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时间:2023.11.3

  申诉状与上诉状也是法务文书中一个混淆点,那么该怎么去区别呢?小编为您整理了几篇介绍,看完就懂啦!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1】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它们的不同,简单说就是上诉是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申诉是对二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

  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

  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

  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2】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

  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民事上诉状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2、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诉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作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篇:申诉状上诉状区别


  申述状和上述状的区别会在哪里呢?大家是否清楚知道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申诉状上诉状区别。

申诉状上诉状区别

  申诉状上诉状区别【1】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它们的不同,简单说就是上诉是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申诉是对二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民事上诉状范本【2】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19xx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滨州市**区**办事处**村6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渤海五路62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19xx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xx年7月4日做出的(20xx)*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20x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xx年7月10日起至20xx年7月9日止。

  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20xx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

  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

  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

  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

  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结合***法院(20xx)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20xx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xx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而一审判决在20xx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2009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二0XX年二月二十五日

  刑事申诉书范文【3】

  申诉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xx年11月12日 (19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13日以(19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

  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11 月12日,以(19x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于20xx年3月5日刑满释放。

  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

  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

  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xx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

  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

  以上事实,邻居赵xx、毛xx、邓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

  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

  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现场目击证人赵xx、毛xx'邓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毛xx、邓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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