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规范

时间:2024.3.15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规范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学习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基本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培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和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工作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教务处、院(系)分级管理、层层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的宏观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及其特点,制定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文件,明确学校的整体管理目标。

2、进行各院(系)毕业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

3、组织对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评估。

4、组织对毕业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为专业建设及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信息。

5、受理学生对毕业论文成绩的异议及复查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作为毕业论文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为组长的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的实施。

2、向学生宣传并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工作的要求与规范。

3、遴选安排指导教师、审定和落实毕业论文题目。

4、检查、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工作。

5、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小组,组织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6、做好毕业论文的工作总结、文档资料的整理与保存。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科研工作背景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论文,可协助指导。

第七条 鼓励有科研力量的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毕业论文。为保证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中级职称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一般不超过6人,高级职称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一般不超过8人。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选题、文献查阅、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切实加以指导,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严密、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教师要按照毕业论文的目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和科研项目,拟定论文题目和制定任务书。

2、根据毕业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指导学生设计技术路线和制定工作进程。

3、对学生提出的总体方案、计算方法、实验方案,所做的理论、实验分析的结论、译文、外文摘要等做必要的审查和指导。及时遏制学生的抄袭、拼凑行为。

4、定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

5、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论文质量(除学生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外)承担相应的责任。毕业生的毕业论文两年内公开发表的,根据不同的刊物级别对指导教师进行100—5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因教师不负责任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配合院(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时,必须经毕业论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四章 学生

第十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应充分认识毕业论文对培养自己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力争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既要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3、结合课题,独立思考,努力钻研,勇于实践,敢于创新。

4、独立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任务。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0字,其中正文不少于120xx字;毕业设计字数不少于10000字,其中设计说明书不少于8000

字,并完成2~4幅设计图,其中必须有一幅不小于2#的手工图。查阅参考文献不少于20篇,并有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和翻译一篇不少于5000个印刷字符的外文文献。

5、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论著或成果。

6、严格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要求和撰写规范要求撰写毕业论文。

7、毕业论文期间要遵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8、答辩后,必须将所有资料交回学院(系)。其资料包括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图纸、阶段资料、实验原始记录、软件文档等。

第五章 选题

第十一条 科学、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的前提,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体现社会发展需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体现教学、科学研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思想,要有一定的创新性。

2、选题难度、份量应适中,深度与广度兼顾,且工作量饱满,综合训练强,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任务;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题目的确定程序

1、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论文的题目并填写立题审批表。

2、院(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对题目筛选审核后向学生公布,采取师生双向选择,院(系)适当调整方式,确定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并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自选题目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说明(题目、已具备的条件及预期达到的目标要求等),经所在学院(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执行。学院(系)根据学生的题目,指定指导教师。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可作为毕业论文的候选题目。

4 、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写正式的毕业论文任务书。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原则上一生一题,当多个学生参加一个课题时,必须明确每个学生应独立完成的工作内容,并在论文题目上添加副标题。

第十四条 社会科学类毕业论文选题要注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实证分析;外语类学生不得以单纯的外语作品翻译或读书报告作为毕业论文,应使用所学语种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 工科类毕业论文选题应以毕业设计为主,毕业设计应达到60%以上,设计应体现选题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 农科、理科类毕业论文选题应以实验研究类题目为主,学生要独立完成一个完整的实验,取得客观、准确的实验数据,实验应具探索性。

第六章 撰写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应包括封面、目录、题目、中文摘要与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致谢和附录等部分。

1、目录独立成页,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的标题及页码。

2、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论文题目不使用标点符号,中外文题名应一致。标题中尽量不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

3、摘要与关键词

(1)中文摘要一般为300字左右。

(2)关键词一般列3~5个,并按词条的外延层次从大到小排列。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

4、论文正文包括综述、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5、参考文献反映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

6、致谢是向给予指导、合作、支持及协助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致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避免俗套。

7、附录是指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如公式的推导、程序流程图、图纸、数据表格等)。

第十八条 书写及打印要求

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格式要求进行书写及打印。

第七章 答辩及评分

第十九条 学院(系)根据本学院(系)专业的实际情况,组成若干个毕业论文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毕业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 答辩小组一般由5—7人(其中副高职称以上成员不少于3人)组成,设组长1人,秘书1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在答辩前一天公布各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和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答辩小组组长严格按照时间安排主持答辩并组织答辩成员打分和写评语。

第二十三条 答辩小组答辩前应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意见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和论文形式,当指导教师与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阅,根据评阅意见决定是否同意答辩。答辩小组不同意答辩的学生,须向院(系)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二十四条 答辩前,答辩小组成员应详细审阅每位学生毕业论文报告,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答辩中,学生必须报告自己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回答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

第二十五条 答辩时间20-30分钟,其中学生报告时间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六条 答辩过程中,答辩小组秘书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评定学生成绩时,该生的指导教师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小组按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并经院(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并向院(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与总结。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的总评成绩按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评分,其它环节按百分制评分。被评为优秀的毕业论文数量不超过答辩学生人数的15%,良好的不超过45%。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论文成绩记为不及格:

1、未完成毕业论文规定任务者;

2、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编造数据、情报、信息者;

3、试验、设计、立论或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不符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者;

4、论文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者;

5、答辩未通过者;

6、无正当原因未参加答辩者。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答辩,重修通过后方能毕业。

第八章 总结与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毕业答辩结束后,各院(系)要召开专门会议,对毕业论文全过程及毕业答辩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并将院(系)总结报告和学生论文成绩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按照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装订。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质量与教学管理专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优秀论文的推荐评奖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所有的毕业论文资料(包括图纸、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音像资料、设计手稿、打印本、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各院(系)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寄出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指导教师推荐,报主管院长(主任)批准。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论文资料按实际毕业年份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20xx届毕业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范(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论、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及其应用能力;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三条 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试课程与考试时间,根据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由学校统一排定。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场按照教务处制定的《考试安排》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依据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主要负责考试的宏观组织,制定考试安排、抽调巡考、学校监考、协调考试管理。各学院(系)全面负责本学院(系)学生的考试管理工作,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本学院(系)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切实履行考试职责。在考试期间,实行各学院(系)负责人签到制。

第六条 各院(系)主管领导要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制订各学院(系)考试工作安排,在考试前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各学院要在考试前以适当的形式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可以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可以闭卷、开卷或部分开卷部分闭卷。

第八条 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学院(系)批准,在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学期中间结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于课程结束后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考试申请,填写考试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到教务处办理考试和试题印刷手续。

(二)凡学期中间结课的统考课程,由该课程的各任课教师于课程结束后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考试申请,填写考试申请单,由教研室主任组织统一命题并在教务处办理考试和试题印刷手续。

(三)期末考试课程的申请由学院(系)统一申报,期末考试科目一般不能超过5门/班,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其中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不少于20%。试题的难易程度、份量、深度和广度要合理,避免出偏题。

(一)考试课程必须同时命覆盖面、难易程度、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二)对于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使用教材相同的课程,必须组织集体或课程命题小组命题。

(三)全校性公共课、公共基础课,采取闭卷考试的必须采用密封卷。

(四)凡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要严格按照试题库启用程序抽取试题。

(五)开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1周提交试卷,教研室主任必须对试题进行审核和签字。

(六)试卷和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要求打印。

(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与保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对试卷必须加强管理。

(一)试题印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考试课程主讲教师应于考试前1周到教务处办理试题印刷手续。

(二)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考场及时间安排

(一)课程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制订。任何学院或教师不得随意变更考试安排。

(二)期中结课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

(三)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考试时间的,应在考试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考试时间。

(四)考场安排以学生班为单位,满足考生隔位就座。

第十三条 监考由学院监考和学校监考组成。

(一)所有考试都要安排监考,实行责任监考制度。

(二)每考场安排2名监考(学院1人、学校1人)。其中学院监考是责任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抽调,全面负责监考工作。学校监考由教务处抽调。

(三)所有监考人员均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严格履行第八章 监考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阅卷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组成,一般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30%、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小于70%。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程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阅卷工作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公共课、公共基础课须在两周内完成,并将成绩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同时报送学生所在学院(系)。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教研室(组)阅卷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根据课程集中进行,做到“客观公正,给分有据,宽严适度”,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分数一经判出,不得随意改动,确有误判须改动的,要在卷头写出理由,并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阅卷结束后,试卷应妥善保存,以便核查,存期四年。

第十八条 各课程阅卷结束后要进行试卷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总结经验,修订和改进教学方法。试卷分析材料由学院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要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组织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考试试卷进行检查和抽查,进行质量评估。

第六章 评估与总结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期末考试期间将对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命题、监考等考试环节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由巡考人员根据巡考情况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状态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单位要对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不断总结经验,并将考试总结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

第七章 考试证的使用及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在各类考试中实行考试证制度。考试证是学生参加考试的身份证件,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考试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证遗失的学生,须持个人申请和学院证明及时到教务处补办。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证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统一办理。

第八章 监考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主考、学院责任监考、学校监考等考务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并于考试开始前顺序完成下列工作:

(一)检查考场座位及有关设备;

(二)布置座位号码;

(三)组织考生对号入座;

(四)查验考试证,检查清理禁带物品;

(五)考试开始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清点试卷,发卷,发卷时卷面反扣于桌面。 第二十八条 考试开始后,指令考生翻转试卷,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然后答题。 第二十九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此时监考人员逐一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的专业年级及姓名。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般不得解答题意。若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楚而提问时,应当众说明。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为人师表,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监考不认真负责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秉公尽责,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应当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经主考教师签字(考试作弊的必须连同作弊物证、作废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考场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适当调整。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时间。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监考。

第三十五条 考试宣布结束后,指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学院责任监考负责将试卷、草稿纸一并收回,学校监考负责维持考场秩序。收卷后要认真清点,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确凿无误后才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六条 各考场责任监考负责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教务处考场办公室存查。

第九章 考试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因事者须持请假报告),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每学年缓考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应修课程学分的二分之

一。缓考学生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的学生,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持考试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除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数表、通讯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开卷考试除外)。若携带上述物品时,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集中存放。

第四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般由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担任监考,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第四十二条 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照监考教师的指令就坐,并将考试证放置在座位左前方,接受监考教师查验。

第四十三条 答卷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制图除外)。开始答卷前应事先在试卷上书写好本人的班级、学号及姓名。

第四十四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准许交卷,交卷时应将卷面反扣,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谈论、高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试题字迹不清楚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当众说明。其他一律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提示。

第四十六条 学生考前应做好准备。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中途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教师许可。

第四十七条 考试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代考、换卷、偷看、夹带、传递、抄袭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四十八条 考试宣布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待监考教师收取并许可后才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学业成绩卡注明“作弊”字样,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章 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一)不按规定就座者;

(二)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数表、通讯工具等物品者;

(三)在考场吸烟者;

(四)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包括计算器);

(五)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卷时迟迟不肯交卷者;

(六)交卷后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高声谈论、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者;

(七)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八)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九)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十)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有不尊重监考人员行为者。

第五十一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以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一)开考后发现带有夹带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看过);

(二)考试中传递纸条者;

(三)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四)已起身交卷复改动试卷者;

(五)利用各类电子或通信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接收信息,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

(六)有其它作弊行为者。

第五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第二次作弊;

(二)请人代考、替人考试或交换试卷者。

第五十三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令其退出考场。同时,监考人员应将作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填写考试违纪登记表,经主考教师签字后连同作废试卷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考场办公室。

(二)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应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部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后,起草学生处分文件,报学校批准后立即公布。

(四)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系)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签收,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文件后15日内向学校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国家统考中的违纪与作弊处理参照此规定执行,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违犯本细则中有关规定的学生,必须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不准无理取闹,托人说情。

第十一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五十六条 巡考人员要全面了解学校有关考试管理的制度和规则。

第五十七条 巡考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

(一)检查主考教师、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

(二)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巡考人员在开考后负责对考场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

(一)抽查学生考试证是否齐备。

(二)对主、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有权督促其立即改正及建议教务处、各学院(系)更换监考人员。

(三)在巡查中发现作弊学生,会同主、监考人员当场取消作弊学生的本场考试资格,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连同学生作弊材料及时报考务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第六十条 根据巡考情况,对学院(系)考试组织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二章 其它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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