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时间:2023.5.15

  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进程

  摘 要 本文通过追寻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化思想的源头,探讨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治化的进程,有助于了解我国近代文物观念的转变以及文物保护思想的演变,对于理解当前文物保护法规以及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文物保护法 文物观念 保护意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剧,保护文物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认知,制订和完善文物法规成为各国实现文物保护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载体。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历史,真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却只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以正式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则更要晚些。

  1 古代关于古物的观念及法规

  1.1 古代古物观念的演变

  先秦:早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祭祀所用的礼器和战争所用的兵器,成为三代王朝着意追求的对象,以青铜器为代表的古物,被当作显示统治合法性的神圣之物,是政权合法化的象征。

  古物在三代时期被赋予了较多的政治意义。

  汉唐:自西汉以后,谶纬迷信盛行,加上当时古物少见,偶得古器,将其或视为“祥瑞”之物,或视为“妖变”。

  这一时期,古物观念的另一个变化是它的补史价值开始被人们注意。

  但这些只是个别现象,古物的学术价值并未得到普遍认识。

  宋元明清时期:北宋以后,“高元古冢搜获甚多,始不以古器为神奇祥瑞”,或者将其作为玩赏之物,或作为学术研究的对象。

  北宋时期,金石学作为一种专门学问而盛行,但金石学所关注的多是器物上的文字,对器物本身所蕴含的对社会生活、科技水平以及艺术表达等方面的信息较少为人注意。

  但这对古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作用,学者们却鲜少为保护而保护。

  1.2 古代关于古物的法规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中国古代向来是重刑法而轻民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民法缺乏独立性,对于古物方面的法规更是如此。

  先秦时期:先民们没有“古物”的概念,因此就不存在通过律令对其加以规定或保护。

  但是,关于一些特殊物品的规定,却对后来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物产生了一定影响。

  《孔子家语刑政》曰:“硅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

  这是对祭祀用品及金石玉器等贵重物品禁止买卖的规定,目的不过是为了维护上等阶层的权力和财产安全。

  汉唐时期:汉代的法律较之前有了较大的发展,关于古物的规定出现多次,但主要限于皇家的宗庙、陵墓以及普通人的坟墓。

  其目的是对“孝”这一伦理观念的维护,并非因古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隋唐时期,对于毁坏皇室宗庙、山陵宫阙的惩罚更加严厉,并将这一罪行一直沿用至清末。

  唐朝对宗教财产开始实行保护政策,并对出土物的归属做了相应规定。

  这些规定对墓葬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宋元明清时期:宋代金石学出现后,虽然人们对古器物的学术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在关于古物的法规制定上并没有显著的进步,多沿袭前代旧制。

  从历代律令对文物的规定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古物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法规内容越加详细,惩罚也更为严厉。

  但这些法规都是围绕着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而制定的,尤其注重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威和尊严,其初衷并非出于对文物本身价值的重视。

  但毋庸置疑,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众多文物,免遭毁坏,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2 近代文物保护法治化演变

  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也是世界上文物遭受破坏和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近代之前,文物毁坏多限于国内,而战争后,由于我国人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外国人利用各种手段,将所获大批文物偷运出境,致使我国文物流失前所未有的严重。

  据中国文物学会统计,从1840年战争至上世纪90年代,这一百五十年中,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致使中国大批文物流失海外。

  在此期间,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及地区。

  2.1 清末时期

  战争结束了清朝的闭关锁国,西方近代文明伴随着列强的入侵逐渐传入我国。

  近代地质学和考古学的兴起,使国人对文物的范围及价值有了新认识,在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及政治制度的同时,其文物保护思想,使国人对文物的价值重视起来,并萌生了文物保护的理念。

  他们意识到文物的流失将导致国内珍宝丧尽,出现“文明证据空山河”的局面。

  当时的民政部也意识到,虽然“我中国文化之开先于列国,古昔圣哲,连肩接踵,所遗之迹,应亦倍蓰于他邦”,但由于古人向不知爱惜,再加上近代以来“海外洋商不惜巨资,赴我内地购买古代碑版、石刻、图画、造像之类,运至本国庋藏……夫我自有之而不自宝之,视同瓦砾任其外流”,致使我国“至今而求数千年之遗迹,反不如泰西之多者”。

  长此以往,将“不惟于古代之精神不能浃洽,而于国体之观瞻,实多违碍”。

  于1809年提出了《保护古迹推广办法》。

  《保护古迹推广办法》,较之前法令仅限于钟鼎等器物或皇家陵寝及御用之物,文物范围有所扩大;将文物古迹分门别类,并根据各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调查和保护措施,或设法原地保护,或创设博物馆分类储藏。

  它提出的古庙名人画壁,不得因形迹模糊重行涂饰,以致失本来面目,这一保护理念延续至今。

  但《保存古迹推广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对文物保护范围的界定,虽然较之前有所扩大,但仍多囿于传统的帝王陵寝、名人字画、石刻等,尤其注重刻有文字者。

  但无论如何,《保存古迹推广办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文物实施专门保护的政府章程,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开启了文物保护的新篇章。

  2.2 民国时期

  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统治,成立了中华民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体。

  中华民国成立后,我国虽然作为一个近代国家呈现在世人面前,但西方列强并没有改变对我国的侵略政策,对我国文物的掠夺丝毫没有停止过。

  1914年6月14同,民国政府发布了“限制古物出口”的大总统令。

  “限制古物出口令”内容较为简短、笼统,但它却表明民国政府将以国家名义对文物实施保护,明确了国家对文物的态度。

  “限制古物出口令”是民国发布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文物的文件,但它在形式上只是一道指令。

  1916年3月,内务部下达了“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的训令,要求各地“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护”。

  该训令确定了盗窃、私自买卖以及毁坏古物的不合法性,要求各省民政长对此“从严究办”。

  这是民国成立后,政府发布的第一个全国性的保护古物的训令,正式开启了全国性的文物保护工作。

  随后,内务部制订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该办法针对文物毁坏、售于外人,从保护范围、种类、保护方法和责任人等方面进行相应规定,对当时的文物保护起着指导性作用,对制止文物流失毁坏发挥了一定作用。

  《保存古物暂行办法》是民国政府成立后制订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物保护专章,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2.3 南京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反动派掌握了国家政权,力图在内政、外交等方面做出一番改观。

  面对文物严重流失,1928年9月,内政部以“我国各地所有名胜古迹及各项古物,关系民族文化,至为重要。

  近年以来频经兵燹,损毁遗失所在多有,亟应厘订保存办法,以重文物而免损失”为由,公布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了较大的进步,有条、有款,共分为十一条,条下又有所细分;用分类的方式界定了名胜古迹古物的范围;保护对象除了之前的古迹古物外,名山、名湖、山林等名胜也被纳入其中。

  但关于地下文物采掘及归属问题、外国人在中国的考古调查活动以及文物出口等,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妥善解决。

  《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的颁布,使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正式采用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推动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进程。

  但它仍属于行政范畴的部门规章,还不是正式的法律,且内容上仍有待补充完善,对于当时有关文物流失最重要的事宜,如考古发掘、文物出口等内容仍未做出明确规定。

  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结束了我国大半个世纪以来文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古物保存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制订,使我国的文物保护有了法律依据,限制了外人的非法采掘活动和文物流失现象,推动了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但《古物保存法》对文物保护“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如何处理少有有明文,因而执行的成效不彰”。

  因此,在随后几年内,国民政府相继制定、颁布了《古物保存实施细则》(1931年)、《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1935年)、《采掘古物规则》(1935年)、《古物出国护照规则》(1935年)、《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 (1935年)、《古物奖励规则》(1936年)等专门规章。

  但不管怎说,《古物保存法》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公布的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是近代以来层级最高的文物保护专门法规,正式将文物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它的颁布开启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开端,为新中国的文物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我国古人的文物观以及各朝律令对文物有关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数千年来我国文物观念几经变迁。

  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制化实现的过程,源于我国近代学术不断发展、文物观念的不断进步,正是科学考古学、地质学、新史学等学科的发展,才促使国人对文物逐渐有了正确认识,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学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文物保护的法制化。

  参考文献

  [1] 鲍小会.中国现代文物保护意识的形成.文博,2000(3).

  [2] 黄翔瑜.民国以来古物保存法之诞生背景试析(1911-1930).国史馆馆刊,2012(4).

  [3] 纪庆芳.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政策初探.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1).

  [4] 江琳.从文化建设角度看近代中国的文物保护.历史教学,2009(9).

  [5] 马树华.中华民国政府的文物保护.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0.


第二篇:我国金融深化进程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深化进程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改革进程中由于金融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使得我国金融业在发展中仍暴露出很多问题,抑制着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对此,本文从金融抑制及金融深化理论研究入手,指出发展找功过金融抑制的表现及危害性,结合我国实际,分析我国金融深化进程。

  论文关键词:金融深化,金融抑制,金融制度

  一、金融抑制理论以及金融深化理论

  金融抑制理论与金融深化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1973年提出的。他们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发展中国家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作用诸如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以及外汇市场管制等抑制经济停滞不前的问题。金融深化理论核心观点即是要全面推行金融自由化,取消政府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一切管制与干预,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增强国内的筹资功能以改变对外资的过分依赖,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使之市场化,最终达到抑制通货膨胀、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我国金融深化进程

  (一)我国金融抑制现状

  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金融抑制现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同样存在金融抑制现象,这种金融抑制的存在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也放慢经济发展进程。具体体现如下:

  1.利率管制

  近几年,除了2007年央行为应对流动性过剩、抑制通货膨胀等原因对利率实行加息政策外,一直实行低利率政策,2002年一年期利率曾低到1.98%,目前利率一直保持2.25%。低利率降低储蓄的愿望,降低投资的货币供给,导致有效投资不足;低利率刺激低收益投资的增加,降低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根据国民收入恒等式,储蓄与投资缺口又会引起国际收支顺差。

  2.外汇市场管制

  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决定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有管理表明该汇率制度仍存在较强的行政干预力量。主要表现在,一是实行严格的结售汇制度,使得本币需求增加,造成升值预期。二是我国贸易政策有严格进口管制倾向,压制了贸易用汇需求。三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管制。

  3.歧视性信贷政策

  政府实行信贷配给,将资金分配给政府意愿领域,结果是造成资金使用粗放,投资效益低下,损害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同事也削弱了有良好发展潜力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4.农村金融抑制

  由于城乡二元性的存在,使得现代管理方式交仙先进大型进入那个机构集中在城市,而农村则以规模较小较传统的民间信用组织为主,农村金融发展落后。

  除此之外,还存在制度不完善引起的问题,如金融资产构成不合理、金融组织运营机制不完善、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

  (二)我国金融深化现状

  面对上述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我国也加进金融深化进程,实质是一个由完全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严格的金融管制向逐步放松的审慎监管变化的过程。我国的金融改革从1978年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具体包括:金融机构已发展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以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为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法规日益健全;银行、保险、证券等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建立;金融工具不断深化发展;金融市场发展更具层次性,交易产品更丰富,交易机制更多样。

  三、我国金融深化的总体评价

  (一)金融市场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

  我国已初步构建了由借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组成的金融市场体系。在借贷市场上,我国初步形成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合理分工的间接融资格局。市场的融资效率在风险约束和利益约束下,也较改革开放初期有了比较长足的发展。在央行利率调控放松的条件下,金融市场微观主体在资金价格的决定方面受市场的影响因素增加。

  (二)金融深化过程中保持金融管制

  根据我国的国情,政府放手完全实行市场经济显然不合理,政府仍需保留对部分政策的管制,防止过分放松管制带来的经济波动与风险。应将金融管制与金融自由化发展相结合应用,应该寻找政府金融规制与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均衡点”,实现深化目标。

  (三)利率市场化得到进一步提升

  200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先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取消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扩大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完全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

  (四)农村金融深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存在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彻底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农业经济格局。使农户摆脱小农经济而转为资金集约的混合经济,因此产生规模不等的借贷资金需求以及多层面的金融服务需求。这一基础的产生对于我国要加强农村金融体制建设提供必要性。

  四、我国金融深化未来发展道路

  (一)完善农村金融

  加强农业银行对农村的金融服务质量,使其肩负起支持农村经济,促进工、农业均衡发展的历史重任。业务经营向小城镇转移,将资金向县城、小城镇和工商个体户倾斜,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信贷政策向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金融功能;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改造邮政储蓄制度,发挥其为农村金融市场“补血”作用。

  (二)强调金融深化质量

  正确对待金融创新。虽然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带来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果,但我国仍要重视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坚持以创新战略来推动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体系。然而在创新深化过程中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实行正确的激励机制,降低金融深化对经济打来的冲击与震动。

  (三)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深化

  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发挥价格调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为我国企业融资增加活力。培育金融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如,债券、基金、商业票据等融资工具的发展创新,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投资质量、数量和效率。

  (四)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渐进的推行,对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顺利进行和利率市场化以后经济的健康运行;引入一些不受限制的新的金融产品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策略;充分管制是市场化利率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在货币当局对利率的控制力与市场化进程找到平衡点,使得利率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同时受到政府控制,避免投机等行为的产生对经济的破坏性。

  (五)稳步改革外汇市场管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如调整银行的结售汇转为头寸管理政策,避免造成本币需求过高;完善结汇制度,使真实的供求关系得到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 王爱俭.20世纪国际金融理论研究:进展与评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 李明睿.我国储蓄—投资失衡与国际收支双顺差.长春工业大学学报,2007,9(19):12.

  4 刘佐太.金融深化理论及中国金融深化的路径选择,海南金融,2007,6:28-30

  5 熊 鹏.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当代经济管理,2006,28(3):93-96

  6 何德旭,范 力.切实保障金融创新中的金融安全,上海金融,2008,10:5-9

  7 周凌峰.从金融深化理论看我国金融改革,新重庆,2007,6

  8 陈秀荣.金融深化论及其政策主张探析,企业家天地,2007,2:80-81

  9 桂银香.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深化,专家论坛,2006,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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