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3.28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19xx年x月x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 根据19xx年x月x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x月x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四)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五)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代理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资料。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告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以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可以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审核。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三)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四)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高速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作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作用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第二篇: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鄂建[20xx]144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x月x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一依法取得。占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清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一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拉行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邵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行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目录,施工、材料设备,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和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设有什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

招标项目属于设计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业绩、项目经理条件、施工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招标项目属于监理的,投标人应当在工程监理业绩、技术力量、检测设备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作适当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报价;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证,并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仅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启封和公开标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入。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认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关键内容字进模糊。无法辨认的或者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或者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

(一)综合评价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等力式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不低于成本的最低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按照投标价格最低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自开行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定标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十项、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第三十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三篇: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江西省       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

(项目专用本)

二〇##年十月


    

本招标文件是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20##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以及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年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原则编制,并结合国内在建高速公路房建及附属工程经验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写。


目录

第1篇  投 标 邀 请 书............................................................ 1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3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

一、总则............................................................................................................................. 7

二、招标文件...................................................................................................................... 8

三、投标文件...................................................................................................................... 9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2

五、开标与评标................................................................................................................. 14

六、授予合同..................................................................................................................... 1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20

附表二:下浮系数抽签记录表............................................................................................ 21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22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23

附录:  江西省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24

第一章    总 则.............................................................................................................. 24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24

第三章  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开标.......................................................................... 24

第四章  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26

第五章 报价文件的评审.................................................................................................. 27

第六章   定 标................................................................................................................ 28

附件1:工  程  说  明.................................................................................................... 29

附件2: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合同段划分及分类表........................................... 30

附件3路线地理位置示意图............................................................................................. 33

第3篇    合 同 条 款............................................................ 34

合 同 条 款..................................................................................................................... 3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7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9

四、质量与检验........................................................................................................ 41

五、安全施工............................................................................................................ 42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43

七、材料设备供应..................................................................................................... 45

八、工程变更............................................................................................................ 46

九、交工验收与结算................................................................................................. 47

第5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书格式.................................................. 70

A投  标  书(用于商务文件)................................................................................... 71

B、投 标 书 附 录(用于商务文件)............................................................................. 73

C、投标担保格式(用于商务文件).................................................................... 74

D、投标报价书格式(用于报价文件)........................................................................... 75

E.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用于商务文件)................................................................. 76

F、声 (用于商务文件)............................................................................ 77

第6篇   工程量清单.............................................................. 78

A.工程量清单说明............................................................................................................ 79

B.工程量清单................................................................................................................... 81

第7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82

投 标 书 附 表 格 式....................................................................................................... 83

第8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85

A.  合同协议书格式.......................................................................................................... 86

B.  廉政合同格式.............................................................................................................. 87

C.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89

D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 91

第9篇   履约担保格式............................................................. 92

A.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93

B. 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94

第10篇   计量规则............................................................... 95

附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96

第11篇   图   纸................................................................. 98


1 

施工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现决定对房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合同段施工投标。用户名:                  ;密码                 

2、请你单位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致)凭单位介绍信、本邀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日至211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在处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其填报软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元,招标图纸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元,售后不退。

3、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上午1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递交至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13.1条规定提交人民币 30 万元

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须确保在20091126日下午1700时前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若同时投两个合同段,应按合同段分别提交投标担保。 

5、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席。

6、请在收到本邀请书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书面传真方式回函确认,确认函须加盖单位公章,以免造成不利后果。在上述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招标人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                 

网    址:

(有关补遗、澄清等公告将第一时间在以上网址公布)

招标人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招标人:                建设办公室

                          

2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1招标范围

1.1  本项目业主(即资料表所写明的招标人)愿意接受为修建、完成资料表1.l和1.2所定义的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1.2  工程说明列于投标人须知正文之后附件1;地理位置示意图见附件3。

1.3  本项目计划工期见资料表。

2.资金来源

,已列入国家重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为:交通部补助、江西省自筹和国内银行贷款。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3.2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拟投入本项目营运资金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3.3  投标人必须独立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4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5  不允许分包。

3.6  每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个报价,不允许选择性报价。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如需考察将由投标人自行安排。

5.2  在投标人自行安排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3  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6.标前会议

6.1  招标人不召开标前会议。有关澄清和解答的要求,投标人应在20##年 11月 19日下午17:00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在20##年 11月 20日下午17:00时前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将澄清内容发布在江西石吉高速公路网(http://www.jxsjgs.com/WebUI/Default.aspx)和江西省交通信息网(http://www.jxjt.gov.cn)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注意浏览网站并下载补遗书,因未下载到补遗书而引起所有对投标人的不利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7.1  招标文件分卷装订,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带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7.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7.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7.4  如果本招标文件前后内容存在矛盾之处,解释权属招标人。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8.l  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8.1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8.1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带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将澄清内容发布在江西石吉高速公路网(http://www.jxsjgs.com/WebUI/Default.aspx)和江西省交通信息网(http://www.jxjt.gov.cn)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不须回复招标人,招标人在网站上公布澄清内容后,即认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书。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招标人网站内容的更新并下载相关内容。如不能成功浏览或下载,可致电招标人咨询。补遗书将按发出的先后顺序编号,如先后发出的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编号最后的补遗书为准。如补遗书与已售的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补遗书为准。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9.1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在江西石吉高速公路网(http://www.jxsjgs.com/WebUI/Default.aspx)和江西省交通信息网(http://www.jxjt.gov.cn)上以发出带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补遗书按第8.1条载明的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各次补遗书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l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投标文件由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二部分组成,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如下:

商务技术文件的内容如下:

(1)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投标担保;

(3)授权书(如有);

(4)声明函

(5)招标文件第7篇投标书附表中的:

表1、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框图;

(6)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

(7)按本招标文件规定需填报的其他资料;

(8)补遗书。

商务技术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

报价文件的内容如下:

(1)投标报价书

(2)工程量清单说明

(3)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须随报价文件提供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 (须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填报,内容完整且文件名不得更改),电子文件的载体为U盘、光盘,数量各1份,投标人须确保至少有1份能完全读写。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书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使用激光打印机从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中打印。

10.2同一投标人如投两个合同段的,必须按以上要求并按不同的合同段独立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

10.3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1.投标价

11.1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

11.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业主联名投保,保险费由业主承担。上述保险费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列一个单独的支付细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填写总额价,中标后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保单支付给承包人。

(2)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每个合同段100万元,保险费暂按3.5‰的费率列入工程量清单。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800章合计金额,保险费暂按4‰的费率列入工程量清单。业主只按保单的费用支付,不支付任何附加的额外费用。如果由业主组织投保,业主将在开工后3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该项保险费用将由业主代付给承保人,从承包人的支付款中扣回。

(3)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11.4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与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予调整。

11.6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11.7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立的投标控制限价范围之内,超出投标控制限价范围的报价,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1.8 投标人的报价如有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或费用比例不合理,业主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如投标人不接受调整,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按资料表规定的金额提交投标担保。

13.2  投标人办理投标担保必须按以下规定:投标担保采用银行汇票(由投标人自行到招标人开户行解汇)、转帐或电汇,不接受现金。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20091126日下午1700时前拨到招标人指定的帐号上,同时投标担保汇出的帐户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招标人指定帐号见资料表13.2条。投标担保在本须知13.3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计银行利息。

13.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 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  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投标担保(银行汇票或转帐或电汇单据)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后,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最迟应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30天。

13.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出席开标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招标人要求在开标现场对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或

(4)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基础上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或

(5)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条和33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14.选择方案

14.1本项目不要求也不接受投标人提出选择性方案。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0.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报价文件只需正本,不需副本,但须同时提交含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的U盘和光盘各一份,且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和所投合同段,投标人须确保至少1份能完全读写且无病毒。投标人一旦中标,还须补交副本6份,提交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1份。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全名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代替。未按规定全名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名或盖投标单位公章。

15.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且应由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授权书未按规定签字并公证的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

1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封面和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应分别装订,封面右上角注明“正本”、“副本”标记。 商务技术文件应当密封于一个内封套中,报价文件和电子文件应当密封于另一个内封套中,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条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骑缝章。内封套上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第16.3条。商务技术文件包封中不得有U盘、光盘等电子载体。

16.2分别包封后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电子文件”放于同一个外封套中包装,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条上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作为骑缝章。外封套上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第16.3条。

16.3  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

(1)招标人的地址:兴国县红门工业园B区 管委会旁

(2)招标人全称: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3)                (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投标文件

(4)在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

(1)投标人名称:              

(2)投标合同段:              

(3)投标人地址:              

(4)投标人邮编:              

江西省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第    合同段商务技术文件(或报价文件)

    16.4  送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7.1  投标人必须按在资料表中写明的地址、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20##年 11月 20日下午17:00时前,将此决定通知送达所有的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日。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  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9.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19.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9.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办理。

19.4  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开标时间: 20##112710时整(北京时间);开标地点:

 20.2 招标人将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一次性开标。招标人按FF1~FF5、FS1~FS7、FP1~FP2的顺序开标。开标时同时开启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记录,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名。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a、开启商务技术文件时,只对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的包装和密封、标记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开标。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担保金已按规定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帐号上且商务技术文件中有银行汇票或转帐或电汇单据的复印件)。如在商务技术文件包封内发现U盘、光盘等电子载体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经监督机构或公证人员核实确认后,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且不进入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

b.商务技术文件唱标结束后开启报价文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投标报价书上填写的投标总价)并现场检查如下内容:

(1)投标报价书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报价书上不得有选择性报价;

(2)投标报价书中填写的投标总价(书面文件)与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自动生成的投标价(电子文件)必须完全相同(读取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生成的投标价时首先核对U盘中的投标价,U盘能读出投标价不再启用备份光盘,如现场发现U盘不能读出投标价,便立即启用投标报价文件中提供的备份光盘,如U盘与光盘均不能读出投标价,当场宣布为废标);

(3)投标价在招标人控制价规定范围之内(即招标人控制价M的94%~100%,不含94%和100%)。招标人控制价将在    前以补遗书的方式予以公布。

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经监督机构或公证机关核实确认后,招标人将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其投标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也不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和评分。

c.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的确定:

 D=0.5(1-β)(M+Ap

D—合理最低投标报价

M—招标控制价

β—为下浮系数。开标时由招标人分别从各合同段中随机抽取一家本合同段的投标人,并由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从0.6%、0.8%、1.0%、1.2%、1.4%、1.6%、1.8%、2.0%、2.2%、2.4%、2.6%、2.8%、3.0%共13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作为该合同段的下浮系数(称为系数Ⅰ),计算出各合同段的D值。每合同段至少保证有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即为有效系数,若没有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则该合同段按最接近且大于系数Ⅰ的系数(称为系数Ⅱ)计算D值,如果仍不能满足有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则按最接近且大于系数Ⅱ的系数(称为系数Ⅲ)计算D值,并以此类推,直到满足至少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为止。此时确定的D值即为该合同段的最终D值(精确到元)。

Ap—为所有被宣读的(已通过现场检查有效的)投标价(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平均值;Ap=( A1+ A2……+ An)÷n

n—参与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合理最低投标报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变化。

d.报价文件开标时被确认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能进入报价文件的评审。

20.3  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20.4  投标人因故不能派授权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此时,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出席开标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在开标现场对开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不进行签认,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21.保密

21.1  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21.2  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21.3  从开标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业主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与本项目建设无关的第三方泄漏,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2.初步评审商务技术文件

22.1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合同段、工期和投标有效期,同一投标人如投两个合同段,其各合同段投标书中均填写了选择中标合同段的优先次序,且必须完全相同。 投标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名并盖有投标单位公章;

b.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书附表齐全且按规定填写,相应证明材料齐全、清晰有效;

d.商务技术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逐页全名签署并盖有投标单位公章;

e.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并标明连续页码。

(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金额提供了投标担保;

 (3) 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含有报价文件中的内容、电子载体(U盘、光盘)及任何与报价有关的金额;

(4) 投标人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a.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纪录复印件。

b.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并加盖单位公章;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且加盖的钢印必须清晰可辨;

c.公证书必须同时对授权人和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d.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 商务技术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全面响应。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属于存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将按本须知第24条进行详细评审。

23.报价文件评审及算术性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在开标现场定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只对现场检查通过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报价文件评审通过的主要条件如下:

a.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说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b.报价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全名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报价书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同;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报价文件作废标处理。

24.详细评审(商务技术文件

24.1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4.2  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施工组织设计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质量目标;

b.工期安排应满足以下要求:

计划工期

c.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应可行,人员、机械设备等满足要求,施工组织安排合理。

d.符合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其他重要规定: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 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属于存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5.细微偏差

25.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2)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25.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的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6.评标价

26.1  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和报价文件评审后,投标人投标报价书填写的投标总价(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总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补正或承诺。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补正或承诺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补正或承诺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补正或承诺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评标办法

28.1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时和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时定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进行详细评审,只对以上评审通过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8.2详细评审的原则如下:

a.排名方法为:评标委员会对小于M值且大于或等于D值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依次排名,最低值为第一名,第二低值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b. 各合同段排名为第一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为第二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为第三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如果投标报价相同,以资质等级高者优先(I、II类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后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Ⅲ类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资质等级再相同以投标单位注册资本金高者优先,如注册资本金再相同,以抽签方式确定。

c.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被授予一个合同段,如果同一投标人所投的合同段中有两个排名均为第一名,则招标人只按该投标人投标书中承诺的中标优先顺序确定其中标合同段,其所投的其他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由第二名递补,并以此类推。

无论以何排名中标,招标人只接受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原则依次推荐各合同段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无论参与了几个类别的投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只可中1个合同段。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30.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  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

3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  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  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机构:

  

地    址:

电    话:

34.5 特别说明:投标人指定联系人的联络电话和传真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以便能随时答复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澄清。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已通过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布的方式通知投标人,即默认为送达,如因电话不通、传真不能接收或未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合同段:                                                           指导价的上限:          元,指导价的下限:        

    记录人:                唱标人:                   公证员:                 监察员:                日期:

附表二:下浮系数抽签记录表

                                                                                                                                          

下浮系数抽签记录表

    记录人:                公证员:                   监察员:                  日期:


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附表四: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第        合同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项目评标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工作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参加影响公平评标的活动。一经发现投标人贿赂招标人或托人讲情、到评标地点活动等影响评标工作的,其投标文件一律作废标处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受江西省交通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本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共五人组成,负责投标文件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审定评标细则;

(二)审核清标工作组的基础性工作;

(三)审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完成评标报告编写工作。

第八条  清标工作组职责

(一)根据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二)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料进行汇总;

(三)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基础资料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投标人提供的情况,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

(四)完成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开标

第九条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一次性开标。招标人按FF1~FF5、FS1~FS7、FP1~FP2的顺序开标。开标时同时开启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记录,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开启商务技术文件时,只对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的包装和密封、标记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开标。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担保金已按规定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帐号上且商务技术文件中有银行汇票或转帐或电汇单据的复印件)。如在商务技术文件包封内发现U盘、光盘等电子载体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经监督机构或公证人员核实确认后,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且不进入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

第十一条  商务技术文件唱标结束后开启报价文件。

(一)开启报价文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投标报价书上填写的投标总价)并现场检查如下内容:

(1)投标报价书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投标报价书上不得有选择性报价;

(2)投标报价书中填写的投标总价(书面文件)与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自动生成的投标价(电子文件)必须完全相同(读取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生成的投标价时首先核对U盘中的投标价,U盘能读出投标价不再启用备份光盘,如现场发现U盘不能读出投标价,便立即启用投标报价文件中提供的备份光盘,如U盘与光盘均不能读出投标价,当场宣布为废标);

(3)投标价在招标人控制价规定范围之内(即招标人控制价M的94%~100%,不含94%和100%)。

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经监督机构或公证机关核实确认后,招标人将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其投标价不得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也不进行报价文件评审和评分。

(二)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的确定:

 D=0.5(1-β)(M+Ap

D—合理最低投标报价

M—招标控制价

β—为下浮系数,开标时由招标人分别从各合同段中随机抽取一家本合同段的投标人,并由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从0.6%、0.8%、1.0%、1.2%、1.4%、1.6%、1.8%、2.0%、2.2%、2.4%、2.6%、2.8%、3.0%共13个数值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作为该合同段的下浮系数(称为系数Ⅰ),计算出各合同段的D值。每合同段至少保证有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即为有效系数,若没有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则该合同段按最接近且大于系数Ⅰ的系数(称为系数Ⅱ)计算D值,如果仍不能满足有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则按最接近且大于系数Ⅱ的系数(称为系数Ⅲ)计算D值,并以此类推,直到满足至少1家投标人的报价大于或等于D值为止。此时确定的D值即为该合同段的最终D值(精确到元)。

Ap—为所有被宣读的(已通过现场检查有效的)投标价(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平均值;Ap=( A1+ A2……+ An)÷n

n—参与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合理最低投标报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变化。

(四)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五)报价文件开标时被确认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能进入报价文件的评审。

第四章  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商务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合同段、完工日期和投标有效期,同一投标人如投两个合同段,其各合同段投标书中均填写了选择中标合同段的优先次序,且必须完全相同。 投标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名并盖有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附表齐全且按规定填写,相应证明材料齐全、清晰有效;

4.商务技术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全名签署并盖有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并标明连续页码。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金额提供了投标担保:

(三)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含有报价文件中的内容、电子载体(U盘、光盘)及任何与报价有关的金额;

(四)投标人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1.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纪录复印件。

2.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书必须同时对授权人和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4.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六)商务技术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八)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全面响应。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属于存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将进行详细评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响应招标文件的质量目标;

(二)工期安排应满足以下要求:

计划工期196日历天,关键工程的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年12月15日,主体工程必须在20##年2月完成,建安工程必须在20##年4月完成,附属工程必须在20##年6月完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工程保修期60个月。

(三)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应可行,人员、机械设备等满足要求,施工组织安排合理。所投入的人员、施工机械、仪器设备等应与其资审文件一致,如有调整则只能高于投标人提交的资审文件的相应要求和标准,并不得低于资审文件的要求。

(四)符合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其他重要规定: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 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属于存有重大偏差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且不进入报价文件的开标。

第十四条  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工作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写商务技术文件评审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五章 报价文件的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在开标现场定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进行初步评审,只对现场检查通过的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报价文件初步评审通过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说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报价文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全名签署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且不进入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时定为废标的报价文件不进行详细评审,只对初步评审通过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的原则如下:

(一)排名方法为:评标委员会对小于M值且大于或等于D值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依次排名,最低值为第一名,第二低值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二)各合同段排名为第一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为第二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为第三名的即为该合同段的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以此类推;当排名分相同时,投标价低者优先,如再相同以资质等级高者优先(I、II类先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后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Ⅲ类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资质等级再相同以投标单位注册资本金高者优先,如注册资本金再相同,以抽签方式确定。

(三)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被授予一个合同段。如果同一投标人所投的合同段中有两个排名均为第一名,则招标人只按该投标人投标书中承诺的中标优先顺序确定其中标合同段,其所投的其他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由第二名递补,并以此类推。

(四)无论以何排名中标,招标人只接受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五)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原则依次推荐各合同段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七条  报价文件评审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报价文件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第六章   定 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的评标报告,确定各合同段的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附件1:工  程  说  明

一、项目简介

(一)地理位置

(二)建设依据

1、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立项报告、工程可行性报告;

2、交通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技术标准

1、全线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

2、全线设计速度分三段,分别为:起点至宁都段(石城县五里亭~宁都互通)100公里/小时、宁都至泰和(宁都互通~灌溪互通)段80公里/小时、泰和至终点(灌溪互通~石头山枢纽)段100公里/小时;

3、全线路基设计宽度为26米(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和24.5米(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

4、设计荷载:公路—Ⅰ级;

5、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为1/300,大、中、小桥涵和路基为1/100;

6、全线设置安全、监控、通讯、收费、供电照明及服务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二、房建设计工程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


3   


合 同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业主:指

1.2   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   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指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6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   管理工程师:指业主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业主、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   工程: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业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   工期: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   开工日期: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竣工日期:指业主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图纸:指由业主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   施工场地: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2   暂定金额: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标明的一项金额,是为了

   (a)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项,这些细目或附属、零星工程在招标时尚未能肯定下来,可列为专项暂定金额;或

   (b)为了专项工程施工或供货、供材、供设备而由指定分包人或供货人提供专业服务;或

   (c)留作不可预见费,或用于计日工。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定金额应限于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规定决定动用暂定金额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费用方面的金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做出的每项决定报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文件的是统一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录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    合同条款

(6)    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投标书附表

(10)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合同履行中,业主与承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对有关工程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或合同执行中形成的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业主、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施工适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规定、规程和标准。

4.图纸

4.1   业主应在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本合同段的施工图纸两份。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承包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4.2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3   承包人进场后,应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不得使用招标图纸。

4.4   合同签订后,业主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组织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核对,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但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进行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业主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业主批准。

5.3   业主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管理工程师,其职权不与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业主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业主、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业主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1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6.2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6.3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4   监理工程师的有关决定,应同时抄送业主和承包人。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也应抄送监理工程师,以利于本项目的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改变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工程师指令,都应事先得到业主的认可。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

7.1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应明确,且必须与投标书一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一般不予更换,如确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并需征得业主书面同意,且按违约条款处罚后方可更换。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

7.4   如果业主认为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不称职,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7.5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如需离开工地,不论是正常休假还是病假均必须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书面请假并指定代理人,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离开,擅自离岗者按相关规定处罚。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须在承包人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前交由业主代为保管直至本工程交工。同时承包人在进场后还必须提交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和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备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主要人员须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进场到位,不得拖延,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30天后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仍不能按时进场,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或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7.6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仪器

承包人应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机械、仪器设备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材料试验、仪器设备仍不能到达现场,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或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

尽管承包人已按资格预审申请请文件和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进或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36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7.7   为高效科学地对项目进行管理,业主将统一引进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项目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承包人应自费为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自己使用的配套的硬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8.业主工作

8.1   业主应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粗平施工场地等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

(1)按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本文件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

(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消防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业主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以及施工便道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与此相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2   承包人应在业主审核确认银行开户。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项目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1天内,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施工组织计划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2  承包人必须按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3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全线总体施工进度的统筹安排,对承包人的合同工期、关键工程的工期、阶段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做适当调整,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调整后下达的计划执行,承包人应理解并无条件接受。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组建项目部。同时完成具备先期开工所需设备、人员等的进场调配。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业主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审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1)业主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业主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不可抗力;

(4)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

13.3  如果承包人在业主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完成全部工程时,业主有权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按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相应细目单价的1.5倍作为其他承包人相应细目的单价;如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认为承包人相应细目的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或总额价偏低,或承包人相应细目未报价时,则由监理工程师提出相应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作为其他承包人相应细目的单价。由此引起增加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4.工程交工

14.1   本项目预期工期为 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交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交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交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支付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拖期损失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优良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将不予以返还优良质量保证金部分。

15.2   双方针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4   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摄像或照像并形成能说明其施工过程的文字记录和影像资料,并纳入竣工归档资料中。

18.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核定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业主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业主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业主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业主采购的,业主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单机无负荷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业主负责,如业主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20.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一定的影响,当地居民可能产生不理解或其他原因而阻挠施工,或个别人恶意干扰正常施工,承包人应在取得当地政府与公安部门的支持下,主动积极地采取各种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加以协调解决,并尽快复工。上述原因造成的暂时停工,业主在工期与费用上不予补偿。如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3 对红线范围内的余土应清运出场,并平整,其中填方路段水沟以外的余土不得高出路基护坡道。临时设施用地(含取土坑、弃土堆)应按要求进行整平、栽种树苗和绿化,并应满足环保验收要求,对原为农田的应满足复耕需要。对因工程施工而堵塞的沟渠、河道要予以疏浚,以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持流水畅通,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业主可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业主、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业主、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报价均为综合报价。

23.3 在工程施工中,业主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组织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核对,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但对于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

23.4 工程结算时,价款的调整,仅限于下列5种方式,其余一律不调整:

(1)经业主同意的设计变更;

(2)经业主同意的招标范围外增加的额外工程;

(3)业主要求更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及设备导致的价差;

(4)业主同意的索赔;

(5)业主核定的暂定金额实际费用导致的价差。

24.工程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为有效合同价(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10%。

在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通知承包人:

(1)    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2)    提交了与开工预付款等额的开工预付款担保;以及

(3)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满足前期施工要求的主要人员及设备到场。

业主在收到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计划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等)、主要施工机械、仪器设备按合同要求进场后,并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期内顺利开工,施工能力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业主将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30%的价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1天内,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6.2   工程开工后,由承包人报送完工进度给监理工程师,并申办已完合格工程的计量和支付,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经业主审批后,办理月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表应写明已完成的及已支付的各工程细目的数量及金额。期中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有效合同价(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 %,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开工预付款。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有效合同价 (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80%扣完。                                                                           

26.3  质量保留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从每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支付款中扣留12%,直至质量保留金及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金额达到合同价的7%(其中质量保留金为5%,民工工资保证金为2%)为止。

26.4 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为优良工程,如果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为优良工程,退还全部剩余质量保留金;如果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未达到优良工程,将扣除合同价的1%作为违约金,再将剩余质量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26.5 在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后,如无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业主将在本项目通车后14天内退还全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6.6  期中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有效合同价的90%之后,不再办理进度款支付。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处报送竣工资料,申请交工验收,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照片、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各工程项目质检资料,工程变更令及工程变更部分竣工决算书、暂定金额使用凭证等,交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结算价格。

26.7  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业主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27.暂定金额的使用和凭证的出示

27.1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经业主批准的每一笔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实施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是由承包人完成时,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为根据第32条确定的金额。如是由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得到的款额按如下规定确定并支付:

      (1)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列有)款额计价,或如果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发出过指令,则按该条款规定确定此项劳务费用;

(2)对于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指定的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支付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的款额。

27.2凭证的出示

 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但如果该工作是根据投标文件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而作价的,则不在此列。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将根据工程进展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场时间代为招标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发电机组、低压柜、卫生洁具、高(中)杆灯、路灯、庭院灯、污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等部分主要材料设备。
    29.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9.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先提供样品由设计和业主确认后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及验收。

29.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所送样品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9.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合同条款、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及管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以书面形式议定。

29.6   本项目不支付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

八、工程变更

30.工程设计变更

30.1   施工中业主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业主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返工损失,由业主承担,其价款按第32条确定。

30.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业主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业主要求发生其他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2.确定变更价款

32.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管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如果变更的工程在合同中具有相应的工程细目,则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相应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

(2)如果取消某项工程,则该工程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3)如果变更的工程属于本合同中新增的工程细目,而该工程细目在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其他合同段中已有单价,则将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所有合同段该细目的平均单价作为变更新增细目单价;

(4)如果变更的工程在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工程细目,但有类似项目,则应采取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既无相应细目,又无类似项目,本次招标工程项目中也无该支付细目的单价,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人单价分析表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以此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承包人支付。

32.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及管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2.3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32.4   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管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2.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交工验收与结算

33.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33.1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交工检测、检验,且具备交通部20##年第3号令公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业主应在14天内审核,并在批准后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设计、监理、管养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3.2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向承包人签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2)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3)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3 竣工验收:

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3.4 竣工文件:

(1)

(2)业主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某一单位或相关部门对整个项目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编,承包人应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积极配合编制工作。

33.4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监理、施工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 建筑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34. 交工结算

34.1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业主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业主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进行工程交工结算。

34.2   业主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业主确认交工结算报告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交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交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交工工程交付业主。

35. 责任缺陷和质量保修

3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5.2   工程交工验收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2年。缺陷维修费用在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支付。

35.3   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发给承包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但应扣除应由承包人支付的缺陷期的维修费用。

35.4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5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将由项目经理和单位法人代表共同签署并盖有单位法人章的保修承诺书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同时送业主、管养单位各一份。保修承诺书格式由监理工程师制定。如承包人不愿或不能出具保修承诺书,则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监理工程师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保留金不退还并将作为保修费用,用于支付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修复。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业主或管养单位将提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由于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十、违约、索赔、争议及其他

36.违约

36.1   业主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条款第24条提到的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6.2   承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36.3   如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证明(抄送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2)在接到根据第16.2或29.4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3)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11.1款规定开工;或在接到第10.2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分的施工;或

(4)已经违反第39.1款关于分包的规定。

则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视情节轻重向承包人处以每次2000~5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达5万元按第44.3款处理。

36.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可按37.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业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约定仲裁机关:南昌市仲裁委员会

3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 分包、转让

39.1   未经业主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分包或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39.2   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批准,也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任务,还应对分包人及其职工的行为完全负责。

39.3   为使工程能按计划工期或确定的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作业,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权将部分工作指定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如场区内景观绿化工程、取水工程、低压柜、发电机组、中杆灯、高杆灯、路灯、庭院灯、空调、卫生洁具等。

40.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业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暴乱、骚乱。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业主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业主、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要求留在施工场地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40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40条和第41.3条规定的业主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个合同段100万元,保险费率按3.5‰计。上述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业主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1. 2  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承包人在按第35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41.3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第41. 4款定义的例外情况除外。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800章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按4‰计。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业主只按保险单的费用支付,不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如果由业主组织投保,业主将在开工后30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该项保险费用将由业主代付,从承包人的支付款中扣回。
    41.4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承保人处取回的偿额(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根据第40条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2)承包人未按41.6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或

(3)承包人未按41.7款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41.5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副本。

41.6  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41.7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41.6款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业主负责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开支。

41.8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42.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向业主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保函金额应等于预付款额。预付款额从支付中完全扣除后,该保函将返还承包人。开工预付款担保额度为有效合同价(不含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的10%。

42.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额度为10%的合同总价),履约担保为履约银行保函形式。履约银行保函的额度为10%的合同总价,由中标人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从地(市)级及以上银行开具,银行保函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的钢印必须清晰明了,否则视为无效公证),并保证其有效。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3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此担保在上述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3.资金管理

43.1   承包人资金帐户的开设

承包人进场后,需在经业主审核确认的银行开设一个工程建设资金结算专户。未经业主审核确认的银行帐户不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

43.2   工程资金使用的管理

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将由业主直接拨付给承包人开设的资金结算专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承包人须于每月初向业主报送当月用款计划,经业主审批后交由工程建设资金结算银行负责监管,承包人应遵守《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与业主和开户银行签订建设资金结算协议,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款项,应单独填报用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合同、文件等资料,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在工程建设资金结算专户支付。

44.工程质量标准和目标

承包人应按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合同技术规范要求,圆满地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师将以优良工程的标准严格要求承包人所采用的各项工艺和措施等,以确保本项目达到优良工程(以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准)。

45.合同解除

45.1   业主、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5.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39.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4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4   一方依据45.2、45.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45.5   由于45.3款原因,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业主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业主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除本合同条款第35条外,业主和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业主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廉政建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业主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业主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业主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业主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36.2条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48.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支付

48.1业主的责任、权利

    当承包人未履行其应支付的劳务工资义务或材料款时,业主有权在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中直接动用,用于其所拖欠的劳务工资或材料款的支付,不足部分业主保留动用工程计量款或工程保留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对于严重违反劳务补充合同的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建议,业主可对违约承包人进行处罚,直至对该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作为项目阶段评比条件之一。劳务工资发放差的承包人不能评为优胜单位。

业主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支付工程款。

业主必须及时批准审核和申报费用变更,确保变更费用及时批准和支付。

业主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劳务人员、供应商或其它群众的举报,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澄清或立即予以支付。

48.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利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履行劳务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承包人履行劳务合同、供货合同向业主提出处罚、代为支付(或转移支付)、违约裁定的建议。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核对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并为承包人提供劳务合同标准格式。

监理工程师应核对全体劳务人员名单,特别是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了解劳务人员合同最低工资标准,核查劳务人员每月工资的预发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48.3承包人的责任、义务

承包人应逐月提供全部分包单位、劳务单位及其全部人员的名单册送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代表必须与每个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载明每个劳务人员最低工资待遇,并按标准格式填写。

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对本合同段的劳务合同和劳务人员工资进行管理,按月结算,并将每月预发或实发劳务人员的工资表张榜公布呈报监理工程师。月结算不少于90%。

劳务人员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将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部结算,支付不少于90%。材料款支付不少于80%。

承包人承诺,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应支付的劳务人员的工资时,同意业主直接动用中期计量款、工程保留金、或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其所拖欠的劳务工资或材料款。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和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规定,劳务工资的支付必须按劳务合同执行,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出现拖欠民工工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而导致阻工、上访,经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将停止对承包人的支付,直到其妥善处理为止,或业主在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甚至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中先行代付。此外,在工程施工期间,业主还将取消其在本项目的各类评先资格,并给予通报;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将建议江西省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进入江西省工程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

49工程检查、项目审计和稽查等工作的配合

(1)当有关单位或领导对本项目进行各种检查和视察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2)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做好有关本项目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建立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配套的工程变更、计量、支付及电子报表等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由业主统一实施,以确保三方的方案一致,并要求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本项目决算完成。

50纳税和缴费

  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依据法律法规和当地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在每期计量时,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等税费;如承包人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主将依据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一并代扣代缴附征的企业所得税。

51交叉施工的配合及协调

承包人应充分做好与各专业交叉施工单位间的配合及协调工作,并服从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安排。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总价中包含此费用,业主不另行支付。

52承包人网络及硬件要求

1、 网络条件要求:项目经理部带宽要求至少2M以上。

2、 硬件要求:笔记本电脑:至少1台,内存均512M以上。台式机:至少2台,内存均为1G以上。

53. 其他要求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材料管理等,承包人应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程序执行。


4            


技  术  规  范

一   总则

1、文中所有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条款,应认为包括监理工程师的代表和所有经正式授权的监理人员。

2、规范中对某些项目计量支付内容的规定,只要其他项目内容相当则同样适用。

3、本规范系根据合同条款和图纸的规定制定的,所以应对照阅读,如合同条款和图纸有某些细节不够详尽的地方,则应考虑按照土木工程的习惯来处理。

4、税金: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交纳应纳的一切税款。

5、安全生产费: 本项费用包括1、职工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教育培训;2、宣传工作(质量文化宣传标语、黑板报、宣传栏);3、佩证上岗;4、安全宣传;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服等个人防护劳保用品;7、特种设备的检测、鉴定;8、施工现场安全警示、告示牌;9、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网、标志;10、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消防安全; 11、防病、防疫措施;12、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实施发生的其他这方面费用。安全生产费(投标人填报本细目的金额暂按800章合计金额的1%)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核定的实际发生额计量。

6、工程范围: 本工程是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等项目。    

 二  标准和规范                                

1、本工程实施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都必须在各方面符合本规范和本规范引用的其它规范和标准。

2、本规范引用的所有标准和规范都应被认为是最近颁布并正式实行的版本。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以后,如果所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有所修改,经过工程师的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可采用新的标准与规范。

3、如果承包人建议对本规范进行任何更改,他应向工程师提供与所建议变更部份的相应标准规范的副本(一份)。除非另有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规范应当作为其投标书的附录。

4、承包人应在开工令后的15天内,备齐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设计图纸中引用的标准图集,并向工程师提供这些标准图集和规范的副本(1份),工程完工后,这些标准图集和规范的副本将成为业主的财产。

5、标准与规范的等效

⑴本规范引用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所有现行技术规范,若国家或部颁发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经过工程师的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可采用新的标准与规范。

⑵关于本规范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同新的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在承包人期望工程师批准日期以前至少42天提交给工程师。

⑶如果工程师确定所提议改换的标准或规范不能确保具有相同或较高的质量,则不予批准,承包人仍应遵守原引用的标准或规范。

6、本规范引用和遵守的现行技术规范主要有(但不限于):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3);

(5)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8)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9)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1)《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94-2008);

(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3)《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14)《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5)《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6)《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17)《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18)《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0)《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

(2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2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2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6)《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2008);

(2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

(3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3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3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36)《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E42-2005);

(37)《公路工程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

(38)《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

(39)《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

(4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J012-94);

(4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4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3)《建筑用砂、石》(GB/T14684-14685-93);

(44)《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45)《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4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50)《通用电气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5)。

注:以上规范如因技术标准提高或更改而改变了某些要求与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因新的规范实施而废止旧的规范(包括名称的改变),则按新的版本执行。

三  图纸

1、图纸中的工程数量,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对图中标注的构造尺寸和标高予以核对,以免差错。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工程师联系,按照工程师意见办理。

3、当合同授权时,工程师将在合同图纸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施工详图或补充图纸。承包人有责任向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4、遗漏或不适用:规范和图纸中明显地未提及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认为指的是:应采用令人满意的土木工程的习惯做法,而且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规范中的任何章节,若其所述的工程项目或材料与施工要求并非本合同段所要求者都应认为是不适用的。

四  工程管理

(一)一般规定

1、 开工报告

(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工程报验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验单供审批,报验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试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验单;或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验单。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4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现场布置、施工方案(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施工方案(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年度、季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的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

(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季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4)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5)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二)许可证、执照以及其类似的许可证

承包人应该从政府、地方当局和有关个人、团体得到全部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和其类似的证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这类许可证。但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和其它类似的证件的办理费用,应包括在永久性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格之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不另列项目支付。

(三)施工要求

1、工程定位与测量控制

(1)监理工程师应为承包人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三角网点、水准点、控制桩点等基本数据。

(2)施工放线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处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3)承包人完成测量放线后,填写工程测量放线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核验。监理工程师应校核定位放线。

2、基槽(坑)开挖

(1)基槽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超挖。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处理妥当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3)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4)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代表到场验槽,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3、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预留、预埋工作,严禁事后打凿。

4、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规定、规程和方法。

5、装饰工程

(1)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必须按设计要求选用,并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有怀疑,承包人应主动协助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各类装饰工程的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降低等级,承包人必须核对各类装饰工程适应范围和施工工艺,明确设计者的设计意图。

(3)装饰工程必须在主体或基层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而且必须先做出样品示范工程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后才可按样品标准展开施工。

(4)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不能按规定的施工顺序施工时应有相应的施工措施并必须在施工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5)装饰工程必须注意养护和饰面的保护,承包人应有明文规定。

(6)室内装饰工程,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沾污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室内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进行。

(8)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等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9)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四)材料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优等品),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二次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任何替代材料,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

(4)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5)如业主推荐了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要严格采用业主推荐品牌或质量不低于业主推荐品牌的材料和设备,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及设备,无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6)取样与试验

1、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材料,承包人才能用于本工程,但即使通过验收,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也必须随时随地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抽样复查。所有材料的验收性试验和检验性试验都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试验室或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报告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一式两份。只有当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的抽样检查结果证明材料符合标准时,这些材料试验费用才予以单独支付。

2、试验项目按本规范或材料标准规定,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取样时应有监理工程师在场。

3、常规试验指根据适用于本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中规定的必须或应执行的试验项目,其中桩基础的检测单位须获得业主的许可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7)凡下列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用于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材应符合图纸和GBJ206—80的规定

2、砖应符合图纸和JC149—73,JC196—75,JC153—75的规定

3、玻璃应符合图纸规定和JC40—62的规定

4、油毛毡材应符合图纸和GB326—89的规定

5、沥青应符合图纸和GB494—75的要求

6、油漆:白漆应符合图纸和HG2—25—74,HG2—21—64的规定:蓝、黑、红、黄漆应符合HG2—591—74的规定:防锈漆应符合HG2—25—74的规定。

7、钢筋:应符合图纸和国家标准GB1499.2—2007。

8、水泥:应符合图纸和国家标准GB175—1999。

9、砂、石:应符合图纸和国家标准

注:以上规范如因技术标准提高或更改而改变了某些要求与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因新的规范实施而废止旧的规范(包括名称的改变),则按新的版本执行。

(五)施工方法与质量标准

所有各项房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名字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4天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工艺图。若4天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六)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还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并报告监理工程师(此暂时停工可请监理工程师事后按合同条款追认)。在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恢复工程施工并查明事故原因。在查明事故原因以后的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事故报告。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 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时,监理工程师可以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时停工命令,直至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七)进度照片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业主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八)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隐蔽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同时录入项目管理系统。

2、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3、当单位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4、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要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和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10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九)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4、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音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距离小于150米,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的机械施工。

5、承包人应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6、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域、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质污染。

7、保护农田排灌系统。承包人应根据场地周边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其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

五  工程量计量

1、按照本合同计量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

2、所有计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计量设备符合精度要求。

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外批准,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方法测量和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计量记录的原本和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保存。

4、超过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部分的任何工程量均不予计量。

5、如果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再单独计量。

六  支付范围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任何支付项目所列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被认为是该支付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全部作业的充分报酬,包括所有劳力、材料和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措施费用、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费用等,它们应该被认为均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有标价的各项工程项目中。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七   支付方法

本工程各项工作的计量,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管理工程师检验签认的各细目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确定计量价格,并分别按下列工程细目进行汇总:

(一)总则

1、竣工文件编制费、承包人临时设施建设费均不单独计量,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相关细目的报价中。

2、规范和图纸中明显地未提及的任何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说明中有明显的遗漏,都应认为指的是:应采用令人满意的土木工程的习惯做法,而且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3、凡具有单价的项目,将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凡没有特别说明的以“总额”为单位的项目,将根据其是否发生或发生和完成的进度支付,付完即止,除保险费和营业税外,其总金额一般不作调整。凡以“暂定金额”为单位的项目,将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支付。

4、施工临时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业主认为已包含在报价中,对报价不起任何参考作用。

5、场区内弃土弃渣按5公里运距考虑报价;其他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业主认为已包含在报价中,对报价不起任何参考作用。

(二)支付原则

1、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取水(江水)或打井工程计价中包括土方开挖、回填、夯实、弃运、场地清理、材料采备、供应、运输、埋设、安装、土地征用、打井(或取水)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取水(或打井)工程包括:取水构筑物(或凿井)、购置安装与需求相适应的深水潜水泵,电源线、供水管至给水泵房配电箱、阀门,同时保证水量及水压符合使用要求。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FF4合同段外接自来水工程包括:以业主名义开户、供水管至给水泵房外阀门井(含阀门井和阀门),同时保证水量及水压符合使用要求。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1项由投标人报价。)

3、污水处理设备:购置安装与需求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备,同时要保证经处理的污水和废水,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4、净水处理设备:购置安装与需求相适应的净水处理设备,同时要保证经处理的清水符合饮用和使用要求,经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5、高(中)杆灯、路灯、庭院灯、草坪灯(不含场区线路):报价包括基础开挖、土方回填及弃运、砌筑、模板装拆、钢筋混凝土基础、预埋件、设备价款、运输、安装及调试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6、发电机组、低压柜:报价包括设备价款、运输、安装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7、空调、热水器、中央空调(服务区):报价包括设备价款、安装、调试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8、永久外线供电线路及设施(含变压器),报价包括材料采备、供应、运输、埋设、安装、拉线、土方开挖、回填、弃运、清理、变压器的安装、防雷保护、安全保证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计价中还应包括以业主名义开户、办理用电增容费,埋设电杆用地,并保证供电部门向业主单位供电。工程范围:从外接电口至配电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具体详见图纸(若设计图纸中有高压柜部分,则还应含高压柜部分)。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1项由投标人报价

9、卫生洁具统一甲方采购,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安装由施工单位施工。

10、补充地质勘探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1、复杂地基加固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2、暂定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指令并经业主批准使用。

13、工程量清单另册装订。

七    主要的建筑、装饰材料及设备的品牌选用

投标人必须按业主推荐的品牌或质量不低于业主推荐品牌进行报价。业主推荐的主要建筑、装饰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详见下表:

业主推荐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表一

业主推荐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表三

业主推荐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表四

5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书格式


A投  标  书(用于商务文件)

     

致: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第___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_号至第__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本合同段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____合同段,建筑面积约    M2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____ 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___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

9.如果我们所投两个合同段的排名均为较前,我们选择中标合同段的优先次序为:第一选择_____合同段、第二选择_____合同段,并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投标人只允许被授予一个合同段的原则(不论类别)。

投  标  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   (签字)

投标人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注:1.投标书两页均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全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两个合同段的投标人应按合同段分别填写。

3.投两个合同段的投标人,其各合同段投标书中均填写了选择中标合同段的优先次序,且必须完全相同。

B、投 标 书 附 录(用于商务文件)

投 标 书 附 录

投标书签署人:   (签名)      

C投标担保格式(用于商务文件)

(粘贴银行汇票或转帐或电汇单据的复印件)

D、投标报价书格式(用于报价文件)

投标报价书

致:

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第___合同段的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__号至第__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元)的投标总价(含暂定金额的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投标总价条形码: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姓名)(签字)  

投标人地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注:1、此投标报价书密封在报价文件中;

2、此投标报价书必须是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中生成和激光打印机打印,投标人不得以其它方式打印。

3、投标总价条形码由工程量清单填报软件自动生成,已上条形码仅为示例。


E.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用于商务文件)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书宣告:(投标人全称)(职务)(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江西省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第   合同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授    权    人:    (签字)     

                               被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注、1、如果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招标事宜,可不附授权委托书;

2、本授权委托书须为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加盖公证机关钢印。

3、本授权委托书应与原资审申请文件中的一致。

F、声(用于商务文件)

我单位在江西省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项目房建工程第     合同段投标过程中,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近年财务状况表及其附表、近年发生的履约及仲裁情况及其附表等图表资料较资格预审时没有更新内容和实质性降低,并能保证中标后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本合同段的具体情况,一旦中标,我单位在保证按照我公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项目经理简历表、拟派本工程的主要施工人员简历表、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仪器表等文件进行人员、施工机械、仪器设备投入外,将另外按照本投标书附表表2、表3所列内容增加人员、施工机械、仪器设备的投入。

声明单位: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注: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近年财务状况表及其附表、近年发生的履约及仲裁情况及其附表等图表资料较资格预审时有更新内容,则上述图表资料参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格式填写。

第6篇   工程量清单

(用于报价文件)

A.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中相关细目的解释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时,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计量,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款,按图纸和变更资料核定后确定支付金额,经业主审核后确定最终支付金额。

3.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费和缺陷修复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8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列为4‰;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暂列为3.5‰。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5. 投标人应将为保证本项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需发生的费用填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安全生产费的细目。投标人填报本细目的金额暂按800章合计金额的1%。并且认为,除去本细目所列的金额外,承包人所需发生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6. 取水(江水)或打井工程计价中包括土方开挖、回填、夯实、弃运、场地清理、材料采备、供应、运输、埋设、安装、土地征用、打井(或取水)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取水(或打井)工程包括:取水构筑物(或凿井)、购置安装与需求相适应的深水潜水泵,电源线、供水管至给水泵房配电箱、阀门,同时保证水量及水压符合使用要求。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7. 污水处理设备:购置安装与需求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备,同时要保证经处理的污水和废水,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8. 净水处理设备:购置安装与需求相适应的净水处理设备,同时要保证经处理的清水符合饮用和使用要求,经检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9. 高(中)杆灯、路灯、庭院灯(草坪灯)(不含场区线路):报价包括基础开挖、土方回填及弃运、砌筑、模板装拆、钢筋混凝土基础、预埋件、设备价款、运输、安装及调试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0. 发电机组、低压柜:报价包括设备价款、运输、安装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1. 空调、热水器、中央空调(服务区):报价包括设备价款、安装、调试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2. 永久外线供电线路及设施(含变压器),报价包括材料采备、供应、运输、埋设、安装、拉线、土方开挖、回填、弃运、清理、变压器的安装、防雷保护、安全保证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价款。计价中还应包括以业主名义开户、办理用电增容费,埋设电杆用地,并保证供电部门向业主单位供电。工程范围:从外接电口至配电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具体详见图纸(若设计图纸中有高压柜部分,则还应含高压柜部分)。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1项由投标人报价

13. 卫生洁具统一甲方采购,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安装由施工单位做。

14. 补充地质勘探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5. 复杂地基加固费用,此项目按清单中给定的暂定金额报价。

16.  投标人须按技术规范第七条中业主推荐的品牌或质量不低于业主推荐品牌进行相关项目的报价计算。

17.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18.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19.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

20.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1.承包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2.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专项暂定金额、不可预见费(工程量清单100章至800章合计减去专项暂定金额后的10%),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23.计量方法

a.用于支付已完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和《计量规则》的补充。

b.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4.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B.工程量清单

(另见电子版本)


7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投 标 书 附 表 格 式

表1  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


表1   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图

                       合同段:      

投标书签署人签名:                    


第8篇   合同协议书格式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也不需要纳入投标文件中)

A.  合同协议书格式

    ____合同段的投标书,现由江(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和(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 本协议中的名词与术语均应具有以下提到的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录

(4)   合同条款

(5)   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书附表

(9)   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其它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3.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元(¥             元)。

5. 由于业主按本协议书第6条所述给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在此立约: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

6. 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程工期为    日历天,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8、本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为省部级优良。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法人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单位全称)     (盖章)      承包人:(单位全称)     (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日    期:             日          日    期:            

B.  廉政合同格式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江西省石吉公路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___合同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     (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     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      务)

               (姓     名)                          (姓      名)

               (签     字)                          (签      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日        期: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 (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 (盖章)

C.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法人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       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日        期:           

D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项目房建工程第    合同段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抄送:(监理工程师)


第9篇   履约担保格式

A.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致: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   务)   

(姓  名)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B. 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

致: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  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    务) 

(姓    名)   

(签  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10   计量规则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工程量计算规则)

                                                        

附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附  篇  施工组织设计建议

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0.3款的要求,依照建议的格式认真编制。

2、  投标人如果中标,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但应与所报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基本一致。

3、  本施工组织设计包含以下篇章的文字内容和相应图表: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组织部署

三、施工进度计划

四、施工技术措施

五、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目标

六、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措施

七、施工机械配置计划

八、施工合理化建议和降低成本措施

九、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十、其它

第11篇   图   纸

(单独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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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GZZB20xx12-001)

工程名称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日期年月目录目录1投标邀请书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修改表6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7一总则7二招标文件8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四...

广州建设工程最新招标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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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