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研究

时间: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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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会在税收稳定基础上尽量获得税收,而精明的企业会避免与法律法规直接交锋,采取不违法的避税方式来减轻税负。企业的各种避税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本文主要以企业避税的动因及避税手段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目前在反避税上采取的应对策略,分析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在完善税法制度等方面提出合理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避税;建议;反避税

  一、引言

  我国的反避税起步较晚。三十几年来,我国在反避税的道路上走的异常艰辛和曲折。2008年,中国税务总局颁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较全面的规范了反避税工作,标志着中国将反避税工作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反避税工作全面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我国在反避税工作上仍然比较薄弱,存在着很多迫切的需要解决的不足。

  二、避税与反避税综述

  2.1避税的动因

  2.1.1主观原因。即大部分纳税人想要逃避税负的强烈愿望。纳税代表着利益的减少,避税行为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少缴税的目的,因而受到纳税人的热捧。

  2.1.2纳税主体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对纳税人的界定理论上涵盖的范围与实际存在差别。若纳税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某个税对应的特定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纳该税种。利用这种漏洞,可以规避某些特定税种。

  2.1.3起征点和各种税收优惠的诱惑。起征点之下不需要征税,因此纳税人在申税时会将课税对象的金额定在低于起征点的范围,减免税额。且税收中有很多优惠政策,纳税人会因为这些优惠政策而争取尽量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

  2.2避税的主要方式。主要有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还有利用纳税主体避税。

  2.3反避税。反避税指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这是对避税行为的管理。广义上,反避税主要是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狭义上,就是通过在税收稽查上的加强,弥补税法上因避税产生的漏洞。

  2.4反避税的意义

  2.4.1.反避税可以保证国家利益。积极采取反避税策略,可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税收权益分配上冲突的减弱,维护国家利益。

  2.4.2.反避税可以保证公平原则。反避税工作的开展的真实意义,不单纯只是为了税务机关找回税收上的损失,也是为了国家在利润分配上实现公正,创造出并维护好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与社会环境,充分实现税收的公平的原则。

  2.4.3.反避税可以保证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税收的目的是调控和引导经济。国家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是为了吸引外资,加强本国经济建设。只有重视起反避税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避税的危害,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三、我国反避税情况

  3.1.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的成效。自从我国开始进行反避税工作特别是2005年开始,成绩更加显著,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的反避税立法日趋完善。我国的申报纳税与税务登记制度也更加严格。且税务机关被授予了检查权与监督权。在国际合作上也更加深入。到目前,我国已经与70多个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达成了缔结关系。在税收协定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条款以防止滥用税收协定。

  我国反避税的工作机制逐渐得到补充完善。2005年以来,税务总局建立了针对案件的专门的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和结案的环节,监控指导着全国性的案件。同时实行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即一个交易,从其申报开始一直到立案审查、结案、后续关注整个过程实行一体化管理,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有针对性的确定各自反避税工作的重心,在全国对反避税工作作出统一筹划部署,合力打击避税。

  3.2.我国反避税工作面临的困境。

  3.2.1税法的权威性受到税收立法的影响。我国正式颁布的税收法律仅三部,现行的主体税种都在国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中得到定义解释。暂行条例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期限自动失去效力。可目前暂行条例实行年限长达十几年,税收法律少于行政法规,立法级次偏低,执行需要借鉴大量文件,透明性和可预见性较缺乏,税法的权威性受到挑战。我国的大部分税法规范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80%,很多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税法的滞后性、质量低等问题日渐突出。税法的订立滞后于改革进程,出现的新情况未在税法上加以规范。

  3.2.2反避税条款针对的面较窄。首先,反避税工作只是由税务部门开展,外商企业是反避税的主要针对对象。这是一种误区。其次,反避税法规不够具体细分化。现行条例做出的约束只针对转让定价,可现实中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采取的避税方式很多。我国反避税立法对于外资企业所做出的其他的避税行为以及逐渐增加的内资企业等纳税人的避税活动没有能够及时的作出补充,制定针对性的条例。反避税的面过窄会使纳税人转变手段,改用其他方法避税以达到目的。

  3.2.3各地政府不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虽然反避税可以查补很多损失的收入,但某些当地政府会认为反避税工作的展开会减弱投资人的积极性。若是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会将投资者推向其他地方,影响当地的经济与发展。企业钻税法空子所损失的利益相比这种损失微不足道。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对反避税工作持中立态度,甚至干预。

  3.2.4办案人员情绪受打击,积极性减弱。避税是不违法的甚至是合法的,国家强制性差且难度大,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即使在计税依据上做出调整,但是直接追缴的较少,大多都是后续的税款,使得反避税工作更难执行。投资者可能会以撤资相要挟。且搜集资料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职业秘密等限制。也种种困难下,办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会越来越弱。

  3.2.5征管制度不完善。税务部门不严格依法执行征税。虽然税收政策相同,但是由于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各地的理解不同,造成了执行不同。税务的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外部干扰,打乱原则性,不能公平对待企业。因此,避税情况日益加重。

  四、对我国反避税策略的建议

  4.1完善税法制度。首先,明确而全面详细的对税法作出规定。在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税目、税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合理的刚性的规定,使一切都有法可依。税法中的一般性条款的文字要使用精准。对于容易避税的项目,要专门进行针对性的分类列举。其次明确规定纳税人具有举证责任。

  税务部门将举证的责任转交到纳税人手中,如果纳税人提供不了合理的证据来反对税务部门的决定,则无条件执行缴税,而不需要税务部门再提供任何资料证明。

  4.2完善反避税税法。我国为了解决外资企业避税的问题,实施了一系列的反避税的法规以及文件。随着新企业法颁布,很多的规定、文件法律上已经失效,因此我们需要将以前的法律文件归纳整理,明确仍然有效的文件,清除失效的法律文件,避免以后解决问题时产生冲突与歧义。

  4.3健全反避税体系。首先,在全国统一建立反避税系统。我国需要一个国际国内的市场价格、资本报酬率等都涵盖的详细的数据库,及时更新补充,为税务人员的反避税调查提供可靠的资料。其次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4.4加大避税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一般只要求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整并追缴税款,而很少罚款,纳税人在避税时不会产生畏惧的心理。因此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十分必要。

  4.4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更深层次的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素养。要组织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税务人员掌握国际税务的最新动态,掌握最新的知识,有助于提高其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苏筱华.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5.7

  [2] 陈合.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形式及对策[J].经济师.2005(10)

  [3] 聂杰英.我国反避税立法进程的回顾与思考[J].税务研究.2008

  [4] 蔡昌.我国政府“反国际避税港避税”的不足及建议[J].才会信报.2011年

  [5] 徐公伟,建忠.新税法实施后的国内避税问题探析[J].现代财经.2009(3)


第二篇: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新科技的发展,各种关于新科技的企业也像雨后春笋一样纷纷冒出了头来,随之而来的是关于新科技企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的筹划的问题,在这里,小编给你们带来一篇探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点评。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方式单一,基本上局限于税额的定期减免和优惠税率,要真正享受这些优惠,其前提是企业必须有利润,利润越多,优惠越多,这就体现在对有利润企业的事后扶持,对亏损和微利企业则起不到任何鼓励作用。例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指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条优惠政策所起的实际效果是由高新技术企业前几年的盈利情况所决定的。而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特点可以知道,其投入产出在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投入是及时发生的,而成果转化的产出却是滞后的,即使转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随着生产经营逐渐在将来释放,与前期的高额投人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因此,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至营业的两年内没有所得直至亏损,不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产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额利润,企业的税负水平较高,可见,如何在现行税制下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思考的问题。其次,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等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也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影响,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注意到这个问题。

  1 企业自身筹划目的不明确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所创造的经营成果的部分无偿占有,它的征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所以企业认为只要有利润就要缴纳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后,很少有企业进行其他的所得税筹划,来合法避免企业现金流出。合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不是偷税、逃税,而是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为国家形成长期税源。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的瓶颈,企业刚刚起步,信誉商誉尚未建立,同时高新技术产品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的特性,而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往往更注重高风险性。由此可见,若企业自身进行所得税筹划目的明确,在企业内部建立专业所得税筹划队伍,将为企业避免资金外流,更有利于企业快速、长远发展。

  2 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

  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性,要求企业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发机构以及新产品的销售,产品的高回报、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资产在其资产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内部条件建设是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筹划工作,还是由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聘请合格的人员来进行筹划工作。从人员素质上讲,从事筹划工作的专业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财务会计法规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在充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自身的判断能力,为企业出具筹划方案或提出筹划建议。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了一定程度,经营范围比较广泛,经济业务比较复杂,需要进行的税收筹划工作又相当繁多时,就要求企业设立有关的部门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对税收筹划潜力的影响表现为:优惠政策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大。首先,在外部条件建设中,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的主体地位、不同经济性质或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的偏重和待遇时,不同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来进行所得税筹划,特别是当关联企业的税负轻重不同时,关联企业就可以以税负作为利润转移的导向,达到筹划的目的。其次,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最后,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受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在涉税零风险状态下,纳税人虽然不能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但却能避免某些利益损失的发生,亦即间接地获取了一定经济利益,从长远而言,赢得政府信誉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1 高新技术企业对所得税筹划主观认识不足

  法律对权利的规定是实施权利的前提,美国着名的法官汉德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人都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税负。税收不是靠自愿捐献,而是靠强制课征,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保密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是对经济利益追求的一种本能,只要没有超越纳税人权利的范围,就属于其正当的经济权利。因此,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纳税人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容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前提。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不仅考虑到合法性,还应兼顾到整体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应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当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同其他税种的筹划产生矛盾,或者与别的经营活动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当在企业的整体目标下进行协调,获得一致。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缺乏树立长远的战略筹划意识,只重当期的好处,未能兼顾未来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最优的配比,当当前筹划和长远筹划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当全面考虑,综合衡量,使得企业所有活动服从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不能一叶障目,片面追求暂时的所得税负担的最小化。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还要认识到面临的风险。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财活动中忽视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指企业对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安排,其主要内容是对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筹划。在这一系列决策中无一不受到税收的影响。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因此,筹划方案都必须考虑是否满足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遵循成本效率原则和资金的时间价值,任何偏离财务管理目标的涉税筹划方案都是没有意义的。首先,从每一个所得税筹划的方案来看,都必须经历有关涉税事项筹划目标的确定、税收法律法规情报的收集、筹划方案的设计、对收益成本的审核等多个阶段,任何一个阶段都离不开财务决策手段的运用。通过财务决策,才可以充分进行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和成本认定。其次,涉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必须得到有效的财务控制。筹划方案由于涉及的经营时间较长,在运用筹划策略的过程中,必须对设计的筹划方案进行追踪考核和预测,适时对筹划方案作出调整。总之,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三大要素,而企业涉税筹划正是为了实现这三者的最佳利益,所得税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第一大税,合理筹划所得税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财务管理水平。

  3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技术处理手段欠缺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重要的一环,也是需要专业技术的工作。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的现金流出、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求从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会计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目前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本位币等;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根据有关制度的要求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如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等。在企业进行资金筹集、投资和分配的规划活动中,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筹划同样涉及所得税筹划。这些会计处理手段、财务活动中对涉税的以及对相关税法的掌握均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不仅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具备实际的技术操作经验,在税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合法操作,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的技术处理方面手段还比较欠缺。

  三、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合法对策原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应有目标,具体操作时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必须严格遵守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等行为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却违背了合法性原则。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征税、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依法征税,纳税人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只有在遵守税法及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2 整体性原则

  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应从全局出发,把所有经济活动作为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当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同其他税种的筹划产生矛盾,或者与别的经营活动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应当在企业的整体目标下进行协调,获得一致。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也应当树立长远的战略筹划意识,既要看到当期的好处,也要照顾未来的利益,要兼顾整合当前和长远利益,使之实现最优的配比。当当前筹划和长远筹划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当全面考虑,综合衡量,使得企业的所有活动服从实现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而不能一叶障目,片面追求暂时的所得税负担的最小化。

  3 风险性原则

  在无风险时,企业的收益当然是越高越好,但存在风险时,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时就不能简单地比较收益的大小,还应当考虑风险因素以及经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大小。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企业在自身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适当的安排。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企业自身状况等因素不断变化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筹划的收益也只是一个估算值,而非绝对的数字。因此,企业在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的风险后,再作出决策。例如,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改变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期的盈利可能由于经济的波动,市场的疲软而变为亏损,或者由于经济的繁荣,而使利润剧增;此外,也可能会发生通货膨胀,而税法并未根据通货膨胀水平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指数化调整,等等。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要建立在充分研究科学预测我国宏观经济走向、外围环境行业走势等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于筹划的风险进行理性科学的评估和考虑。

  4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总是由特定的经济主体,在特定的时期,针对特定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在对于未来的特定预期下进行的,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不能总是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更不能僵硬地套用别人的方法,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从而实现预期的目标。比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通过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上的好处,但是当企业处于盈利、亏损或税收优惠期等不同状态时,应选择的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是不同的。

  5 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的意愿,是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税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就为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新兴行业,税收立法上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倾斜,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的优惠政策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降低税率、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盈亏互抵、无形资产的确定、计量和摊销以及优惠退税等。

  6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依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地也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企业可以使各项收入最小化,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最大化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总能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总体目标。

  7 延缓纳税期限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不同时点上的资金其价值是不相同的,而税收始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现金净流出,延缓纳税期限,可以使企业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企业可以对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进行调整或分摊,合理归属应税所得的所属年度,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主要指收入实现的方式和费用确认的方法,尽量使应税收入或所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实现,即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在同等的风险条件下,企业的纳税额越小,纳税时间越晚,企业获得的利益相对越大。

  8 顺应税务管理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有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获取批准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企业按规定提供了相应的信息并依法获得了批准,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或者退税、税前扣除等优惠,否则就必须正常纳税。企业在这方面必须留意,在核算上早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四、结束语

  所得税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形式,无论其通过何种税种来筹集税收收入,结果都是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果,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率。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目的则是追求收入、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费用的最小化。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收入,都需要经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环节,才能最终形成企业的收益,其从筹建、开始生产经营直至解散的各个阶段,都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之下。因此,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要重视所得税筹划,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要有法律依据及必要分析,要贯穿其投资、筹资、经营、利润分配等各项活动中。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税收制度将会变得更加规范和透明。同时,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内外具有成熟纳税筹划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不断涌入,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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