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处室文件
西建大教字(20xx)044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杜绝实习风险,确保参加实习教学的师生健康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习教学是指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实习环节,即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金工实习、分散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院(系)两级负责制。由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学生处、公安处予以配合;各院(系)及相关教师负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职责
1.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2.学生处、公安处参与学生实习教学过程中紧急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
3.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院(系)职责
1.负责实习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实习动员及安全、纪律教育工作。
2.负责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及决定购买教师、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事宜。建有实习基地的也可协商签订长期安全责任协议书。
3.配合教务处、学生处督促、检查本院(系)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实习指导(带队)教师职责
1.各院(系)选派的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应具有处置安全紧急事故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负责本队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2.发生紧急事故时,担任实习队应急总指挥,并负责统一处理紧急事故的组织协调、报警联络、抢救疏散、事故处置等工作,及时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当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
3.在学生实习出发前,建立安全应急组织,进行实习安全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保密教育,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安全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每个学生班(组)设立一名由教师、学生干部或责任心强的学生担任安全保密员,负责每天检查安全保密执行情况(劳保用品穿、带及实习日记记录情况)。
第三章 学生实习安全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七条 实习班(组)安全保密员职责
1.在实习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及保密工作。
2.紧急事故发生时,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应急总指挥做好紧急事故的处置工作。参与处置紧急事故的人员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紧急事故。
第八条 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1.学生外出实习,必须遵守实习队的规定。乘坐车船、搭乘市内交通工具时,应注意遵守公共场合秩序,应保管好钱、物和证件,应注意遵守交通规则。
2.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和谐相处。野外实习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到危险地带活动,应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3.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如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须结伴同行并随时保持联系,尽快返回驻地并报告老师。
4.严禁私自组织实习人员进行与实习大纲和计划无关的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严禁私自外出,不得夜不归宿,不得中断联系。外出应报告带队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5.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
6.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资料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等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7.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8.外出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经院(系)审批后才准实习,同时要求严格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经常向院(系)领导、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不得与学校和指导教师中断联系。
9.实习学生必须与院(系) 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带队(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走失时,应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形式及时与带队教师、其他教师、学生、熟人或110联系。带队教师未能在2小时内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发生紧急事故时,受害或知情学生应及时向相关学生、带队教师、有关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听从应急总指挥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安全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组织机构由实习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疏散组、事故处置组等,指定各应急组组长,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及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 应急识别。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紧急事故,启动应急机制,如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急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实习人员走失、实习人员失踪等。
第十三条 应急报告。紧急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形式,立即向带队教师、其他老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报警联络组应向实习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报告应讲明:紧急事故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事故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随时加强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总指挥和外部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 第十四条 应急指挥。带队(指导)教师在知道紧急事故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对紧急事故的处置。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地法定部门,当有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
第十五条 抢救。抢救组成员在知道紧急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处置。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紧急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进行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紧急事故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紧急事故报告》,报送学校行政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责任、需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第十八条 调查与追究责任
1.紧急事故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学生和教师违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习安全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
教 务 处
二○一○年x月x日
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外出实习
安 全 责 任 书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使实习达到预期目的,保证实习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针对目前的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情况,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秩序,遵守有关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纪律。服从实习单位、学校、实习队管理。
3.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进行与实习大纲和计划无关的活动,如外出参观、旅游、回家、探亲访友等。不寻衅闹事、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到江、河、湖、海、水库、水塘游泳,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旷课。
4.在实习期间,按实习队的规定住宿,不夜不归宿,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休息,不在工作时间打牌、谈情说爱。团结互助,不做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事。
5.在实习期间,定期向带队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发生特殊问题随时报告教师。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和院(系)相关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不中断和实习队(指导教师)的联系,实习结束按时返校。
以上条款学生应全面遵照执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检查、落实。学生如有违反,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交带队(指导)教师保留备查。
实习名称: 实习地点及单位: 实习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学院(系)(盖章) 专业 班级 学生签名: xx年月日
第二篇: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本(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保护职工人身、公司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集团)公司下述简称公司]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和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本公司内部的
3、消防组织
公司建立已集团总裁助理为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为公司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讨论决定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奖惩及其他消防重要事宜。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应相应明确和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职的安全消防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4、各级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4.1. 编制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4.2. 编制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交领导审定后贯彻实施并负责检查监督。
4.3.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子公司对用火隐患的整改及安全防范的落实。
4.4.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及训练活动的开展;
4.5. 会同公司人事部门、下属综合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及焊割工、危险品操作工等重点工种、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4.6.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灭火器材配备、使用和保养等管理工作;
4.7. 组织扑救本单位发生的初期火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4.8.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9. 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4.10. 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内容的评审、竣工验收,配合有关部门把好建筑防火审核、验收工作;
4.11. 认真完成上级消防监督管理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有关消防工作;
5.人员配备及财政预算
5.1.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要害部位和警卫人员、夜间值班人员均为义务消防队员。
5.2.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根据规模的大小,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量及火灾危害程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干部,消防干部配备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
5.3. 消防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公司财政预算。员工在参与公司及街道、区、市统一组织的消防培训、业务培
训及消防比赛期间的所需费用的补贴。
6.防火责任制
6.1.公司实行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共同担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防火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6.1.1.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6.1.2. 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
患;
6.1.3. 管理消防组织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
6.1.4.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
6.1.5. 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6.2.公司应明确行政职能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基层单位、部门和班组的防火责任人由行政领导和班组长担任。企业应按行政关系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包括消防重点保卫部位的岗位工作人员。防火责任制应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定期考核,严格奖罚。
6.3.公司内部对外出租的场所,公司与外单位已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来人员进入公司进行基建劳务的,在签订有关协议、合同时,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6.4.消防安全目标纳入企业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与绩效考核,晋职、晋级和年薪制结合考评。
7. 消防重点保卫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重点是指单位内部具有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危险品仓库、油漆车间、配电房均列为重点部位。各单位须从实际出发,确立消防重点,消防重点每年应作一次调整和重新确立。
消防重点部位须达到以下要求:
7.1. 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当班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7.2. 防火责任人落实,职责明确。
7.3. 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7.4. 防火安全标识明显,有应急报警装置。
7.5. 在岗人员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7.6. 消防设备、器材完好,在岗员工会正确使用。
7.7.日常消防检查、隐患整改、预案演练有书面记录。
7.8. 电器设备、避雷装置、导除静电设备应符合规定,良好有效。
8.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8.1.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上海市消防设备器材点检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设备器材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具体规定,加强对在用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
8.2.本规定所称的在用消防设备器材是指:
8.2.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2.2. 各类灭火系统和装置;
8.2.3. 室内消防系统;
8.2.4. 疏散引导标志和应急灯具;
8.2.5. 防排烟系统
8.2.6. 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8.2.7. 自救、逃生设备或器具;
8.2.8. 各类灭火器;
8.2.9. 与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其他设备器材。
8.3. 消防设备器材配置的位置应选择在明显、方便易取处,消防设备器材的日常保管工作应按责任范围落
实“三定”措施,即定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保养。
8.4.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须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清点检查,检查由本单位或上级部门按有关规范和技术
标准进行。对在用消防设备器材数量及外观的点检每一个月进行一次检查。
8.5.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进行自检,应记录并保存自检的相关数据,点检中发现的消防设备器材有损坏、
失灵等问题,须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进行整改、确保完好,临警能用。
8.6. 消防设备器材禁止擅自移动或挪用。消防栓周围内15米内不得停放车辆和物品堆放,现场设置的消
防设备器材周围1,米内禁止堆物,避免影响消防设备器材的应急使用。
9. 防火检查及火险隐患整改
9.1.1.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由各级防火责任人、消防干部、部门责任人、值
班、警卫、护厂人员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具体应抓好“五查”:
9.1.2. 根据重大节日和季节特点、适当组织有领导参加的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9.1.3. 消防干部等有关负责人对消防重点部位每周一次的防火检查;
9.1.4. 基层生产一线班组和重点岗位责任人对班组(岗位)的一日三查;
9.1.5. 夜间值班人员对消防重点部位、重要设备场所夜间巡查;
9.1.6. 警卫、护厂人员上岗后对本单位区域内各部位巡逻检查。
9.2. 上级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下属各部门、子公司认真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上级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备案,并可酌情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帮助,督促进行整改:
9.2.1. 向下属各部门、子公司领导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口头提出整改要求;
9.2.2. 向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单,书面提出整改要求,交所在单位领导签收;
9.2.3. 对下属各部门、子公司无力整改的火险隐患,要求采取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按“记账挂
号”的程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专题书面报告,请求帮助整改。
9.3.凡接到公安消防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后,整改落实情况抄公安消防机关的同时须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10. 火灾事故处理
10.1. 公司内部发生火灾事故后,须组织力量积极进行扑救,及时向119报警,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
和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10.2. 火灾扑灭后,单位防火负责人和消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和警戒,防止复燃及
现场遭受破坏,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原因。
10.3. 发生火灾事故的下属各部门、子公司须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和“三不
放过”措施落实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应在七天内书面报公司安委会。火灾事故处理结案三天内,直属单位应向公司安委会填报由单位防火负责人签字的《火灾事故登记表》。
11. 奖励与惩处
11.1.
11.2. 消防工作纳入本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考核,由公司安委会定期负责检查和考评。 对重视消防工作,严格贯彻消防安全法规,预防火灾,确保安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公司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1.3.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消防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应根据情节的轻
重,、损失情况,责成有关单位或部门分别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4. 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奖惩细则。
12. 防火档案设立,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建立健全防火基础资料管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防火档案应
具备以下内容:
12.1.1绘制“一图一案”
绘制本单位内部消防重点部位分布图;
制定消防重点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2. 三册
12.2.1.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12.2.2. 防火组织网络人员情况登记花名册。
12.2.3. 重点岗位、工种人员情况登记成册。
12.3. 三表:
12.3.1. 绘制本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员工人数、生产经营性质、基层班组长数、年产量、利润等基本情
况)。
12.3.2. 消防工作每月情况反馈表
12.3.3. 消防工作定期检查、考评情况表
12.4. 八簿:
12.4.1. 消防工作计划、总结装订簿
12.4.2. 消防会议情况记录簿
12.4.3. 消防安全活动(宣传教育、训练)开展情况记录簿
12.4.4. 火险隐患“记账挂好”、整改情况记录簿;
12.4.5. 动火审批表记录簿;
12.4.6. 消防器材、设备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记录簿
12.4.7.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簿;
12.4.8. 火灾事故处理情况记录簿。
13. 附则
13.1.
13.2.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编制、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