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过书是对已经做错的事情进行悔过的一种应用文体,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悔过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故意伤害刑事悔过书【1】
20x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x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x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悔过书【2】
20xx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XX和我在XX市XXKTV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搡中,我将XX的左眼打伤,2011年4月30日,XX左眼经法医鉴定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左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及左侧眼内直肌损伤,属轻伤。
本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现已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的极端错误,对此表示忏悔,我保证今后不再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否则,愿意接受政法机关从重处罚。
悔过人: 年 月 日
刑事悔过书【3】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
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
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
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
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
10~20人,和我和**厮打。
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
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 (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
虽然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
在公检法取保
候审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
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
我深感惭愧。
? 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
? 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
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
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
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二〇xx年***月***日
悔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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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故意伤害案上诉状
上诉人:陈XX,男,生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陈小军,上诉人之父。
原审被告人:赵XX,男,生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现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刑初字第5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我电话邀约赵伯韬帮忙打架认为我有伤害受害人刚如东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事发当时,我是给赵伯韬打了电话喊他来下,在他到滑冰场之前,我也是给他说了刚如东的特征,这是事实,我之所以喊赵伯韬过来,是因为刚如东那边当时有几个人,我害怕挨打,我不得不搬人来帮忙,如果要打群架就打,我喊赵伯韬来并不是非得要打刚如东,如果对方要打我们,我们就打对方,这个意思我在侦查机关以及庭审时都是这么说的。我的当时的想法就是刚如东喊了几个人,我也要喊几个人,打架奉陪,看谁输谁赢,并不是只打刚如东,我给赵伯韬指刚如东,是因为打架是刚如东挑起的,原审法院以受伤害的对象明确就认定我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其理由是非常牵强的,难道聚众斗殴的伤害的对象就不明确了吗?正如我的原审辩护人所说,我和赵伯韬是基于打群架并且想打赢。并不只是专门打刚如东,只不过是当时刚如东那方的其他几个人还没有动手时,刚如东就被赵伯韬捅了。原审法院以刚如东与我发生了口角,我给赵伯韬说了刚如东的特征,赵伯韬捅了刚如东而定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依此说,聚众斗殴也有伤害后果,那就干脆不要聚众斗殴罪而只要故意伤害罪算了),而完全不顾对方人数众多,挑逗打群架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判决我构成故意伤害罪明显是客观定罪。赵伯韬打架的心态也是基于斗殴,他这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如我辩护人分析的赵伯韬是因造成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形成的犯罪性质转化,即主观故意在捅刀瞬间从斗殴向伤害变化。而我事前事中都不知道他拿的有刀,他捅刀的那一瞬间我也没有看到,我的主观故意转化怎能随赵伯韬的变化而变化?至始至终,我是斗殴,并不是伤害。
原审认定我帮了赵伯韬捅刚如东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仅凭公认人出示的赵伯韬的“陈志鹏抓住刚如东,我趁着陈志鹏的同时将手机装入右边裤包里,从裤包里顺势摸出折叠刀……”就认定我起了帮助作用,继而形成故意伤害共犯。我是如何帮忙的,赵伯韬在当庭说是我在拉刚如东,最后又说记不清楚了(请看原审庭审笔录),他的话如何采信?原审法院以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赵伯韬与刚如东打起来了,我就去帮他,我用右手去推刚如东上半身……”,并说我的供述与赵伯韬的供述基本一致(判决13页)。一个说是“抓住”,一个说是“推”,这是一个意思吗?法院判案是犯罪事实清楚,还是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我是去帮忙,但无论是我在侦查机关供述的“用右手去推刚如东的上半身。”,还是当庭陈述的“去拉”也好,我都没有推上或拉住,忙没有帮上,怎能说我起了帮助作用。原审法院说我起了帮助作用的证据中,我的陈述与赵伯韬的陈述是不一致的,赵伯韬的几次陈述也是相互矛盾的。
原审法院判决我犯故意伤害罪的说理不令我服判。
我喊赵伯韬来帮忙打架,他把刚如东捅死,这个事情是因我而起,我知道是有责任赔钱的,但我究竟是不是犯罪了,我是犯了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我是不懂的,但我从开始到结尾,我压根儿就没有想把刚如东打得怎么样,只是在看到他那边人多怕自己吃亏才喊的赵伯韬来,我压根儿也没有想到赵伯韬带的有刀,我的律师在庭审时说我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赵伯韬捅刀的行为超出我的意志范围,我认为确实分析出了我当时的心理状态,原审法院没有采纳,为什么不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就一句“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伤害对象明确,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聚众斗殴是不是也符合这个特征?我对赵伯韬捅刀的行为根本没有预料,更不说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了,他的行为没有超出我的意志范围的根据在哪儿?凭啥叫我对他捅刀的行为“买单”?原审法院想当然判决,我不服判。
原审法院是报复性判决。
原审法官当庭问我认不认罪,我说我不知道我是不是犯罪了,法官说我不认罪。因我当庭陈述的“我去拉刚如东,但没有拉上”与我在侦查机关陈述的“我去推刚如东的上半身”不一致,法官就说我是在翻供。我是解释,当赵伯韬与刚如东打起来的时候,我是去帮忙,但当时究竟是拉刚如东还是推刚如东来的,我确实记不清楚了。如果以我前后说的不一样就定我翻供,那么,凭啥说我在侦查机关说的就是真的,在法庭上说的就是假的?能够区分我的说法真假又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再者,赵伯韬对我是如何“帮助”他的在侦查机关和当庭的陈述也是不一致的,那原审法院为何不判他作伪证?我除了赔钱外同赵伯韬一样取得了刚如东父母的谅解,他们也给我出了谅解书(在卷中),原审法院为何在判决时连提不都不提这事?我在公诉机关是该机关主动对我取保候审的(据说对我构不构犯罪存在争议),原审法院早不拘留我晚不拘留我,恰巧在刚如东的家属说我赔钱少了找法官、法官找我父亲再拿钱赔、我父亲说确实无能为力时拘留我,也恰巧在得知我律师准备为我作不构成犯罪时拘留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我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我不服原审判决。
此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法定代理人:陈X
201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