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必须提交吗

时间:2023.11.3

  答辩状必须提交吗【1】

  问:答辩状可以不提交法院吗?

  答:可以,当庭口头答辩也行。

  当庭提交答辩状之应对【2】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民诉法关于提交答辩状时间节点的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原被告双方同等的、充足的法庭辩论准备时间,但司法实践的做法却是:几乎所有的被告代理人均选择当庭提交答辩状,本人也是这样做的,目的不言而喻,以使原告方措手不及。

  现实中,法庭及原告方遇到这样的情形,均未置可否,以至于上述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当下“重实体轻程序”、“实质重于形式”观念使然。

  但本人建议原告方律师可发表如下意见:

  审判长,代理人有异议。民诉法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被告当庭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应作为法庭审理本案的依据。

  当然,被告可以口头答辩,但口头答辩的弊端在于:简单点可以,但若形成完整的论断恐书记员记不下来,合议庭在合议时恐不利。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XX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XXX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电话:0817-6829115。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5月29 日,答辩人因收到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 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

  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

  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

  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XX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XX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第二篇:答辩状是否必须提交


  答辩状是否必须提交?要什么时候交?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答辩状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答辩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但是建议最好做好准备,在开庭审理时好好答辩,免得影响最后的实体审理结果。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2】

  一、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二、答辩状的写作要领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3、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答辩状【3】

  被告是否需要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似乎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但笔者发现很多律师,包括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对是否应该提交答辩状的问题在理论及实务上认识不清,许多初学者看到前辈们在法庭上即兴口头答辩而以为这才是大律师的风采,如果提交书面答辩状照本宣科反而会被认为是个菜鸟,因此企羡之余,不免模仿,孰不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一、实践中提交答辩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答辩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

  依照笔者的经验,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辩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因为此时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答辩,更像一个表态。

  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答辩即可,书面答辩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答辩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答辩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状有提前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但这些理由真的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自己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

  第3种理由虽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细研究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前暴露火力的顾虑,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达到突袭的效果,只要在答辩状中注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

  二、对答辩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这样的,虽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但会口头做实质答辩,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恰是一名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

  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答辩,可以用“精彩”二字来形容,高质量的口头答辩,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无论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答辩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醒将部分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答辩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三、不提交答辩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答辩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然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说理部分,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探讨判决书缺乏说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说明说理部分的欠缺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部分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接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使部分判决书中已经注意到了说理部分,大部分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认为还是原、被告的观点则语焉不详。

  假如这样一份判决书在被告答辩部分,只是很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

  2、无论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

  正如前文所述,这样一份判决书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果本案胜诉,代理律师好像赢得很轻松,给人的感觉不是律师反驳对方及说服法官而争取的胜利,而是法院本身对此案就是这个态度,请不请律师和胜诉关系不大;如果本案败诉,则感觉是律师的原因造成,因为判决书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律师的观点被驳回。

  一件案子败诉,有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很难全程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只能通过判决书窥一斑而知全豹,以成败论英雄在所难免。

  但如果被告律师提交过一份简明扼要、逻辑清晰、言之有理的书面答辩状,则情况完全就不一样了。

  首先,律师只要提交过书面答辩状,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中将你的观点全文照搬,你的观点将在判决书中占有重要的篇幅;其次,如果本案胜诉,当事人会看到法院支持的是你的观点,换言之,你之前就对本案有过预判,而且最终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本案因司法不公而败诉,当事人通过答辩状的观点和法院观点的对比,也可以判断出孰是孰非,不至于对律师形成误解或丧失信任。

  3、不提交答辩状可能会丧失提前影响法官的机会

  原告起诉后,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只能看到原告的一面之词,虽然在开庭后法官可以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毕竟有时候还是会有先入为主的影响,此时提交书面答辩状,可以在庭审前起到以正视听,拨乱反正的效果,为庭审说服法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从法官的角度而言,也希望能在庭前看到被告对本案的初步意见,以便“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对答辩状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以提交书面答辩状为原则、不提交答辩状为例外;

  2、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案件事实陈述完全颠倒的案件,应提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3、即使你的口头表达能力有足够的信心,也需要在口头答辩后,给书记员书面答辩状以方便其记录,必要时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答辩状原则上应围绕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逐一反驳,但不排除有些原告的起诉书并非律师起草或者律师水平有限,因此整个起诉状给人的感觉逻辑结构混乱,法律适用错误,此时如果要围绕起诉状进行答辩,很多律师会觉得无从下笔,这就是所谓“乱拳打死老师傅”的道理,此时要跳出原告的思路,从本案的法律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和反驳。

  5、答辩状的篇幅不宜过长,既要言简意赅,又要一针见血,即使准备了书面答辩状,也切忌在法庭上照本宣科、一字不拉的宣读,应该提前进行背诵和记忆,并将其中的书面语转化为口语进行表达。

  某些律师在宣读答辩状时,将“此致××法院,某年某月某日”这样的内容也宣读无误,岂不知听众和法官都已昏昏欲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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