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验收要求

时间:2024.3.31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验收

要求

一、验收内容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二、验收要求

1.项目至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至少有一名项目组成员为主要参与人的,可申请验收:

(1)论文发表,且标明“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资助”;

(2)专利申请(要求受理后公示1个月以上);

(3)软件著作权(要求授权);

(4)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者其他学科竞赛获得省一等奖以上(该竞赛项目与本课题研究内容相关);

(5)权威机构鉴定,且鉴定结果理想;

(6)投产应用,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7)成果被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采纳,且标明“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资助”。

2.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及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经费支出明细单与实际票据不符的;

(4)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

(5)资助计划入选者及其指导教师无正当理由替换的。

三、验收结论及处理意见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直接报送省项目办申请结题。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以下处理:

(1)不予报送省项目办申请结题;

(2)停止下拨学校配套经费;

(3)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指导教师不得指导下一年度项目;

(4)减少相关管理学院下一年度报送省级立项评审的项目数,减少项目数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数相等;

(5)学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省项目办结题进度安排,决定是否组织二次验收。二次验收通过则项目予以补报省项目办申请结题。

(7)报送省项目办验收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项目,参照以上(3)至(4)条处理。

(8)最终未能申报省项目办验收项目或省项目办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情况记入项目组成员档案。

四、验收流程与方式

1、验收流程:

(1)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验收要求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项目直接不通过验收。

(2)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2、验收方式:

(1)会议验收: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质询项目关键技术,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2)书面验收:由校团委将项目验收材料送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书面评审,形 成验收意见。具体验收方式由校团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校新苗计划管理小组

20xx年x月


第二篇:关于做好20xx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20xx年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已经展开,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团浙联〔20xx〕1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数额:

各学院按分配数额(附件1)从20xx年已获得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中择优选拔

二、报送材料:

项目申报书(附件2)一式3份,要求申报学院认真审核并盖章;项目汇总表(附件3),上报时须加盖公章,并将电子稿发送至电子邮箱。

三、报送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xx年x月x日,请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报送材料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行政楼323室),所有材料需交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

为确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学院认真组织,严格把关,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联系电话: 63740318(9298318),电子邮箱:382245079@qq.com


第三篇: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办法(2)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生学术工作上层次上水平,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分为国库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国库财政专项经费由国库财政拨付,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拨付。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经费的监管。

(一)校团委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总体预算和决算编制、总体支出审核,负责对学院隶属子项目经费的总体划拨,监督和指导学院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二)学院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子项目资助额度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支出经费。

(三)计财处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中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检查与监督,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资助管理

第四条  校团委根据学院立项数下拨资助经费,下拨经费总额为RMB10000×学院立项数,其中50%为国库财政专项经费拨款,50%为学校配套经费拨款。

第五条   下拨经费由学院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子项目资助,不得截留或挪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等额或差额资助子项目。差额资助时,对于“挑战杯”竞赛培育项目、创新性应用性强的项目可重点资助。子项目资助由国库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两者各占50%。资助额度确立需公示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  对于“挑战杯”竞赛重点培育的子项目、“挑战杯”竞赛获奖的子项目,如有需要,可由学院申请额外资助,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支出管理

第七条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管理要求,专款专用。

第八条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费用,按资助总额的10%从学校配套经费中计提。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其它费用: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资助额度和经费开支范围编制用款计划(附件1),经学院审核、校团委备案后方可支出经费。经费结算时实际支出需与用款计划基本一致。

第十条  国库财政专项经费在省项目实施办公室下达立项文件后即可支出,支出时限为一年,逾期未支部分由国家财政拨回;学校配套经费需校团委确认项目结题后方可支出,支出时限为结题后三个星期,逾期未支部分由学校拨回。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时,子项目学校配套经费需在国库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完成后方可支出。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经费具体支出的审核。经费支出时需根据待报销发票填写支出审核单(附件2)。支出审核单经学院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四章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结算需根据实际报销发票编制决算表(附件3)。

第十五条  子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拨回资助经费中学校配套部分:

(一)学校结题验收不通过;

(二)研究失败无法申请结题;

(三)未按计划完成研究进度导致延期结题;

第十六条  子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回所有资助经费;

(一)项目组放弃研究;

(二)违规使用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旧条例如与本办法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若上级主管部门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经费管理有新规定,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经费用款计划

附件2: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经费支出审核单

附件3: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决算表

附件4: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共青团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

20##年10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校团委备案联---------------

附件3: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决算表

注:1、经费收入 = 经费支出 + 经费结余;

2、务必加盖学校财务处公章,无公章无效;

3、购置设备费<20% (其中不能用于购买通用设备);人员劳务费<15%。

指导老师签名:                              财务处:(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

经费报销流程

1、项目负责人整理发票。

2、项目负责人填写支出审核单(附件2)及计财处的现金报销单、差旅报销单。

3、项目负责人携带学生证、发票、现金报销单、差旅报销单、支出审核单(附件2)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经费内支单。

4、学院审核报销人身份,审核报销发票,查对支出审核单(附件2)填写款项是否与发票相符,并在支出审核单(附件2)上签字盖章。

5、学院根据支出审核单(附件2)金额开具内支单,要求内支单金额与支出审核单(附件2)金额一致,经办人填写项目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携带发票、现金报销单、差旅报销单、内支单至计财处报销。

7、学院以月为单位,定期上交支出审核单(附件2)校团委备案联。

共青团浙江工业大学委员会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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