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我们可以看见,民告官的事件时常发生,那么“民告官”起诉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哦,欢迎大家参考民事起诉状格式!
“民告官”起诉状注意事项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委托某一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需要符合的4项条件。就行政诉讼起诉、立案而言,该条第二项所列“明确的被告”起诉条件,并不容易理解和掌握。实践中,对该项规定的理解与认识偏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
“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明确的被告要求该被告应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关于“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恒定的,即只能由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充当。普通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明确的被告首先要求该被告应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因此,原告在行政起诉中将公民个人或者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非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对象的,应认定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中关于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要求。
二、明确的被告应是清楚、可以指认的被告
一般而言,原告起诉时所列的被告,需要有被告的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以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和审理。对原告而言,其所列的被告信息应是清楚的,可以具体指认的。
虽然,起诉时原告可能未提供或正确提供被告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但至少其所列的被告名称应尽量准确并可以据此得到确定,以此区别于其他行政主体。比如,原告起诉所列被告为区城管局,虽然其确切的名称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常应认为该被告名称还是清楚的,能够具体的指认,不会影响到立案。当然,若原告所列被告的名称不够清楚、难以区别于其他行政主体而容易引起混淆或者以明显不存在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实务中应认为该被告不能够明确。
三、明确的被告应是具体的被告
这里的具体是指作为被告对象的行政主体需要具体,即原告所列的被告应具体到是一个被告、还是两个或多个被告等。对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可以根据行为作出主体确定的被告对象一般只有一个,而不会是两个或多个。原告不能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列明实施某一行为的行政主体,可能是这个,也可能是那个,而均将其列为被告,以增加被告适格的胜算。
除行政行为共同作出或者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等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起诉条件中明确的被告并不需要多个被告。比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以作出征收决定的县区政府为被告,若原告还以征收办、住建局或者乡镇政府等一并作为被告,显然该被告是不够具体的。实践中,无论原告出于何种原因,在一个诉讼中列明多个被告或需要选择确定被告,除符合共同被告的情形下外,通常应认为该被告不够具体,不符合明确的被告要求。对此,人民法院立案时可以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若坚持起诉,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
四、明确的被告不等于被告主体适格
行政诉讼中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立案登记时对所列被告的要求程度并不高。起诉条件中要求的明确的被告,并不等于原告所列被告主体适格。起诉中有无明确的被告是起诉条件,是否具备影响起诉能否立案的问题;而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更多的影响到立案后行政案件的程序或实体处理问题。因此,原告起诉所列被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关于适格被告的规定,不应影响行政案件的起诉和立案。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虽然立案时并不审查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但为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立案时可以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原告所提交的诉讼材料等综合分析原告起诉时的被告,以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释明,建议原告变更被告、修改诉状,减少原告程序性的败诉风险。
相关阅读:
起诉状应该注意些什么
行政起诉状范文和格式
民事起诉状写法范文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起诉状的内容和写法
第二篇:起诉状写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诉讼俗称 “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起诉,也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而老百姓往往将这一程序称为 “写状子”、 “递状纸”。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在城市里 “口头起诉”的情况极其少见。
民事起诉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诉讼带有很强的专业性,牵涉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委托律师办理自然是最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案件老百姓还是选择亲力亲为,此时他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起诉书该怎么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点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老百姓打官司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起诉?即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或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要点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 “法律”,既包括如 《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 《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 《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要点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