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
摘 要: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商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所进行的法律保护。
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构建以及完善的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形成。
目前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民商法保护在执法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缺陷,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私有财产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良好的保护措施,旨在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倍增并朝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新修正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从侧面反映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正式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结构里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障。
然而,回顾我国私有财产民商法地位的改变,能发现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私有财产应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并完善民商法规范,从而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
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
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
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
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
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们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是要让人们从真正意义上拥有这项权利。
三、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措施
结合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得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迫切性,下面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措施,让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现实的生活中得到切实落实。
(1)完善立法体系。
现有的民商法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才能被作为原则性的条款予以应用,尽管后来物权法的出台能够从某种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但这只是杯水车薪。
据物权法里的规定,可以被纳入物权法合法物的范围是很有限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许多我们视为私有财产权的权利很可能并不是物权法上所规定的合法物,这些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了,所以需要我们从立法层面上予以解决。
(2)加强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加强法律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没有监督必然会出现腐化这是一个不变的真理。
针对那些违背民商法,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我们应该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监督和打击,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与优良的生活环境,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被侵犯,使所有公民都生活在有安全感的社会之中是我们的本职,加强法律监督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实现这一本职。
(3)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司法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底线,司法实践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让人们深刻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通过司法实践,法律的权威与信仰能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只有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法治社会带给他们的切实利益时,他们才会去遵纪守法甚至是崇尚法律。
这样才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完善。
四、保护私有财产确保社会和谐发展
私有财产保护与私有财产是生产与竞争的动力,它所确保的市场效率提高和社会福利增长是社会前进的不竭动力。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揭示出了一个客观真理,即作为主体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财产权和充分的自由权是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
这一客观真理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律性特征所决定的。
这个规律性特征主要内容是以公民个人本位为基本理念,注重公民个人经济的充分自由。
并且公民的经济自由是在完整的财产权基础上建立的。
由于只有公民享有完备的财产权,才能以完整的、平等的生产、消费主体的角色自主选择行为方式来实现自我价值。
公民自我价值的实现能够使他们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与生活中,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增长。
可是由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出身和智力等的差异造成实际上存在严重的私有财产不均衡,国家应该通过使用等级税收来提高社会福利,从而防止社会两极分化,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源于私有财产权的存在让人们明确对各种资源的使用需要付出代价,这有助于防止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以及更好的保护环境。
因此,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都会尽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去获得最大的收益。
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必须明确产权各种经济主体的成本资源与公共资源相较而言都是有限的,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会造成有些人趁机利用职务便利,对有限公共资源的滥用就会出现侵犯公共资源,导致损公利私,贪腐的结果,致使公共资源枯竭,环境恶化。
五、结语
自古以来,不论是国内国外,对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研究都有较多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制度。
私有财产权的起源和发展历程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使我国在财产权制度方面的完备做很大贡献。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发展建设中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人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不足。
所以,我国民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参考《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31日.
[2]刘雪屏.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3).
[3]陈淑智.制度视野下的私有财产权保护[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4]张威.中西比较: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J].国际新闻界,1999,(1).
第二篇: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
【前言】人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对人权加强保护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我国能够更加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
社会不断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有了更多的关注。
民商法,作为保护人权的有效法律,逐步突显出其重要性。
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权的概念,分析了当前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现状;建议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使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人们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有了更多的关注。
人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对人权加强保护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我国能够更加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
民商法是我国以确保经济性目标以及宏观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于人权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我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权的概念以及我国当前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分析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方面的现状
(一)民商法当中的规定形式化与原则化较为突出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关系,虽然我国的民商法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其中的很多法律条文的形式化与原则化问题仍然是比较突出的。
首先,当前现行民事再审法律原则化较为严重。
民事再审时,因为该制度对于条件、时间以及审次的次数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严重甚至会使终审判决发生错误。
其次,民商法以及民法通则当中的大部分条款都存在着形式化问题。
因为我国的民商法并未形成完整且系统规范的一个流程,使得其在人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像人身权利、道德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条例在实际的运行当中效果并不好。
(二)一部分民用或商用的单行法过于陈旧
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当中,有很多民用与商用的单行法律规定内容都比较保守,而且在法律结构方面很多都过于陈旧。
像公司法当中,制定与修改法律的相关条文都是以行政处罚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为依据的,针对违反民事以及商业法规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却是有少的。
所以,导致法律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功能性缺失。
与此同时,对于一部分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方面,很多法律已经与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适应,难以充分地实现对于人权的保护。
(三)民商法当中存在着浓重的政治色彩捆绑
目前我国运行使用当中的民商法,受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左右与影响。
究其根本原因,往往是由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条文规定中,和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往往都源于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条例,很少有直接保护民商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条例。
像我国的《商标法》当中的各种罚款法律条例,便因捆绑了浓重的政治色彩使得其难以实现对于人权的正常维护。
二、加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的策略探讨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在人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必须加强我国民商法体系的改革。
根据上文当中分析的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方面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
(一)加强建设我国民商法的运行机制
科学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是确保国家能够长治久安,并对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工具。
首先,必须加强建立并完善我国民商法的运行机制,对于各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加强规范,可以把民商法领域所涉及的检察权以及审判权交给专门的司法部门,实现独立运行,真正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同时,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由有关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发生寻思腐朽的行为。
其次,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的建立,必须和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情况相适应,使法律切合实际,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推动立法,加强民商法的创新
我国的立法过程非常复杂,所以立法的周期是比较漫长的,进度也非常缓慢。
要想使民商法的立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必须提升立法的效率,才能全面的推动我国民商法的创新。
首先,要想实现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创新我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工作。
虽然我国近年的民商法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由于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普及,电子商务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也对我国的民商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怎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民商事活动以及电子商务活动当中的人权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话题。
所以,必须不断创新民商法以适应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司法机关专业队伍的建设
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人来决定并执行的,而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来完成的。
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确保司法活动能够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司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对于民商法保护人权的效力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
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机关专业队伍的建设。
首先,要加强准入机制的建设。
司法部门在建设队伍时,对于一些高学历且具备丰富经验的司法人员必须加大引入力度,要在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尽可能地把更多的专业人才引入到司法工作队伍当中。
其次,要加强现有司法工作人员的再培训工作。
各级司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廉政培训,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效提升。
同时,还要加强绩效考核机制的制定,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进取心与责任心全面提升,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加强人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金君芳.对于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J].法制与社会,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