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5

  导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 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 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 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 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导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助于规范城市卫生,建设舒适的环境。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经卫生部资质审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资质审定取得《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 国家和本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审定和分级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的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乙级)分为职业卫生乙A级、职业卫生乙B级、放射防护乙A级、放射防护乙B级四类。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审定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定、延续及管理

  第五条 本市设立上海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或延续的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被评审单位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审核,并根据技术评审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符合《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附件1)的规定。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附件2-1);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审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5名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技术评审的需要。

  专家组根据《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技术评审准则》(附件3)的规定于60日内完成资质审定技术评审工作,填写《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技术评审结果表》,并出具资质审定技术评审意见书。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机构改变资质等级和核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以及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定。

  第十三条 取得《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填写《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2-2)。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机构地名变更的。

  第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延续《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2-3)。

  第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根据《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技术评审准则》(附件4)的规定于60日内完成资质延续技术评审工作,填写《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技术评审结果表》,并出具资质延续技术评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以及日常监管情况,在申请人的《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因专家组技术评审的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收到专家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申请人持有的《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顺延至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延续决定之日。

  市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延续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新的《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同时收回原《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予延续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的;

  (二)《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未申请延续的;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出借;《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原批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颁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之日起90日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质量进行监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质量监测信息。

  第三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或职业卫生乙A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建设项目;

  (二)投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建设项目。

  甲、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加速器、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8Bq的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当由取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甲级或放射防护乙A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职业卫生)的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放射防护)的机构,同时取得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放射防护)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可以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附件5)的规定,在核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更多相关推荐: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

20xx年三八妇女节学校升旗仪式主持词、发言稿范文大全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在这生机盎然的季节里,我们又迎来了三八妇女节,在这里,让我衷心地向所有的女性,尤其是女老师们说…

20xx年最新新东方四级写作班背诵范文大全

20xx年新东方英语习作背诵范文大全1、留学Nowadays,goingabroadforstudiesisenjoyingastrikingpopularityamongadolescents.Importa…

各种范文大全 带链接

各种范文都有,到时不用找了。(值得收藏,CTRL+单击找到链接)工作总结单位总结个人总结半年总结述职报告工作汇报调研报告工作计划实习报告考察报告工作报告总结月工作总结班主任总结工作总结年终总结工作总结个人总结半…

个人年度考核 范文大全

个人年度考核范文大全年度个人考核范文大全(公务员、失业单位、司法系统、农业局、护士、教师)目录1、公务员年度个人考核2、事业单位年度个人考核3、司法系统年度个人考核4、农业局干部年度个人考核5、护士年度个人考核…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优秀财务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师,现任XX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xx年x月至19xx年,在XX市青年时装厂工作;19xx…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个人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散文|实用工具|高校大全|风景图片|手抄报|黑板报|美食菜谱入党申请书入团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非主流手机图片手机待机图片彩信图片教学…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自查报告|情况报告|事迹材料|申报材料|实习报告|述职报告|述廉报告|…

范文大全

范文大全|简历|教案下载|课件中心|优秀作文|试题库|考试辅导|诗词鉴赏|国学|散文|实用工具|高校|手机/风景图片|手抄/黑板报|美食菜谱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党团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财…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浅。现在我就对这一个月…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免费版-phisky

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大全资料员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x月x日星期六下午07:1620xx年x月我来到佛山市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我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使我受益非…

20xx年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

工程部年终总结范文转眼间,20xx年已经过去,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将一年来工程部的工作情况做一总结汇报。一、进度控制按照年初公司制定的工程进度要求,主体工程应在10月底完成,实际截止到年底,主体工程全部完成,砌体工…

范文(9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