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管理体制,加快慈善事业立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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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改革管理体制,加快慈善事业立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民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办理
提 案 人:王名,张泓铭,吴能远
主 题 词:老年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内 容:
公益慈善事业是动员社会捐赠资源面向各类弱势群体开展公益服务的社会事业。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很快,社会捐赠资源空前增长,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日益壮大,各种形式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服务越来越多,参与公益服务的志愿者人数不断增加,全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问责意识和参与意识也越来越强。
随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国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去年通过媒体曝光的红十字会、中非希望工程、中华慈善总会、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和项目在运作管理上的许多丑闻,说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在管理体制和监督问责上存在严重问题,公益慈善领域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亟待从体制上和立法上加以改善。
现行体制和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第一,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在我国,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中,既包括基金会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组织,也包括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还有大量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社会组织。相应的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xx年代中后期。其主要特点是:以所归口的党政部门为主,双重或多重管理,分别负责,没有归口的社会组织则实际上处在现行管理体制之外。这种管理体制具有很强的部门管理色彩,使得政府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职责难以明确和统一,形成重入口登记、轻过程监管,重部门风险,轻国家责任的弊端,一旦出了问题,往往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人和问责主体。这种僵化过时的管理体制与迅速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不相适应。
第二,公益慈善领域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善行缺乏保障,恶行得不到惩治。目前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立法严重不足,仅有一部19xx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规制少、协调差、缺位多,对于捐赠人、志愿者、公益组织、受益人等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参与人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对于借公益慈善之名营利、谋私等种种行径缺乏必要的威慑和惩治,致使公益慈善领域出现许多超越底线的丑恶现象,通过媒体曝光,一方面引发公众的强烈不满和问责,另一方面严重贬损公益慈善事业的形象。
针对上述问题,去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基本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慈善事业法列入了20xx年的立法议题。目前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台地方法规在积极探索改革管理体制的先行先试,民政部等相关部门也在草拟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为了更好地推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加快并努力做好慈善法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捐赠者等公益慈善相关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规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根据这一原则,建议尽快改革现行的双重或多重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不管是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只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就必须进行统一的登记注册,由登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行使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明确政府是公益慈善事业的引导者、促进者、监管者和规制者,但政府不是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除非战争和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外,各级政府不得直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第二,加快公益慈善事业立法进程,公开立法草案,在广征民意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及时出台《慈善事业法》及其配套法规。慈善法的起草工作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提出,我本人也应邀参加了多次讨论。汶川地震发生以来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很快,全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高涨,法律缺位所带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出台相关法规。但慈善法关乎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有必要也有条件采取立法公开的形式。建议全国人大在慈善法的立法程序上增加立法公开的环节,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民意,让将要出台的慈善法真正成为全社会参与的人民立法。
第三,明确公益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质,加强对相关商业活动的监管。去年发生的公信力危机表明,一方面公益慈善事业中存在一些商业活动,其中有些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公众对于公益慈善事业中的商业活动特别是营利活动深恶痛绝。因此必须在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公益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质,严格规范其中可能存在的商业活动,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进入公益慈善领域。应当明确规定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办法,通过媒体等社会监督手段确保公益慈善事业沿着非营利的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在完善公益认定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税收优惠,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培育和促进公益慈善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推行的对公益组织的认定制度主要限于基金会和部分社会团体,应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和购买服务都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积极的扶持政策,应当进一步完善、充实和加大力度。去年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尝试建立培育发展公益组织的孵化基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第五,运用财务和税收杠杆,在加强监管问责的同时促进公益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国外许多经验表明,财务和税收杠杆是加强公益问责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建议在未来《慈善法》所搭建的监管平台上,要充分考虑财务和税收杠杆的作用,如确立以罚款及取消免税地位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确立以财务审查为核心的审计办法等,都可形成一定程度的刚性约束,以利于加强监管问责,同时促进公益慈善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二篇:关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矿业管理的提案
关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矿业管理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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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矿业管理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土资源部研究办理
提 案 人:金正新
主 题 词:地矿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上世纪xx年代中期,随着乡镇企业的大发展,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矿业秩序一度相当混乱。19xx年x月x日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同年x月x日起施行,19xx年x月x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矿法》修正案。经过多次全国性的、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才使我国的矿业秩序逐步好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也逐渐开始步入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健康发展轨道。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矿品需求旺盛,价格大幅增长,但是一些重要矿产资源(如能源矿产等)的严重短缺已开始制约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长期没有加强而导致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支持和保障能力正在下降,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出现严重反弹。矿产资源开发中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探矿权等问题出现反复,以采代探、乱采滥挖和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在部分地区还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矿山企业超能力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矿山布局不合理、小矿数量过多、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薄弱,基层监管难以到位等,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目前我国矿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长期不顺,导致矿业管理混乱。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历史上曾长期处于多个工业主管部门和地矿主管部门并存的时代,部门管理色彩很浓,《矿法》的法律条文中也体现着矿产资源分割管理的迹象。现在有关工业部门都已撤销,而新的统一有序的管理体制却未理顺,条块分割、相互掣肘、管理越位与缺位并存,这些都影响着形成权威部门的有效管理,是造成矿产资源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矿产资源粗放经营,资源浪费严重。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日趋严峻,部分支柱性大宗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能力不可持续。从存量看,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总体素质不高,多年来,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投入的增加,过量消耗矿产品。据统计,20xx年我国GDP为1.4万亿美元,约占世界的4%,但消耗的原油、原煤、铁矿石、氧化铝、水泥分别为世界消费量的7.4%、31%、30%、25%、40%。这既有我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原因,同时也与采矿业本身粗放经营,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回报、利用水平不高有关,煤炭综合回收率平均不到40%,金属和主要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的综合回收率仅在30%左右,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综合回收率50%以上的水平。由于矿产资源的大量消耗和
勘查严重不足,再加上损失浪费惊人,对外依存度自然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能源及若干主要矿产品的短缺甚至威胁到了国家的经济安全。三是矿业产业的后继发展问题日趋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产业实行的是较严格的计划、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靠国家投入,引进国外资金及先进技术很少。改革开放以来。因多种原因的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改革开放的力度依然不够,目前实施的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在设计上既未充分考虑矿产资源本身和勘查、开采产业的特殊性,也未完全与市场经济接轨,不能享受到其风险投资的相应政策,致使这些产业中的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缺乏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能力。商业性勘查和矿产开发的融资市场也未能建立起来。当前,地勘单位形不成有活力的机制,存在着队伍臃肿、结构不合理、经济实力差、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绝大多数国有矿山企业历史和社会负担重,经济实力差。有相当一部分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已经枯竭或接近枯竭,特别是一些资源型城市,由于矿产资源快采光了,“四矿”(矿业、矿山、矿工、矿城)问题严重,城市持续发展面临很大的困难。四是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严重。多年来,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采,轻环境保护的问题。部分国有大中型老矿山历史包袱过重,矿区土地破坏面积大,地质灾害隐患严重,恢复治理任务艰巨;众多小矿只顾采挖资源,不顾环境保护,造成采区自然生态的严重破坏;许多矿山废石、废渣、废水随意堆积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特别是尾矿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利用,既不利于资源二次开发,也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据调查,我国采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占工业废水的10%,采矿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占工业固体废弃物的80%,采矿占用和损毁土地近9000万亩,而复垦率仅为12%,大量老矿山的塌陷区、排石场、尾矿坝都亟待进行治理。五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秩序混乱。经过多年整治,目前我国矿产资源领域中勘查、开采秩序的混乱现象已基本得到控制,但影响矿业勘查开发秩序的深层原因尚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地方保护主义、企业管理粗放、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机制、体制不顺等多方面因素都对此有重要影响。近来由于矿产紧缺,价格高位运行,也导致滥挖乱采、越界开采、无证开采、争抢矿产资源等现象有所抬头。上述问题出现的最主要原因与长期以来的矿产资源管理缺乏协调,宏观管理职能不到位是密不可分的。19xx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虽然成立了国土资源部集中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但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并未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宏观调控和管理失准,产业发展规划与预测和市场实际需求相脱节,出现部门间的职能交叉,形成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不协调,反而增加了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的难度。因此,期盼通过持续不断的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来解决我国目前矿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各类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社会实践结果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也将更加紧密地与国际矿业相联系,矿业管理体制不顺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下游产业和国际贸易。因此,只有通过深化矿业体制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矿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深层次问题。
鉴于上述认识,建议尽快理顺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把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与新矿法的修改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通过矿业立法建立起巩固、完善矿产资源的集中、统
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在矿业资源丰富的县、市保留地矿局,隶属国土资源局。我国宪法明
确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理顺矿业管理体制有利于建立起完善的、高效的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矿法》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消除部门分割管理的种种弊端,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方针、政策,统一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实施提供行政保障。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三篇:改善提案--范本
提案改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