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
1、安全生产检查是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
2、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责任
1、公司安委会是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部门。
2、公司及各职能部门下车间、班组检查工作时,必须将安全生产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检查重点
易造成重大损失的特种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
四、检查方法
必须严格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实行公司、车间、班组相结合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五、检查内容
(一)查软件系统:查思想、查管理。
1、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现象。
2、查职工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查硬件系统: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1. 查设备、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健全。
2. 查电器设施是否符合定,电线有否乱拉乱接。
3. 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健全有效。
4. 查作业场所通道是不畅通无阻。
5. 查“三违”作业,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查处整改。
具体按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检查细则表》执行。
六、厂级例行安全检查
1. 具体有厂部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安委会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每年安排二次(6月/12月)全厂性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隐患、
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
2. 每年安排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
及吊具、压力容器等进行检查。
3. 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车间组织自查外,厂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车
间的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
4.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本
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厂部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5. 厂部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车间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七、车间检查
1、各车间除配合厂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车间领导每月(20日左右)
要按排一次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车间的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安全科、并作好检查记录。
2、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车间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用的吊具、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否则不能投产。
3、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车间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需入库的成品、半成品、贵重工具及工装等是否放好,门窗是否完好,用电设备是否断电,是否有漏气、漏水等问题。
4、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八、班组检查
1、班组每周(周一)由组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钢丝绳卡子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车间领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2、组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3、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班长或车间领导。
九、隐患整改
1、三级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并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
制度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当场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2、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厂部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3、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 “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4、车间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车间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厂安全部科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通知单限期落实解决。在期限内仍未解决,由此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厂部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9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年度考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
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
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5.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1.隐患评估应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3.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部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以文件下达。
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直属各单位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各单位计划部门应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得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对口管理。
第九条 凡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要认真按照《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向安全部专题报告。
第十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
第十一条 凡未列入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均不予立项。
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
第十二条 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公司监督、分级管理、各单位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部提出公司重点监管项目、部
门重点监管项目和各单位负责监管项目。
第十三条 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部。
第十四条 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各单位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监管项目由各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属于各单位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立项治理。
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
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2.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3.各单位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各单位主要领导对隐患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
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按月上报列入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