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全国各地的婚假规定最新整理!

时间:2023.6.17

  导语:现行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正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国家婚假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一、现行计生法与修正案草案对比

  现行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二、晚婚晚育假真的会被取消吗?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取消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明年1月1日晚婚假取消!23天变3天!”晚婚晚育假将被取消,这样的说法准确吗?

  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记者查阅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婚姻法和人口计生法并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把它具体化,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现在就判断生育假将延长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为时过早。待草案通过以后,还需要各地的立法机关来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到时候各地立法机关才会讨论到具体的延长或取消的问题,这都需要一个过程。

  所以,按照目前来说,晚婚晚育假不一定会被取消!因此,大家也没有必要惊慌,扎堆结婚啦!

  三、现行的法律对晚婚晚育是怎么规定?

  1、晚婚假的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国内各地的晚婚假规定并不一致,具体的晚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

  2、2015年法定婚假的规定

  (1)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3、2015年晚婚假规定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规定: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国内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假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延伸阅读:

  现行国内各地的晚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二篇:20xx最新整理全国各地的病假工资规定!


  导语: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地区

  具体规定

  全国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海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

  《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mdash;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天津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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