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工程分包招标管理细则

时间:2024.3.11

中小企业工程分包招标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工程分包招标管理,通过招标优选合格工程供方,降低工程造价,建造精品工程,确保公司的整体效益,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结合公司工程分包招标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分包招标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Q/CNPC·121.20601.004-20xx 分包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规定

4职责

4.1法律合同部

公司法律合同部是工程分包招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4.1.1 负责分包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分包招标的日常组织与管理。

4.1.2 负责制定公司工程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4.1.3 负责公司招标评标专家信息库的管理,建立专家档案。

4.1.4 负责分包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的随机抽取。

4.1.5 负责对不招标项目的审批。

4.1.6 负责邀请招标项目和议标项目分包申请的审批。

4.1.7 负责对分包工程招标评标结果的最终确认。

4.1.8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4.1.9 参加分公司、项目部组织的分包项目招标会议。

4.1.10负责对分公司、项目部及子公司分包工程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对其招标基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2分公司、项目部

4.2.1负责分包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项目分包招标的日常组织与管理。

4.2.2负责分包项目招标前填写《工程分包招标申请表》(招标-1),并报法律合同部审批。

4.2.3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中标的工程项目名称、需发包的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2.4 负责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小组。

4.2.5负责填写《工程分包评标结果审批表》(招标-4),并报法律合同部审批。

4.2.6 负责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5活动描述

5.1 分包招标原则

5.1.1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的原则。

5.1.2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5.1.3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1.4锅炉安装、压力容器制造、压力管道安装不应分包的原则。

5.1.5在质量、工期、报价等方面均能满足招标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公司内部资源的原则。

5.2招标

5.2.1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部及子公司成立招标项目评标小组。公司总部组织项目分包,纪检委派专人参与指定招标项目的监审工作。

5.2.2项目分包招标单位(公司机关总部、分公司、项目部及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总部组织项目分包招标的,项目分包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周内及时将招标文件报到公司法律合同部。

5.2.3招标文件应含投标邀请函、投标单位须知、投标文件格式、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合同主要条款等所有招标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

5.2.4招标单位负责在招标前填报《工程分包招标申请表》(招标-1),经公司法律合同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由公司总部组织的分包招标项目,招标单位不需填报此表。

5.2.5邀请投标单位,慎重选择投标单位,注重选择资信优良、实力雄厚、业绩突出的潜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

5.2.6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招标单位编制招标项目标底,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5.2.7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招标单位可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或踏勘项目现场。

5.2.8招标单位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要求必须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法人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预审。

5.2.9招标单位在确认投标单位经营和资质符合招标要求后,向投标单位分别发放招标文件。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5.2.10招标单位负责做好印制、装订会议资料等准备工作。

5.2.11招标单位负责通知评委参加招标会议;公司总部组织的分包工程招标,由法律合同部通知评委和监督人员参加分包工程招标会议。

5.3招标、评标会议程序

5.3.1招标单位负责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做会议记录。

5.3.2招标单位负责组织评委、监督人员和投标单位签到。并发给评委、监督人员招标会议<<评标标准>>、<<评标表>>(招标-2)。

5.3.3公司总部主持人由公司主管经营领导担任;分公司主持人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担任;项目部主持人由项目经理担任。

5.3.4由主持人宣布招标项目名称,并介绍招标评委组成员和监标人员。

5.3.5由主持人宣布对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要求投标单位不在场);公司总部由监标人员宣布对评委及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要求投标单位不在场)。

5.3.6由主持人讲解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

5.3.7公司总部组织招标的,按照投标单位签到顺序,由监督人员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复审(重点审查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及与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相符),并请投标单位代表介绍自己单位情况(5分钟);分公司组织招标的,由法律合同部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复审;项目部组织招标的,按照投标单位签到顺序,由项目经理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复审。

5.3.8公司总部组织招标的,由法律合同部工作人员按顺序收取标书交监督人员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末密封按废标处理),并宣布查验结果;分公司组织招标的,由分公司工作人员按顺序收取标书交法律合同部人员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末密封按废标处理),并宣布查验结果;项目部组织招标的,由项目部工作人员按顺序收取标书交项目经理当场查验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末密封按废标处理),并宣布查验结果。

5.3.9由主持人宣布开标,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当场开启标书,由唱标人宣布标书中的价格、工期、优惠条件等主要内容(标书字迹不清、无投标单位印章、无法人代表或代理授权人签字均为废标)。

5.3.10征求投标单位代表意见,有无唱标误差。

5.3.11评标

5.2.11.1评委详细审阅标书,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询问投标单位。

5.2.11.2评委根据投标单位报价最终结果,依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分。

5.2.11.3特殊情况评委可推荐1-2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单位对其进行考察。

5.2.11.4由招标单位统计评标结果,负责填写《工程分包评标结果审批表》招标-4,并报法律合同部审批;公司总部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法律合同部将评标结果报公司监督部门确认后,由法律合同部指定工作人员通知中标单位并发中标通知书。

5.2.11.5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5.3特殊情况

5.3.1原则上要求分包工程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发包项目必须由公司法律合同部进行招标,但由于招标单位所承揽的工程开工时间比较紧或远离公司总部(外地施工项目)或甲方指定施工单位,来不及回公司总部组织分包招标的单位,应提前与法律合同部商定,经公司主管经营经理批准后,方可在施工项目所在地组织招标,分包招标程序执行《工程分包招标管理规定》。

5.3.2分包项目对内部单位招标,没有外部单位参加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议标形式;招标单位也可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经公司法律合同部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形式。

5.4招标会议后续工作

5.4.1招标单位将招标投标资料收集齐全(含招标会议记录、签到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统一保管,以备核查。

5.4.2对外分包合同签订前,由分公司或项目部办理工程分包申报审批表。

5.4.3工程分包申报审批表需经工程部(审查项目经理、机械装备是否满足施工需求等)、技术质量部(审查技术员、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岗位证、分包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质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如审核工程供方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在建工程明细、本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资质、 “工程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卡等。)、安全环保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合同部(审查资质及经营范围)、审计部(监督)、公司主管经营经理、总经理或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5.4.4 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必须对工程质量目标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出未达到预定质量目标、出现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经济赔偿办法。

5.4.5 合同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5.5投标单位要求

5.5.1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5.5.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

位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招标单位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5.3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不得损害招标单位或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5.5.4投标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员串通投标,损害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5.6监督

5.6.1公司总部的招标全过程应该在公司监察部的监督下进行,有关当事人应主动接受监督。

5.6.2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5.6.3检验投标书是否密封,投标单位是否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5.6.4监督招标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5.6.5监督评标、定标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5.6.6监督招标结果及中标合同是否得到执行。

5.6.7在合同执行中,如有与招标结果不一致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况,招标单位要及时向法律合同部和监督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5.6.8监督部门和法律合同部要定时抽查合同执行情况,如发现有违规的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监督部门会同法律合同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7责任追究

5.7.1对违反有关招投标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由监察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7.2对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如中标则按无效处理,并取消其公司合格工程资格。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参加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7.3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私下串通、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抬高报价或低于成本报价)行为,一经发现,中标者按无效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7.4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它协议,除责令改正外,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5.7.5评委在招标中有违规行为,按《评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记录和表单

a、工程分包申请表(招标-1)。

b、评标表(招标-2)

c、评标结果(招标-3)

d、工程分包评标结果审批表(招标-4) e、评委签到表

f、投标单位签到表

g、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h、工程分包申报审批表

i、中标通知书

7 附录

附件A:评委管理办法

附件B:评标标准

附件C:资格审查基本内容

附件D:招标文件格式


第二篇:小型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小型工程招(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型工程发包活动,保护公司和相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相关小型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发包工作,具体包括:房屋建设改造工程、构筑物(加压泵站、水池、水塔等)建设改造工程、设备安装改造工程、独立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招标和发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原则。

第四条 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即为公司小型工程招标部门,招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小型工程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

第七条 招标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条 招标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部门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 招标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条 招标部门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小型工程招(议)标管理办法 QG/MSC01022-20xx

第十一条 招标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

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

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

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马鞍山首创水务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QG/MSC01022-20xx

招标部门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

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五人以上的评标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由相关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招标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

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

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过程应当包括技术标评定和商务部评定组成 :

1、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人技术标进行评定,对投标人的资

质、业绩、施工力量、施工组织设计、资信、项目经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定。技术标合格,即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可以参加商务标的评定。

2、商务标评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不同

方式进行商务标评定。

a.最低价中标:以投标报价进行倒位排序,确定中标侯选人名次,最低报价

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报价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b.合理低价中标:以投标报价进行倒位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次,次低报

价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然后将其他投标人报价和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进行比较,最接近的报价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中标侯选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

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

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侯选人前,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

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

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小型工程招(议)标管理办法 QG/MSC01022-20xx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签订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

标人。

评标完成后,招标部门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三日,公示期间没

有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法履行合约,则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公司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

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

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中标无效:

1、招标单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

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在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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