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委、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从20xx年x月起,我省将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及有关招标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xx]30号)、《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辽信办发[20xx]1号)、《20xx年辽宁省重点项目名单》(辽发改投资[20xx]364号)、《全省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工作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辽信办发[20xx]4号)、《辽宁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辽发改信用[20xx]315号)、《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收费标准的函》(辽价函[20xx]44号)等相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做好此项工作的相关规范。
二、根据辽政办明电[20xx]30号文件要求,经省信用办、省信用中心资格认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招标
公告的发布要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载明投标企业所需信用等级,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三、各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要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评级结果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为正本(投标企业可在“信用辽宁网”、“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任一网站公示的本企业“信用报告概述”网页打印)。招标人的评标办法应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考核指标,结合行业管理中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适时进行减分。
四、各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在充分利用省信用中心数据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行业的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和数据平台。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上报省信用中心,并纳入省信用中心数据交换平台。
五、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全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工作的稽查力度。要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严格执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招标中介机构及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x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国税发[20xx]240号
关于开展 20xx年度纳税人 “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营造全社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促进和谐税收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 20xx年度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两年以上(20xx年x月x日之前)的各类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本次评定指标满分为100分,凡综合评定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即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三、评定数量:增值税纳税人(含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下同)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数的1%,营业税纳税人(含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且实行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下同)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数量不超过当地营业税纳税人总数的1%。
四、评定时段:纳税人20xx年、20xx年两个年度的征管情况。 五、 评定程序及办法:
(一)参与评定的纳税人需自行申请,填写《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在9月x日之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通过扬州国税、扬州地税网站下载。
(二)“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以主税种主管税务机关为承办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核,并对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审标准,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打分,提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步意见。
(三)市区各分局应将达到纳税信用等级“A”级标准的纳税人名单及《申请认定表》(一式六份)加盖各分局章戳后于9月x日前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职能部门。各县(市、区)应加强国、地税局之间配合与协作,纳税信用等级“A”级标准的纳税人名单及《申请认定表》(一式六份)经国、地税联席会议商讨决定后,加盖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于9月x日前上报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职能部门。
(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局、市区各分局上报的初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席会议商讨后共同确定最终评定结果,并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信誉等级证书和牌匾,并由市级税务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规定将名单上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总结评定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并于10月x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职能部门。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本次“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工作,抓好落实,规范操作,严格把关。评定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质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定结果失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