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答辩状

时间:2023.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税务行政答辩状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1】

  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制作要点

  一、内部结构要有序组合 内部结构中各部分是一种相对独立、相互依 存的关系。

  该文书从内部结构上讲,按制作内容 有的分为“标题”、“首部”、“答辩理由及答辩 意见”、“尾部”和“附项”五个部分,有的分为 “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四个 部分。

  笔者认为,不管分为几部分,都要对“首 部”、“正文”、“尾部”这三个部分进行有序排 列组合。

  首部。

  主要由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两部分内容组成。

  1.标题。

  此标题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有的称 为“行政诉讼答辩书”,有的称为“答辩状(行政 诉讼)”,还有的称为“行政答辩状”。

  根据工作实 践,笔者认为可用“行政诉讼答辩状”作为标题 名称;如果需要突出行业特点,也可用“税务行 政诉讼答辩状”作为标题。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在标题之下,直接书 写答辩人的有关情况:被告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住址、职务,联系电话。

  然后,另起一行 逐一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职务。

  正文。

  它是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主要部分,一般由答辩案由、答辩理由、答辩意见三 部分内容组成。

  1.答辩案由。

  对这部分内容,未经复议和经 过复议的写法有所不同。

  如果未经复议,可主要 文书与档案 SECRETARY’SCOMPANION 学习与修养 201 写明对原告因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涉及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内容可写可不写。

  具体写法:“答辩人于 日收到贵院发送原告提起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 现提出如下答辩:”或“答辩人就原告不服税务机 日向贵院起诉,现对起诉答辩如下:”或“答辩人对原告 (相对人) 提起 (案由, 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 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对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而原告依法起诉 的可写为:“关于原告不服局或政府 第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作出的复议决定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 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

  2.答辩理由。

  这是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的主 体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真实性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 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予以纠正,以正视 听。

  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明确说 明与事实没有出入。

  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 这一规定,可以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 的方法答辩。

  如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正确, 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

  这里必须针对原告起 诉的论点,提出确切真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 事实的存在,列举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适当摘引 相应的条款予以反驳,说明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

  如果被 告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理由和根据,并说明改变的正确性。

  如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先 就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部分,根据事实、证据及 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 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 意见。

  3答辩意见。

  从总体上讲,应从客观事实和 法律规定方面陈述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而不能一律否认或诡辩。

  同时,要提出自己的答 辩请求,如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请之要求予以 全部否定或部分否定。

  尾部。

  这部分主要由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被告税务机关的公章、答辩日期和附项四部 分内容组成。

  其中附项内容应写明本状副本份数, 书证、物证份数 (包括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种类、数量等)。

  二、证据材料要真实可靠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是“官”民之诉,而证 据材料是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是司法裁判的基 础,是影响行政诉讼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每一起 行政官司的审理都围绕着“取证、举证、质证与 认证”而展开,因此在制作时尤其要注意以下两 必须熟悉有关证据的规定。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关于证据(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证据(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一条) 的规定,三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法释〔2002〕2号,共有八十条)。

  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 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 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 证据需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税务机关执法所收集的证据应与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证据分类一致,还必须体现以下特征: 真实性。

  一切证据都必须表明涉税案件事 实的客观存在,能客观反映涉税案件的事实真相。

  2关联性。

  证据与违法事实必须有内在联系, 形成证据链,能直接或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全部 或者某一部分。

  3合法性。

  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体现在证据取得的主体合法、手段合法、形 式合法。

  以上证据的“三性”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 文书与档案 32 SECRETARY’S COMPANION 学习与修养 201 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文体特色要充分体现 必须熟悉复议情况。

  税务机关作为被告,在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制作 答辩状时,应先了解复议诉讼情况,有针对性组 织材料、提出答辩。

  1.如果适用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可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 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以下简称 《复议规则》) 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 相对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必 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能出现以下4 种情况: 复议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相对人对此没有异议的,则无需再提起税务 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复议决定,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则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相对人可在不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如果适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原则,可 依据 《征管法》 《复议法》 《复议法实施条例》 《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选择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以下7 种情况: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受理了案件,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不 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则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人选择税务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选择了税务行政诉讼,则不得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如果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又可提起税务 行政诉讼。

  如果复议机关先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书, 则由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先收到相 对人的起诉状,则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如果复 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同时收到相对人的申请书与起 诉状,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收到申请书与起诉状, 则由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就受理案件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由相对人再一次选择受理案件的 机关。

  相对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 前撤回了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 讼,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 序(如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则相对人撤回复议申 请后不得再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相对人因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做 出裁判前,相对人撤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 议,无论是否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 复议机关都不予受理。

  必须按法律规定要求提出有效的答辩状。

  在时间上,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 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 答辩状。

  在内容上,要注意以下四点:一要澄清 争议焦点。

  答辩状要写明原告指控的行政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具体情况,并要 按事实的本来面目如实表述。

  二要提出主张观点。

  揭示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不实之处, 提出自己的看法,引用法律规定证明自己实施的 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及合法。

  三要明确证据来源。

  提供的证据必须有效,并注明证据可证明的事实。

  四要用语准确通俗。

  运用规范语言,避免简单生 硬和乱扣帽子的用语。

  四、答辩应诉要通盘考虑 在制作答辩状时,要一并考虑应诉意见,使 文书与档案 33 SECRETARY’S COMPANION 学习与修养 201 答辩与应诉的材料相一致。

  这方面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针对原告起诉案情,确定应诉工作人员。

  在接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后,应立 即针对案情确定应诉工作人员。

  按《行政诉讼法》 和《应诉工作规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直接 出庭应诉,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应诉。

  应诉人员 代表被告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应诉事务。

  被告税务 机关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标明代 理人姓名及权限,并以名字先后分清主次,明确 应诉的主要负责人。

  收集核对案件材料,形成答辩应诉意见。

  被告税务机关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案件 材料,分析原告起诉原因,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完 成“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和形成“应诉意见”。

  在制作“税务行政诉讼答辩状”、“应诉意见” 时,应做到“三复查、三对照、三确认”。

  “三复 查”:复查原告起诉状副本,明确原告的基本情况 及诉讼请求;复查案卷的所有材料,了解案件处 理的全过程,从实体和程序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 复查案件运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正确适当情况。


第二篇: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静业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葛梦婷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召鹏乔莹职务:律师

  答辩事由:

  因陈宁祥诉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陈宁祥提前退休的决定》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陈宁祥于2003年通过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请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理由主要有:

  (1)、我局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条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原告与单位所签的《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协议》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强行性规定,我局严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无权依据此条协议作出允许陈宁祥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

  (2)、我局认为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条诉讼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很明显原告不符合此项情形。

  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办理政策性退休,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显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项情形。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动部发{1993}120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当分别满足以下2个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工种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及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第2条规定: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之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得参照。因此,依据《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文件的规定,纺织工业部将粘胶(包括已试行的工种)、晴纶,涤纶、棉纶、丙纶有毒有害作业纳入了提前退休工种。显然,原告作为徐州市印染厂的一名电气焊工,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种名录,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并不能当然的证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种劳动者,而只能证明其有上岗操作的权限,在纺织行业中不属于特殊工种劳动者。因此,原告陈宁祥引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法无据,他本身已被排除于特殊工种的名录范围之外,必须同时满足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条件和该条之规定才可以办理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供的事实理由我局不予认同,我局认为作出原告不可提前退休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请求法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致

  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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