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3.11.3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正确书写格式大家了解过吗?朋友们,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资料,欢迎大家参考!

  贷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

  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

  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

  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

  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

  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

  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__份;

  证明材料___________份。

  借款应诉答辩状范文【2】

  被告:高殿国,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庄村中区10排17号。

  被告:梁宗满,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刘举村中区10排17号。

  原告:高贺娟,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黄孙永华北里,2楼4单元301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应诉事实及理由:

  一、 原告:高贺娟是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的养女,但据被告高殿国了解,致今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请问法官同志,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合法吗?被告请求法院让原告出示她的收养关系及有关证明。

  二、 原告诉我“被告”侵占高庆友(二叔),陈英(二婶),三间房和院落,被告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其理由是被告的(二叔)高庆友自1990年12月,从北京回家,路过鲍鳅河时不幸身忙。

  可当时没有发现,因河面有冰雪覆盖,单位人以为回家,可是家里不见人,是我夫妻二人及全家发动亲朋好友,四处寻找,整整找了一百天,最后在我们村南鲍鳅河里,发现了高庆友(二叔)的遗体,当时天冷水深,是我夫妻二人雇船用多人把二叔打捞上岸,把高庆友(二叔)遗体运回家中。

  回家后由被告父亲高庆来(已故),高庆富(老叔),贾庄大姑,二婶陈英(已故),还有原告高贺娟也参加了,四位老家召开的家庭会议,四位老家定为由被告高殿国夫妻二人为(二叔)高庆友办丧事。

  办丧事:置办酒席25桌,吹班24个工,大棺木一口,是被告夫妻二人顶丧架灵,打帆报罐。

  为二叔办丧事“连寻找打捞”,共计花费,陆千捌佰元左右。

  把二叔丧事办完,二婶陈英首先提出,四位老家长一致通过让原告高贺娟去北京接班。

  家里三间房和院落归被告夫妻二人所有。

  二婶陈英跟被告一起生活。

  三、 自二叔去世后,二婶身体一直不好,是被告夫妻二人,请医买药,经过多年的治疗,身体有所好转。

  当时,二婶和高贺娟(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翻盖三间房,是因被告当时经济基础较差,没有翻盖,但土墙头也以倒塌,是被告从后白庙窑地买了两万红砖将其码好。

  是被告在1993年秋天打了一眼70米深的压机井,并在当时就地栽下了十棵核桃树,在这二十几年来是被告一直对房屋和院落进行精心管理,院内一点杂草都没有。

  1997年,原告高贺娟以照看孩子为由把(二婶)陈英接到北京,不到十天,因二婶过不惯北京狭小空间生活,因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半身不遂,整日昏昏沉沉,度日如年,身上所有积蓄花的所剩无几,一直过着悲痛的生活,老人家一直想回家,但因近期政府对我住所辖区要进行拆迁改造,以致会造成一些经济利益,所以原告不让老人回家,直到xx年3月病故。

  二婶陈英病故以后,原告把骨灰盒抱回家,是被告找人操办把二婶埋葬的。

  之后原告高贺娟以被告占有房基地为由起诉被告高殿国,后又因房产纠纷把被告起诉,这些事发突然,使高殿国、梁宗满夫妇觉得很委屈。

  在此做出以上的应诉答辩,请求法官驳回高贺娟的无理诉讼。

  应诉人:高殿国 梁宗满

  20xx年x月x日

  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xx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xx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xx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xx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综合以上所有的情况,被答辩人的关于借款事实的陈述都与正常的借贷关系相悖,。

  三、被答辩人有掌握答辩人印章的便利条件,进一步证实涉诉的两张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事实上无论是答辩人还是其负责人* *,他们都没有向被答辩人私下借过钱。

  虽然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确是答辩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的副经理,有临时使用印章单独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

  被答辩人曾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时间长达三年多。

  事实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刚成立不久,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公司的时间也不长,但答辩人的负责人* *对被答辩人很相信,因为刚从浙江来到济南,对这儿的情况不熟悉。

  被答辩人当时也很热心的帮忙(找房子、买办公用品、配公司的钥匙等等),正是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对其的警惕心,让被答辩人有很多机会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间,答辩人负责公司的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管理工人、发放工人饭票、生活费等重要工作。

  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盖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辩人加盖的,有很多工人作证。

  事实上直到被答辩人提起起诉,答辩人才第一次见到这两份借条,客观事实应该是被答辩人打印了涉诉的两张借条并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公章和人名章。


第二篇:贷款担保答辩状


  个人债务是指当事人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个人承担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贷款担保答辩状,欢迎阅读。

贷款担保答辩状

  贷款担保答辩状【1】

  答辩人: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泗水县xx镇

  答辩人因山东济宁xx有限公司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07)泗民二初字第32号判决上诉一案,现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做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认定答辩人所诉担保追偿事实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担保还款事实客观存在。

  在一审时,当事人已对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泗营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进行了质证,在本次开庭时也将原件交给法庭。

  该合同第一条规定:“自1999年12月2日起至2000年12月2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贰拾万元整的贷款。

  在此期限和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合同借款人处有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颜x的私章,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也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和负责人李x的私章,保证人山东省泗水县xx厂加盖了公章等。

  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颜x在一审时已提交了NO2239810保证担保借款借据:贷款金额为200000.00元,借款日期为1999年12月2日,到期日期为2000年5月2日,该借据注明:“兹根据农银保借字99第030号合同办理此笔贷款。”

  2、答辩人还款证据充分。

  2000年5月2日,“山东省泗水县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贷款200000.00元到期后,因其无力偿还,贷款人与答辩人协商扣收了我公司200000.00元,并于2000年5月31日,将此款从答辩人在农行的874—0024186账号划入“山东泗水xx公司综合服务公司”872—0050488存款账户中,同日又将该款从前述存款账户转入其贷款账号7406—0059855。

  答辩人自己持有和从农行复印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已在一审中提交,答辩人所提交的财务凭证中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中“转账原因”注明“补制传票”的原因是,农行从答辩人账户中转款后,未及时向答辩人出具相关手续,后我公司财务人员对账时向农行索取了该单据,因该单据时间与记账时间不符,会计便标注了“补制传票”。

  答辩人在一审时已提交了农业银行出具的“原山东省泗水县xx存款转入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为扣收贷款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2000年5月31日,根据担保合同约定有关内容经与借款人、担保人协商后,我行从原山东省泗水县xx厂存款账户转出其存款20万元入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存款账户20万元整,用于扣收其为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的到期担保贷款20万元整,并于当日存款转入后即时收回此笔贷款。”事实上,“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承认此笔贷款由答辩人代为偿还,且上诉人“山东济宁xx有限公司”也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其所称“农业银行泗水县支行”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是错误的,因为贷款是事实,如果偿还不属实的话,农行的权益只会因此受损而不会受益。

  3、在二审庭审时,答辩人又将“山东省泗水县xx厂”200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提交给了法庭,以证实“山东省泗水县xx厂”做担保人资格的合法性。

  二、上诉人山东济宁xx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1994)4号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开办单位没有出资或抽逃资金,上诉人亦属此范围。

  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声称开办单位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无法举证自己已出资,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出资的账目记载和银行转账记录,且另一被上诉人山东省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颜x一直证实上诉人山东济宁xx公司没有出资。

  上诉人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占有登记表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法定证明,但上诉人并未举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上诉人却在此处偷梁换柱,蒙混过关。

  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产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上诉人并没有提交前述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依上诉人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1994)4号的规定,而且,该笔出资款系流动资金,上诉人已明确认可其财务记载中无出资此款的凭证,因此上诉人山东济宁烟草公司实际并没有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上诉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审适用法律适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一审适用《公司法》并无不当。

  四、上诉人对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时效应以此为基准日起算,答辩人起诉是2007年元月份,而且本案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x经理均明确认可自答辩人代偿该借款后,每年都去向其追索,每次他都领我方的财务人员去找上诉人的时任领导进行交涉,而且每任领导都知道这个情况,这说明我方不仅每年每次向借款人“泗水县xx综合服务公司”主张权利,而且也同时向其上级单位即上诉人主张了权利,上诉人方也未出示相反证据或其某任领导出庭作证推翻。

  因此,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贷款担保答辩状【2】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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