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4.20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滨政办发〔20xx〕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创造开放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工作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必要措施,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强化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开展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活动,采取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宣传方式,使全社会充分认识招投标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标本兼治,切实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和《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全市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监管,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执法的合力。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政府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综合管理和协调体系。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负责研究本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重要事项,沟通协调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招标投标联合执法检查和联合调查。具体工作规则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议,集中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全市招标投标监管政令的畅通,维护全市工程建设市场的公开、透明。

三、加强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组建滨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

统一规范管理,加强源头治腐,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一个中心,多项功能,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交易市场”思路,建立滨州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由市发改委指导、协调和监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市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运作。各行业中无经编委批准成立和通过省有关部门认证交易中心的,凡符合《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均应纳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运作(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实行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依法招标投标,集中加强监督。

市发改部门负责设置“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集中发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重要规定和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公告、中标等信息,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当事人监督提供全面、可靠、方便的信息平台。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利用网站等媒介,依法公开信息,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

四、建立山东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滨州分库

建立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为各行业、各领域提供质量较高、数量充足、客观公正的评标专家资源,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滨州市评标专家名单,配合省发改委建立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滨州分库,并积极创造条件与全省专家库联网,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各类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均可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且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限期取消与行政主管部门挂钩、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组建滨州市跨行业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六、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公示制度、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发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对于未按照核准方案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基本建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必须将中标人名单在“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或经编委批准和通过省有关部门认证的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当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及时调查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备案。

市发改委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要设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派专人负责接收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接收到的举报,必须受理并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方面受理和调查。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强化审计、稽查、监察、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招标投标投诉案件,受理部门可以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挥执法合力,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严格的信用惩戒制度。在“滨州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设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系统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传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一录入记录系统,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增强警示力度。

七、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协调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要在人员编制、人才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倾斜,满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招标投标管理队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确保监督工作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已经设立的要一律取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密切配合,及时传递招标投标监督执法信息,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中的问题,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为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x月x日

附件:


第二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通知(渝府发〔20xx〕124号)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责任编辑:审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xx〕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

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xx年x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xx年x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创新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率

市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支持职工提取和贷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要进一步简化提取和贷款程序,降低使用门槛,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允许购房职工以直系亲属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直客式和二手房贷款、置换贷款等新业务。市管理中心要抓好住房建设项目个人贷款的前期介入和跟踪服务,将个贷工作做到银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努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加强个贷风险管理,研究制定新的个贷担保方式,积极筹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便捷的贷款服务。

四、明确变更缴存程序,维护职工权益

本通知印发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

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执行。补缴资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一并纳入第一清偿序列处理。补缴资金来源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xx〕52号)规定执行。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五、调整区县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对区县(自治县、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划转市管理中心,由市管理中心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方案由市编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拟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构调整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人行重庆营管部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要督促承

办银行认真履行受托职责和法定义务,确保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顺利进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及时组织查处。市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及我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市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进行纠正,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将制度建立情况纳入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内容,确保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受侵害。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履行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市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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