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研究论文

时间:2023.7.19

  一、是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选择法律

  ( 一)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的矛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结构的重新审视,一时间,原本相对独立的乡村社会也被纳入到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构造中来。乡村社会固有的、传统的乡村规范体系“曝光”于国家法治建设面前,面对这一看似与国家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的东西,究竟怎样协调平衡成为现阶段不断讨论的话题。什么是乡村规范,有的学者称为“民间法”、有的学者称为“习惯法”、还有的学者称为“软法”等。无论称其为何,基本上在传统性、民间性、内部性等方面达成一致。目前,就乡村规范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属于非国家法,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国家法要吸收一部分乡村规范;而乡村规范也要向国家法靠拢,逐渐将部分乡村规范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持这种观点的往往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承认乡村规范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而之后要上升到国家法。因为既然作为国家法,就必然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普遍指导意义,然而乡村规范只在一定地域内部人们基于身份关系或者血亲关系而形成的长时期的、延续的约束本地域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则。自然这与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又怎能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还有部分观点认为: “乡村规范与国家法格格不入,自然要实施国家法废除乡村规范,要在乡村社会中依照国家法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对此,这种观点是法律万能论的体现或者说是法律中心主义的表达。任何社会,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范约束,倘若社会只能依赖于法律,可想社会将会凝固,陷入一片拘谨当中,整个社会的发展会受制于各式各样的条条框框当中,这样的社会会发展? 那历史是如何进步的? 因此,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社会变迁发展的连续性,忽视了历史的进步性,陷入法律万能论当中。基于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首先是一种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既然作为一种文化必然具备传统性、延续性的特点。而且这种文化是约定俗成的,一般不会轻易做出改变。

  赋予其法律文化的内涵,是因为在文化的大系统中,乡村规范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在现代观念当中有时显得不可思议或难以理解,但是对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人员流动缓慢的地方而言是最适合不过了。其次,在乡村社会中,规范的选择是基于人们的偏好,就好比一个消费者在选择商品的时候会综合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商品的性价比、用途等等,最后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选择最优化的商品。再次,与其说是选择规范不如说是选择文化,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域内,长期基于身份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已经形成,面对国家法的不断冲击下,其往往表现出抵制或不认同。这种抵制或不认同不是两种社会治理结构的博弈,是两种文化之间的较量,它们各自表达不同的意愿,国家法所表达的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而乡村规范表达的则是“乡土社会的乡土正义、熟人社会的连续性”。因此,两种不同的意愿表达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也不可能存在优劣之分,只是文化所体现的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在短时期内这是不能消除的,也是社会发展正常的表现。于是乎这并存于社会中的两套规范体系被广泛热议。如果说非将乡村规范吸收于国家法之中,这多此一举。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吸收,这就必须要考虑效益问题、在吸收的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是否成正比等问题。笔者认为: 乡村规范在一定地域内起到的规范约束作用见效快、人们普遍认可和信服。它是一种社会延续的产物,完全可以由国家法来实施外部监督和适当改变( 这里说的改变是不改变乡村规范的本质内核,使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规范趋于合法化) 。不必排挤乡村规范使之没用存在的空间,也不必完全废除,况且既然说其是一种文化,它是一种深埋人们内心的东西,已经根深蒂固于乡村社会之中没办法废除之。因此,在既要建设法治又要面对乡村规范的矛盾中,可以采取国家法对乡村规范的外部监督使其在不改变原有文化内核的同时逐渐合法化,并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 二) 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与法律选择乡村社会的矛盾

  初看这句话似乎有些矛盾,其实不然。“乡村社会的法律选择”中,这里说的法律是广义的概念,包含了乡村规范。而“法律选择乡村社会”,这里的法律仅指国家法。也就是说,前面是从静态的角度阐述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矛盾,这里从动态的角度去阐释。在不断进行的法治建设中,乡村社会也摆脱不了法治框架的干预。在这一过程中,乡村社会表现出消极、抵牾的态势,但国家法的强行进入使得原本不愿意接受的乡村社会只能被动去接受这些看起来条条框框的东西,至少是表面上接受了。原本传承的特有文化受到了国家法的影响,乡村社会开始反思其本域内的规范,试着去接受国家法。然而,在“试用行”中,乡村社会发现本土社会不适应强制的、冷冰冰的东西,对于国家法的强行介入,以往存在于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治理结构受到冲击,熟人社会受到国家法的外在束缚。所以,每当乡村社会发生一些纠纷矛盾时,他们还是会依赖于长期传承的温和、高效、便捷的乡村规范。因为,固有的社会状态是长期保持的结果,他们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公正,更多的是乡土的公正。

  一旦国家法适用其中,就会僵化保持已久的社会氛围,而且很难恢复其共同维持的社会秩序,后续问题要比现实纠纷重要得多。所以,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策性的,更多的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是国家法的强行推行,不单单是法律宣传、法治教育等停留在表面化的措施,更多的要考虑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社会环境、文化状况、人员文化程度、当地乡村规范等等一系列实际因素,倘若只是盲目地追求法治化的指数、指标的完成百分比这只是一时麻痹公众的眼睛,没有从根源上实现法治建设。如果一味的把国家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每当出现一些事件时就批评社会法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等制度性的原因,那么社会将受到各种条框的约束,每个人行为时考虑的因素往往比不为行为的成本要大,故而人们更多的去选择小心谨慎办事,一旦稍有不慎,将会有法律制裁。试问,这样的社会怎么发展怎么进步?

  二、知法还是不知法

  目前,每当乡村社会出现发生一些棘手的案件时,总是批评该地区法治建设落后,百姓法治观念欠缺等一系列论断。而且这种论断似乎成为当今正统的论断。初看这样的观点,觉得有些道理,但细细推敲,会发现一些问题。

  ( 一) 对个案的分析趋于表面化,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这种观点呈现出一种公式化、套路化的姿态。

  ( 二) 政治性色彩浓厚,往往这些腔调出现在政府公文或者新闻报道中,这就使得这类语言得到“普及”为人所熟知。每当发生于乡村社会一些案件时,究其原因时,这些套话就跃然而起。

  ( 三) 这种观点呈现出扩大化、覆盖化的趋势,缺乏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发生表面上看似相同或相似,但究其原因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背景。仅仅从表面上类推一些相似案件就套用这种观点似乎有些不负责任。当然,我并不否认在分析案件时可以比照相类似的案件,比照分析只是方法,但是不能套用结果。多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没有停止,难道是普法工作没有做好? 还是另有原因?

  按照上述公式化的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且是这样的结论:

  ∵ xx 乡村地区发生了xx 案件

  ∴ xx 地区法治建设不健全又

  ∴ xx 地区法治不健全

  ∴ xx 地区人们的不知法

  ∴ 应当加强普法教育这样的程式化的推导只是表面上符合逻辑,但缺乏理论支撑,不能让人信服。当然很多时候也不排除一些基层地方( 特别是偏远山区)可能确实不知法,但这样的面积毕竟很小,不能肆意扩大。就一些案件而言,根本不是不知法这样简单的原因所致的。当违法者与受害人面对可能要受到国家发的制裁时,就会选择作出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选择乡村规范更有利于恢复打破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恢复以往的熟人社会。通常这样的选择被看作是不理性的、越轨的,但是其实是处于他们的理性选择。不是他们不知法,更多的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选择。因为他们知法才会去平衡去选择,倘若真的不知法,还会去权衡吗? 去选择吗? 这时是没有退路的,唯一的选择就是国家法。

  因此,针对目前出现的这样观点,认为乡村社会不知法是缺乏依据的。在社会的发展中,社会治理方式不同也是正常的,毕竟社会是一个文化表达载体,不同的地域所表现的文化不同。知不知法只是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文化的存在是客观的,如果过分追求社会对国家法的认知,无疑是要通过主观的改变去改变客观存在,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治建设不仅要把目光放在国家法的健全与完善,还需要考虑现实的广大乡村社会内部实际情况,正确看待乡村规范、正确处理国家法与乡村规范的关系、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文化底蕴。


第二篇:浅谈研究生论文研究问题如何选择


浅谈研究生论文研究问题如何选择

  带过研究生,也评审过不少研究生论文,包括内地的、香港的和国外的,不知不觉中发现有些东西值得提醒在读者和导师的注意,所以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现在研究生的基础 。就内地情况而言,考上研究生的尖子们,尽管他们可能智力和其它方面的能力都很强,但由于大多数人在本科以及中小学没有怎么做过研究(通常是因为没有人教过他们!),导师们面对的可能是依赖性很强的研究生。心急的导师为了让他们早日成材,或者为早日帮自己完成项目,一开始就讲清楚由头至尾如何做。这样的结果就是学生成为材料收集与加工的工具,至于论文有没有新意,看的是导师告诉他的东西有没有新意。做完论文,学位拿到后,还是不会独立做研究,因为研究最难的部分——找到值得研究的问题本身这个过程,不是他完成的。如果导师放手,让学生自己来,自然会在开始的时候要用较长的时间才能摸索到门在哪里,但事实上他学到的东西更多。

  学生自己起步的话,通常都会先看看前辈的论文是如何写成的。但什么是好的论文?好的研究论文应该有哪些共性?具我所知,社会科学跟工科的论文差别很大,我仅就我看到的提供几点粗浅看法。第一,好的论文有清晰的研究问题。无论博士还是硕士论文,最难的是找到一个自己可以解决而且又有意义的研究问题。对于博士而言,还要是一个别人没有解决过的问题。看到有些论文在开始的部分提出三五个问题加上几个假设,然后几万甚至十几万字写到结论时,已经忘记他曾提出要回答的问题和要证明的假设。也有的是提出了一些伪命题,或者别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更经常碰到的是问题太大,最后无力解决,于是东打一枪,西放一炮了事。

  好论文的第二个共性是有个纹路清晰并具针对性的文献综述。论文都要有这个部分:把与本研究有关的不同论点、方法、已有的主要结论等做一个简洁而且具针对性的评论,引导读者和你一起看到本研究领域进展到什么地步,存在什么问题,从而提出自己打算对付其中的哪一个。不做这样的回顾和阅读,就不可能知道自己该在哪里着手,也就不可能清晰地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不少论文题目太大,就是因为在还没有做这个阅读和综述之前,就定下了研究题目。难道不是先定了题目才开始做文献综述的吗?确实不该是这样。开始定下的,其实通常只是一个研究的方向和范围,不是一个研究问题。看到不少论文特别是博士论文有超长、百科全书式的文献综述,通常是由于作者不知道或者不舍得把自己读过和整理过的文献回述做必要的裁剪。优秀作者不是这样。当他们把研究的问题解决后落笔时,已对该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很可能你最后能解决的问题已经离开了你的初衷,或者以前做的文献评述中很大一部分已不相干。因此可用更清晰、更简洁、更有针对性的结构去重组以前读过的东西,给人一个涉入角度(perspective)明确、深入浅出、笔笔到位的引子。赘长的全领域综述所显示的并不是知识的渊博,而更像是闭卷笔试中那种大包围的答题策略,让读者怀疑到底作者有没有透彻了解自己要回答的问题在该领域的位置。

  好论文的第三个共性是写清楚了作者对数据、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他们所存局限性。有完善的数据和好用的方法是再理想不过了。但如果真有这样的美事,通常都轮不到你去享受。我们找到的数据通常不是缺少什么,就是一种局部或者间接的度量。而模型、统计方法也总有其成立的前提。当你越来越熟悉自己所做的一切时,往往忘记了向读者交代很多你知道而他们不了解的细节。好的论文不是这样。他们不仅解释了该解释的细节,还在论文最后对自己研究结论如何受到数据和方法的制约做出清楚且诚实的交代。这是必须的,因为不讲清楚你为知识大楼垒的那块砖哪边的底是实的,哪边还悬空,别人就不知道如何才能正确衡量你的贡献,并继续把楼盖上去。有的论文不得不多些字,往往跟不得不对所用的数据和方法做较多的解释有关。其实,一个好的对自己解决问题之局限性的解释还说明,作者在研究该问题的时候看到了这个问题到底是如何与其它相关问题纠缠在一起的。因此,这种解释的准确到位体现了作者对研究问题相关领域理解的真正深度。

  论文写作是千差万别,我的解读是一孔之见。加之,有内容一般却写得很好的论文,也有很有见地或者创意的论文却写得不怎么样的,情况复杂,不可一概而论。不过,我个人以为,写好一篇论文是反映你对某件事情的了解从你以为你懂到你真正懂了不少的一个质变。后面还有第二个转变,就是发现自己花了如此多时间与精力所做的东西原来是那么的浅显,自己原来是如此的无知!而更恐怖的是这第二个转变可能在你论文完成后不久就出现!不过应该明白,知识积累本来如此。你真正收获的是认识世界的能力,它会让你受益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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