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24.4.13

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决定》(辽委发

【20xx】6号),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辽宁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地区经济和行业发展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组织、参与产业及区域性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区域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区域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中科院沈阳分院及省直有关厅局是工程中心的申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申报部门审查。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 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

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工程中心应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实行股份制,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十一条 申报部门应认真审查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二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x月x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由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投入资金方式及数额。对于采取直接

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投资上缴省财政、撤销工程中心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二篇: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疾病防治技术发展,规范和加强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转化医学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临床需求按疾病领域建立转化医学中心,每个领域建立若干个转化医学中心。各转化医学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以下简称“协同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疾病防控研究。

第三条 建设转化医学中心和构建协同网络是整体推进我省医学科技发展和加快医学科技成果临床转化和普及推广的一项重要工作布局,各转化医学中心要发挥好引领、集成、带动、普及作用,努力建设成为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成为优化组织实施相关疾病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成果的主体研究力量,成为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及普惠的重要推广平台,为我省医学科技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是转化医学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转化医学中心的布局规划。

(二)组建转化医学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转化医学中心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卫生计生委、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各市科技、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作为转化医学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转化医学中心的申报。

(二)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转化医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和财政支持。

(三)协助管理本部门或所在地区转化医学中心所承担的省级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第六条 转化医学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转化医学中心的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转化医学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转化医学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转化医学中心的建设实施,为转化医学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转化医学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转化医学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做好转化医学中心开展转化研究的条件保障工作。

第八条 转化医学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优选二、三级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协同网络,负责对协同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的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

(三)重点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四)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五)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协同网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转化医学中心制定本领域战略规划,提出领域技术需求和研究建议。

(二)按转化医学中心要求,做好资源整合、协同研究、技术应用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转化医学中心申报:

(一)各相关医疗单位根据管理部门的规划布局,组织填写《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推荐向管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转化医学中心的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辽宁省内三级甲等医院法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省内领先、国内先进;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国家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能够对拟申报的转化医学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同一所大学所附属的医疗机构在同一领域只能提交一份申报书。 第十一条 转化医学中心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核定申报医院是否满足申报条件。

(二)能力评估。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学会等第三方对申报单位进行能力评估,主要依据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等指标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分排序。

(三)综合评审。管理部门组织省内外的多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重点从申报医院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条件等工作基础情况,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中心和网络建设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四)社会公示。管理部门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和转化医学发展需求、全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转化医学中心的依托单位后,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转化医学中心的依托单位发文正式确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转化医学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转化医学中心与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转化医学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是转化医学中心和协同网络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转化医学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转化医学中心的建设和研究工作,中心主任对其法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鼓励各转化医学中心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战略部署及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临床研究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转化医学中心和协同网络的建设和发展。项目可实行项目课题制。

第十六条 转化中心要建立稳定精干的科研人员队伍,培育临床研究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制,注重梯队式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七条 通过确认的转化医学中心向管理部门提交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由管理部门审定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支持转化中心建设的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支持转化中心建设的经费系引导性资金,转化中心的依托单位需对转化中心建设进行投入配套,配套比例不低于1:2,鼓励超比例配套。

第二十条 转化医学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章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对转化医学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委托评估咨询机构、学会等每三至五年对转化医学中心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方式包括中心自评价、专家评议、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等,评估内容重点是转化医学中心组织管理情况、项目运行情况、资源整合情况、研究成果情况、成果普及推广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服务水平、社会满意度等。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依据运行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转化医学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较差的转化医学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转化医学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转化医学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转化医学中心。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支持转化医学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转化医学中心进行学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鼓励与国外有关单位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要求的前提下联合开展临床研究工作,并切实保护好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临床数据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转化医学中心统一命名为“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2.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3.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附件1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1. 申报书概述(限1000字)

2. 本单位建立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的优势及基础(包括与申请领域相关的研究基础,取得的成效,平台建设和临床资源情况等,以附录形式提供课题、奖励、论文、多中心临床研究、样本资源库、核心团队等情况)

3. 推动本领域临床及转化研究的总体思路

4. 中心建设方案和网络构架设想(中心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核心人员、网络构架、成员分工等)

5. 研究目标及重点任务(结合对本领域的战略分析,研究提出近期研究目标和“十三五”设想,相关指标应明确可考核;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

6. 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及单位法人签章(对中心及网络建设提供人员、硬件、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说明及承诺书)

7.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函

附件2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实施

方案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一、概述(限1000字内)

二、中心建设方案

1. 分阶段的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分别列出第一阶段2-3年的近期目标和

第二阶段2-3年的远期目标)

2. 体系建设整体构想及第一阶段年度工作计划:转化医学中心及网络的组织构架、主要单位和任务分工;对转化医学中心及网络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的考虑,包括资源整合方式和协同研究模式等。

三、研究工作方案

1. 分阶段的研究目标及考核指标(分别列出第一阶段2-3年的近期目标和

第二阶段2-3年的远期目标)

2. 任务分解:突出临床实际需求,研究提出本转化医学中心的重点研究任务,针对各具体研究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并提出任务分工方案

四、普及推广方案

1. 分阶段的推广目标及考核指标(2-3年的近期目标和第二阶段2-3年的远期目标)

2. 具体实施方案

注:第二阶段截止到20xx年。

附件3

辽宁省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

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参考格式)

一、年度进展概述

二、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

三、研究成果普及推广情况

四、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

五、中心管理运行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附:年度总结需报送的数据

??转化医学中心及网络的基本情况(包括网络主要成员单位和人员等相关数据)

??新承担的临床研究课题(包括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专项、行业专项、省级科技计划等)

??重大疾病防治关键技术突破或成果情况(防治技术、诊疗规范、指南采纳等数据)

??发表临床研究文章(核心期刊发表数,SCI收录数)

??普及推广情况(推广的新技术/规范数量及范围、培训的机构数及覆盖的人员数、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社会经济效益和效果等)

??平台建设情况(样本库、资源库、核心实验室、研究队列等)

??人才培养情况(领军人才、技术骨干、中青年人才等)


第三篇: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xx-12-1 11:45:51

索 引 号:532628-011456-20xx1201-0009

发文日期:20xx-12-01

名 称: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根据省、州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宁县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本着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各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考核处罚。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员工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征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能离开,部门主任需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请假半天以上者需出示请假条,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病事假超过2天以上的,应及时报综合部备案;

二、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请假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的审批按照《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需于假期未满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续假。

第五条 严格会议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二、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席,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主持人同意方可离席;参会人员应坐(站)姿端正,禁止交头接耳;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在静音状态,不会客(特殊客人除外),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参会人员应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

三、散会时,会议主持部门或个人应关闭会议室门窗、音响、饮水机、电源插座开关,并及时将投影仪和钥匙归还综合部。

四、会议的出勤、会场纪律与工作出勤和工作纪律同等考核,迟违纪者接到综合部罚款通知单后,2天内到综合部交罚金。

第六条 个人通信工具应保持24小时待机,无故将个人通信工具关闭者,初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将取消相应公免权限,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七条 建立员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须向部门领导报告,申明外出原因和返回公司的时间,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一、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的扣30元,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及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扣100元,对多次迟到或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并且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旷工:凡未经请假(含请假未准)或批准假期满未补假缺勤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者均视为旷工,其中: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4个小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季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天的,取消当季绩效工资,不足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减当月和当季绩效工资。员工无故经常旷工,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八条 员工的考勤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建立上下班签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签到要如实,各部门领导应对考勤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劳动纪律者按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加倍计算,部门负责考勤的员工应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条 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应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x日前交到综合部。考勤记录应如实反映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请假的情况隐瞒不报的,扣减部门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5% 。

第十一条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情况,上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部门主任、主管组成的劳动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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