 但这项规定与整个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落实,网络侵权受害者法律救济手段的提供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只限制网络传播的内容,对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缺失,更没有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手段。刑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通过网络言论犯罪的规定,更缺少对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立法层次低,制定主体混乱

  现有的立法绝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调整范围窄,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层次过低,也是目前网络言论暴力现象失范的主要原因。现行法律规范中普遍存在客体交叉,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等问题。行政部门多头立法,且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未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

  (三)立法内容雷同,缺乏实际操作性

  纵观我国7部有关网络的规定,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时,并没有针对网络自身的特点,表述的文字几乎异曲同工。这些表述又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雷同。

  (四)责任义务多,权利保护少

  我国对网络制定规范,多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考虑,内容也大多是规定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承担的义务,强调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查封网站的处罚,少有对网络从业者和的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甚至有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强制审批制度,如果要经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除了要有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涉嫌违法。

  三、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立法原则

  1.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这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网络使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但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国家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   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同样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法都指出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制约。从私法的角度来说,言论自由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等的限制。

  2.必要性和最少限制手段原则。政府对于人民而言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政府不能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的限制言论自由,而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的信息表达自由空间,并且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不法行为,在表达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推进自由的技术和限制自由的手段都应该用于人类自己谋取福利。 限制手段的采取必须是必要的,必须是舍此不能达到控制效果的方法。在几种方式可供选择时,应该选择能达到消除侵害目的且对网络言论限制最小的方式。

  3.科学性原则。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一日千里,这就要求网络立法也要紧跟时代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的最新成果,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例如,网络过滤技术在过滤暴力信息上的作用还有待证明,但它在过滤色情信息上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的《多元媒体法》就要求信息散布者以技术手段防止某类信息被青少年获得。美国等国家不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言论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1.针对现阶段网络言论传播的特点,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对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种类加以规定。

  宪法层面,将公民的隐私权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刑事法律层面,增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秘密权行为的规范与制裁,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考虑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将侵犯私人信息秘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事务自决等行为予以刑事法律规范。设立“侵犯隐私权罪”,对于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刑法惩戒,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有很多委员提出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三)专门立法

  1.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被公认是规范网络秩序的最有效手段。为了让网络运营商和网民适应实名制,同时保护网民个人隐私,可以允许网民在身份验证通过后用网名发帖。迄今为止,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邮箱、论坛、博客甚至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从2009年开始,韩国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在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的范围。 我国未来网络实名制的道路如何设定,韩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2.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也是法律控制体系中的重要部分,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并于次年3月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加入该公约的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种种自律义务。倡导“网络媒体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切实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作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

  注释:

  根据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侵权行为法》第2条,第3条。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的《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何山.自由从来是相对的.时尚.2000(5).

  韩大元.因特网时代的宪法学研究新课题.环球法律评论.2001(1).

  但遗憾的是,刑法还没有迈出这一步。

  刘正祥.网络言论的失范及法律规制.政法学刊.2010(4).

  2009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在第九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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