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3.4.5

  导语:科研项目,即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优势和潜力,以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校整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委)下达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面向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成人高等学校。该计划以A、B计划两种形式下达,其中,A计划为省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B计划为项目承担学校自筹或与企业联合的科研项目。省教委科学研究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按其研究水平和立项背景分为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每年科研项目计划数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省教委科研经费主要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中,择优资助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面上项目采取省教委资助和学校自筹相结合的办法,配备比列为1:1。部委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有关成人高等学校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所需经费主要由项目承担学校自筹。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试验发展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省教委对列入省教委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中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重点扶持,并可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

  第四条 省教委要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合理布局、重点资助,讲究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纵深部署,进一步增强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实力,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省教委科研处为省教委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确定科研项目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需要和本校的实际情况与特点,有区别、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科研工作,既要注重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以及学术梯队的建立等各项工作,又要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研究队伍。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科研立项工作要以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为主,加强基础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结合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骨干力量,积极开展科技攻关研究活动,为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奠定基础。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部门、企业的横向联合,拓宽研究领域,争得纵向、横向资助,同时还要加强校际之间的联合,充分发挥学科整体优势,形成较强的联合攻关能力,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立足于学科建设,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有益经验和健康的文化,科学地阐述我国和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和规律,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论证预测及调控等社会功能,在促进学科建设的同时,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申报科研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省教委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比较显著的基础研究;开拓新兴技术领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关键问题的应用及试验发展研究;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抢救和整理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能够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三)项目课题组应有合理的梯队,项目主持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原则上不受理单人承担的研究项目。

  (四)承担省教委科研项目,但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申报。

  (五)省教委资助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如进展比较顺利,有望取得较大突破,但经费不足,影响科研工作的开展,经充分论证后,可连续申报。

  (六)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二章的原则外,申报项目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经前期试验研究证实,重点项目应具有申报国家和省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计划的发展前景,并有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重点扶持项目应能够较好地解决学科建设中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成果预期可成为学科领域中的新生长点,具有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的发展前景;面上项目应有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学术梯队的建立,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培养。

  (二)要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充分体现科研工作的连续性、深入性,以有利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搞好科研工作的纵深部署。

  第四章 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教委于每年12月发布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研选题指导性文件(包括研究方向、重点研究领域等)。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省教委高等学校年度科研选题指导性文件要求的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在完成调查研究、技术方案可行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前期准备工作后,于当年4月1日以前,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向省教委报送《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清单和按规定录制的软盘。

  第十四条 省教委科研处对各有关高等学校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后,提交有关专家组评审,其中,A类计划中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和申请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的项目采取答辩、现场考察的方式,面上项目和B类计划中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省教委科研专项经费下拨额度,由省教委科研处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对拟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具体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制发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省教委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行科研合同管理。年度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各有关高等学校与省教委签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省教委科研处负责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十六条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有关学校要及时向省教委提出报告,经省教委审核同意,并由合同双方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后,方可按新合同指标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省教委、有关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对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和科研项目管理评估工作。省教委每年3月份对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各项目课题组要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于每年年底以前报送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教委;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检查、总结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并写出自检报告,同时填报《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于本年度一月以前一并报送省教委。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教委将提出中止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组研究工作的意见。

  (一)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二)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因故无法参加研究工作。

  (三)项目非正当原因延期半年以上。

  (四)受研究条件限制,不能预期达到科研指标。

  (五)项目课题组内部不能协调开展工作,严重影响研究进度。

  (六)科研经费使用不当,违反经费使用规定。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委科研经费的分配采取分类核定、分期划拨的办法。其中: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资助额度由省教委一次核定;面上项目采取按校砍块,直接下拨,学校分配,省教委监控的办法,各校经费额度的确定主要考虑科研项目水平,适当考虑学校规模、科研管理水平和科研实力等。为较好地体现出科研经费的资助、激励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科研经费均采取分期核拨的办法,视其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核拨经费。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面上项目经费总额度分别占当年省教委科研专项经费的40%、30%、20%,余10%由省教委机动掌握,主要用于资助进展顺利,发展前景显著,而经费不足的重点项目、重点扶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试验、购置资料及少量研究工作必须的仪器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项目主持人所在系(所)资料室所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验收入库,建帐编号,待项目完成后,归还资料室。对更新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违犯合同的学校,省教委将在下一年度冲减经费额度;对确认无力完成预定研究任务的项目,经省教委同意,可终止项目合同,所余经费全部返回省教委。其中,属论证不当,工作失误的,应追究省教委、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对实行经费有偿使用的试验发展研究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教委科技产业周转金及其它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者,省教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签定单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每年报送《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综合统计表》的同时,还应上报科研经费使用年度决算。课题完成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向省教委提交科研经费使用总结算报告。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为: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级(或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第二十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必须是:确有学术和应用价值的调查研究及咨询报告、国家级(或本专业领域核心刊物)学术论文、研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类论文、专著及调研、咨询报告应注明“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资助科研课题”或“辽宁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课题”字样,发表、出版后一式两份报送省教委。

  第三十条 省教委根据国家、省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科研成果验收和鉴定办法”(此文另发),有关科研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工作按此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教委要积极协调和组织有关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认真做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技术转让工作。成果转让费的分配办法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在制定有关规定中,应充分考虑到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按适当比例提留,作为学校科技发展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应积极组织做好项目成果的报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


  导语:为了表彰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广大高校研究人员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组织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第九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限额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在规定日期内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推荐材料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第十四条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者不参加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评审采取集中独立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拟获奖成果名单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向教育部报告评奖结果,由教育部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授奖。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定。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核实,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奖励委员会核实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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