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要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1】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 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
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
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
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
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
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
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
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
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
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2】
申诉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xx年11月12日 (19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13日以(19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x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
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11 月12日,以(19x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于20xx年3月5日刑满释放。
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
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
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xx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
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
以上事实,邻居赵xx、毛xx、邓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
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
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现场目击证人赵xx、毛xx'邓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毛xx、邓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3】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x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
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
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篇:民事申述状的范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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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述状的范文范本【1】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9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
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
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
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20xx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
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
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
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
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
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
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
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
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
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
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申诉人于19x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
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
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
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
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07670013357 -8、07670012954-5、07670013190-8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
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
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
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4764411-10000012252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4764468-10000339111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
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
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
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
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沛衡自20x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
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20x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
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20xx)
民事申述状的范文范本【2】
申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1号楼220号。
申诉人:方某某(兼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汽车公司第一保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21号楼220号。
申诉人因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民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债务人杨新立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
申诉理由:二审法院判决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是完全错误的判决。
一:二审判决证据不足,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该录音来源不合法,系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取得。
该录音的取得时间是20xx年6月9日,而申诉人早已于20xx年5月9日将该案起诉到东城区人民法院,杨新立已经知道自己被起诉,所以他千方百计的以引诱、欺骗的方式套用申诉人的语言,以此证实债务已经顶抵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