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优秀论文

时间:2023.4.5

  “方法”一词源自于古希腊的语言,其含义为“遵循某一道路”,是指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所必须遵循的条理或轨迹、步骤、路径。其与中国古汉语中的“法”、“道”、“术”所体现的含义相似。科学上,方法是指以理性、可检验和可控制的方式导向某一理论上、实践上的认识,或对已有认识之界限的认识的思想路径。就法而言,亦是如此。只是相比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悠久历史而言,法学方法是通过对一般的科学方法论以及其他学科特有的方法进行通过筛选、加工以及改造基础上,逐渐形成适合法学的方法。

  方法论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实践中的指南,只有正确的方法,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对科学研究也是一样,正确的方法至关重要,诚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针对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者必须运用恰当的方法,以获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同样,我们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也必须选取科学、恰当的研究方法,以便真正掌握国际金融法的知识,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

  国际金融法是用于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称,是国际金融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方法对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处于初创阶段的新兴学科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的过程中,除了可以适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也可以借鉴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其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与比较的研究方法以及跨学科的方法。

  一、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

  国际金融法一直以来都是与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相伴相随的,虽然在早期的跨国交易中就有了国际货币的资金融通,但国际金融法的繁荣兴起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巨大变化,国际经济关系结构的日益复杂,跨国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相继设立,国际金融日益增多,国际金融法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及重要性也日益提升。到20 世纪80 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其具体表现为生产、贸易、投资以及金融的全球化等。其中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机构的全球化、融资工具的证劵化、资金流动的电子化、金融业务的综合化等等,这些变化使得原来各国相互隔离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走向开放和统一。

  国家要想在当今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而不是被世界金融浪潮所吞没,就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建立健全、完善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从当今世界各国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动态来看,各个国家的专家、学者也正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针对涉及本国政府和个体的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国际法以及国内法问题进行研究。毕竟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相同,国际金融立法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国际金融法研究在金融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已有几十年历史,而在中国对于国际金融法的研究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因此,研究国际金融法,除了要紧跟时代的脚步,把握国际金融法律实践的最新发展,充分学习与借鉴西方已有的先进制度和研究成果,更为重要的是要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实际,以中国已经参加或准备参加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条约以及中国涉外金融活动等为重点,进行相应理论研究,为中国的国际金融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才能避免在研究中从理论到理论、为研究研究,漫无目标迷失方向。

  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哲学层次上的方法论,在法学分析中也被广泛运用。其一般表现为与演绎法相对应的逻辑推理方法,即从具体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的方法。就运用实证分析的历史渊源而言,最早将这种方法用于法学分析的是罗马法的注释法学派,但实证分析的鼻祖却是法学家边沁,其最早对“实然法”和“应然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且提倡将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分开。而真正将实证分析方法推到极致的是著名奥地利裔犹太人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其所创立的“纯粹法学”最完全也最彻底的贯彻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凯尔森认为,法“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这是因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实践科学,它来源于实践,并且其目的也是进一步有效的指导实践。国际金融法学也不例外,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离不开对各国特别是本国的司法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国际金融法是一门应用指导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和研究国际金融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促进国际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由于国际金融活动中的各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从而导致各个国家或不同的国家集团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也直接导致国际金融关系中的法律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因此,研究国际金融法,应采取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要注重国际金融法的基本理论研究,重视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各相关国家的立法; 另一方面必须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有针对地分析、研究和探讨国际金融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从国际金融的相关案例分析中理解和运用规则。

  这两种研究方法各具优点也各带缺陷,只有两者结合才能互补。针对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同样也不可缺少法哲学的指导。马克思的认识论告诉我们,只有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该理论才能有效的指导实践。只有将对国际金融法的案例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理论,才能更为深刻的理解、掌握国际金融法,更好的实现国际金融法的各项社会功能。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都是以理论分析为主导,而通过案例结合进行分析则甚是不足。而对我国来说,国际金融法尚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各种金融立法尚不完善,而西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已有丰富的经验。因而我们可以立足现实案例,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我国法院的私法实践,并针对性的分析、研究其他国家和国际上的各类金融制度和相关案例,从而掌握解决有关国际金融法律问题的对策依据,最终才能对促进国际金融发展和维护本国利益有所贡献。

  三、综合和比较的方法

  综合的方法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事实上是几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这些研究方法可以单独的使用,但各种方法之间并不是毫无联系,断然分开的。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基于研究问题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研究者往往将这些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综合的方法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毕竟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交叉化,从多种角度入手,促进从多维的方向研究法律问题,既然有利与取得研究成效,也有助于提高研究成果的理论高度。社会考察方法、历史调查研究、比较研究方法、经济分析等方法都可以根据研究课题以及研究目的的不同,自由的组合并加以运用。

  而比较是人们观察、了解、认识事物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法学中的比较方法指的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弄清各种法律之异同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学研究而言,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培养研究者的多向思维,扩展空间思维,从而使得研究者能够从多维度思考、研究法学问题。比较方法在国际法学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国际性问题提供多样性的方法,正如茨威格特和克茨所言“比较法作为一种实用性研究方法比那种面向一国国内的法学能够提供范围更加广阔的解决模式”。

  在进行国际金融法研究中适时、适当运用综合与比较的方法是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客观需要。这是由于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涵盖面广,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以及客体的复杂性,其所涉及到的法律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而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区别,又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且世界各国关于国际金融立法方面更是存在重大差异,不仅有资本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之分,而且有发达国家法制和发展中国家法制之别,此外还有英美法制和大陆法制的差异。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问题,对于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采取综合与比较的方法就凸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即综合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研究,在国际金融条约之间、国际金融条约和国际金融惯例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内金融法之间、相关国际法规则和国内法规则之间展开多角度、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方法在发挥对国际金融法学研究的作用上主要表现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两大方面。对国内立法的作用。通过比除此之外还能够避免走入其他国家已经走过的误区,少走弯路。

  对国际立法的作用。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金融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法律制度重要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际金融条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多边金融条约和双边金融条约、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条约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条约以及仅作用于国家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和直接作用于法人、自然人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等等。但从国际立法的目的而言,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协调或避免各国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国际金融条约,都必须建立在普遍的比较调查研究基础之上,才能让相关的当事方在特定问题上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国际金融条约预期的效果。

  四、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一种新型的、有效的介于哲学方法和具体学科研究方法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认识工具和研究手段,是指运用多学科的研究理论、研究方法以及获得的研究成果从整体上对研究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研究的方法,又称“交叉研究法”。由于学科间的相互渗透,科学整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获得全新的知识和智慧,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去寻求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各种可能途径。正确掌握运用各种学科的研究方法,我们才能在各种复杂问题中拨开层层迷雾,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西方国际法领域,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交叉研究早已被承认国际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之一。其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具体意义,而源于国际金融法正是一门新兴的、边缘的、应用型学科,国际金融法具有广泛的研究范围和复杂的研究结构特点,因此在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过程中,跨学科研究法的重要作用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这是因为首先,国际金融法是以国际金融关系为基础的。而国际金融关系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关系往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经济交往的目标及要求的体现。此外国际金融关系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关系,也多于国际金融关系息息相关,且往往表现为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转移为中心的国际金融关系。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系统研究必须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为起点,综合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密切关注、了解、分析并掌握与国际金融相关的一系列国际紧急现象,从而准确且全面的把握国际金融关系的快速变化和适时发展的特点。换而言之,研究“国际金融法”既然是研究金融方面的国际法,就不应仅仅只停留在研究“法”的层面之上,而且要进一步研究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即与“法”有关的经济现象,或是导致法或存在于法背后的经济问题。单纯的只是就法论法,其研究是无法深入和取得成效的。

  此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与国际社会政治、科技文化以及伦理道德等因素都有重要的联系,因此,要使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深入和获得有效成果,就必须开阔视野,开放胸襟,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灵感,创新运用将法学学科、经济学学科和政治学学科等各大相关学科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五、结论

  国际金融法的研究方法并不局限于以上的几种,只是对于国际金融法这一新兴的学科而言,以上这几种在国际金融法中运用的比较多而已,但就我国的国际金融法理论工作者而言,无论采取哪种研究方法,都应坚持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立足于本国实际情况,科学批判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先进金融制度、理论,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才能促进国际金融法学的发展。


第二篇: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金融法发展路径研究论文


  国际金融法源自于国际经济生活,而且能够对国际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当前,金融全球化趋势已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显著特征,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生活等产生了十分广泛、深刻的影响。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法呈现出迅速发展的势头,并在有关各领域取得了很多实质性进展。当前,在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之下,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必须寻求新的发展路径。笔者就此对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审视,并提出了国际金融法在金融全球化体系下的发展新动向。当然,这一种发展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压力或是一种需求。把握好这种压力或者需求,就能更好地把握国际金融法的发展脉搏。

  一、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关系

  当前,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动向与鲜明特征,突出表现为经济领域的全球化。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已全面而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那么,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是以商品、服务、技术与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再加上各类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配置与重组为主要特征。经济全球化作为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全面延伸与必然要求,可以说是充分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依存度在逐渐加强、加深。经济全球化在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生产全球化,二是贸易全球化,三是投资全球化,四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与高级发展层次,是由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大特点——经济领域中的金融化所引发的。经济金融化,主要是指实物经济已经被金融经济所代替,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在逐渐加深,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已经日益深入地表现在国际金融关系上,比如,国际债权与债务关系、国际股权及股利关系及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在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现出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所谓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应当说,不同时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金融因为其自身更加适合数字化与终极市场,因而已经成为经济生活当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与战略性的重要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与影响在不断加强。伴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逐渐加深。经济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现为金融领域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就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及金融政策、金融法律等方面跨越了国界,从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逐步出现了融合的趋向,主要可表现为货币体系、资金流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等各个要素的全球化及金融政策、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等。金融全球化不仅是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而且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及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合理要求与必然结果,并且和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及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发生作用,并交互影响。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又因为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发展状况,因此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与运行规律。

  在经济全球下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的经济与金融的国际化进程已显著加快,在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上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这对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在逐渐增加。同时,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全球性和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当前的国际金融体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以上这一切,自然将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从而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环境的改变,国际社会与各国的立法当局也进行了十分积极的回应,由此,将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快速发展。

  二、金融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金融法发展途径

  (一)不断完善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要在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整合资源,查漏补缺,使之更为完善。应当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全球最为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核心,全面利用与发展其各自的资源优势,并促进各大资源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相互之间的金融信息、金融技术的交流和合作,来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统一化进程,建立起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等在内的,具有相当大约束力的国际性金融安全机制。比如,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威性与其下属成员的普遍性、基金协定所具有的约束性、组织机制所具有的健全性、金融分析所具有的全局性、金融监管信息所具有的易得性、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所具有的便利性等。巴塞尔委员会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资源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灵活性、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信息所具有的易得性、银行监管规则修订所具有的便利性、金融监管标准所具有的市场亲善性等等。假如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关注国际金融形式稳定,为避免再次发生重大金融危机而忧虑的国际性基金组织,和重在从微观角度来关注各国银行日常监管的有效性,为避免发生银行业金融危机而十分忙碌的巴塞尔委员会,如果能够进行携手合作,以共同防范全球性金融危机,那么,其效果自然是十分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危机治理中的实践当中,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利用资源与整合资源的重要意义,开始将成员国银行业所具有的有效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督的安排之中,因而提出了介入银行业监管所需要的若干任务及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自身也期望借助于货币基金组织之权威地位,以推行其有效的银行监管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十分积极地与货币基金组织进行配合。

  (二)围绕当代全球金融危机之特点进行制度设计

  根据当代国际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复合性特点,应当着重加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建设,主要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建设、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建设、国际证券监管法制建设等国际金融法制内部的相互协调,并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等开展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联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形成正向的叠加效应,而不是反向的抵消效应。根据当代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特点,要建立与发展区域性的金融监管与协调机制,不断探索与逐步推进区域危机联防的法律合作,比如货币互换和汇率协调;各国监管当局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借鉴和交流经验;建立起反应灵敏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及应急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建设具有危机救援特点的绿色通道;针对当代金融危机所具有的系统性,应当开发与利用国际金融法制所具有的救济功能,赋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金融危机的救助职能,并赋予其相应的制裁能力,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建立起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与危机救助当中的责任制度,通过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与程序,研究与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及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各项危机处理制度,从而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与升级。

  (三)明确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所具有的独立性

  国外学者在对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长期存在的高通胀现象开展了大量的计量分析,有以下两点发现。一是发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和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二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和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则不存在相关的关系。这就说明了一个趋向,即一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小,那么该国的通货膨胀率就会越高。与此相反,一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大,那么该国的通货膨胀率也就越低。但是,不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其对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并不存在明确的影响。所以,为实现物价与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十分重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显得尤为突出。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就连一部分以往最为保守的,其中央银行独立性最差的发达国家或东亚国家,比如英国、日本、韩国等,在经历了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之后,都纷纷加大了金融改革的力度,这些国家在金融改革当中一致将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放在首位来抓。日本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以往一直相对比较小,实际上是置身于其大藏省的严格管控之下。但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末那次泡沫经济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以及随后出现的大量银行呆坏账困扰,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政府不得不推行了大规模、全方位的金融体制改革及相关的行政体制的改革,其率先推出的,并取得重要进展的举措,就是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日本银行的独立性不应当低于国际水平。

  (四)不断拓宽国际金融法研究的范围

  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造成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相互联系变得日益频繁,对国际金融法律的协调性要求也就变得越来越高,这就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与更大的空间。当前,国际贸易组织的管辖与控制范围,已经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全面扩展到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投资及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之中。由此而来,国际金融法当中的一些课题,不但可以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贸易法问题及国际投资法问题开始连通,而且也在国际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形成、解决与发展。国际金融法和其他各类国际经济法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与协调关系,在法学研究领域也有反映,比如,我国学者提出的将国际金融法分解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与国际投资金融法三个组成部分,这样就能建立起不仅能反映学科之间内在发展规律,而且又能解决当前国际资金融通中的复杂问题的全新国际金融法学体系。还有学者对传统的国际惯例理论提出了新的质疑,并在进行不断地突破。以上诸如此类的众多学术创新,不仅来源于金融学者们对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对国际金融法领域的实际影响与作用所作出的深刻洞察与分析,而且也反映了学者们在金融全球化视野下,对国际金融法之于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所作出的反向影响与作用的认识及评价。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崛起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金融形式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当给予密切的关注。题,比如,国内金融业的开放和安全问题、如果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度问题、国内金融立法如何向国际接轨等问题。在当前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世界新兴国家代表的中国,应当全力以赴,积极参加到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中,从而在推动国际金融法律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扮演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阮翠霞.浅析金融全球化成因.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5(1).

  [2]何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若干特点.法学.2005(4).

  [3]刘丰.论金融创新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5).

  [4]李仁真.当代国际金融法发展的基本特征与走势.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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