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范围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1、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包括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3、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4、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杭州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5、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中具有城镇户籍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6、在杭州市区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7、杭州市区户籍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预备制人员);
8、经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指导小组或市劳动保障部门聘任的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
9、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
(二)补贴和奖励项目
1、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大学生、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4、生活补贴。劳动预备制人员可享受一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5、创业导师补贴和奖励。对创业导师根据其结对指导学生创业情况和开展专项服务情况给予补贴和绩效奖励。
6、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的绩效给予奖励。
二、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的,每人补贴50元。
(二)申报拨付程序
1、由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事先提出月培训计划,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班;
2、培训结束后,由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适应性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附表1);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汇总表(附表2);
(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表3);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失业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3、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附表4)》,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一)补贴标准
1、 大学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杭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人 2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杭州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2、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3、 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
4、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和大学生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
(二)申报拨付程序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附表6)和授课计划表。
2、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鉴定前7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3、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4)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5)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二篇: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导语: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加快培养现代制造业基地所需的各类人才,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苏州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征收范围
苏州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
三、征收办法
由政府集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每年四月底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政府统筹的0.5%部分由企业自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开具、使用基金(费)电子缴库凭证,并及时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解缴至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
四、经费使用
(一)政府集中统筹的0.5%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由“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按“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市属高职、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含在苏部、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办的上述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为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技术业务素质,加快我市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安排一定的政府统筹的职教经费用于职业培训以及劳动预备制教育、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活动。
五、本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六、苏州市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有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